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正在服刑的軍人的婚姻家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正在服刑的軍人的婚姻家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正在服刑的軍人的婚姻家庭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正在服刑的軍人的婚姻家庭問題的批復
197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7〕干法發(fā)民字第29號報告收悉。關于賴北元之妻被人奸污是否按破壞軍婚論處的問題,經(jīng)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意見,我們同意你院不應按破壞軍婚論處的意見。按照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轉(zhuǎn)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中關于“軍人婚姻應當是指現(xiàn)役軍人的婚姻”的規(guī)定,賴北元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雖然保留軍籍,但在服刑期間,實質(zhì)上他已不是現(xiàn)役軍人。在此期間,其妻被人奸污,可按一般破壞婚姻家庭處理。
此復。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正在服刑的軍人的婚姻家庭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贛縣人民法院最近來函稱:于都縣羅凹公社現(xiàn)役軍人賴北元于1974年3月從部隊回家探親期間與贛縣吉埠公社萬家秀結(jié)了婚,婚后萬仍繼續(xù)住在娘家。賴返部隊后不久,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北京軍區(qū)空軍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保留軍籍服刑,刑滿釋放后,由原部隊退伍回鄉(xiāng)。
賴在服刑期間,其妻萬家秀被萬六月奸污。
對此案是否按破壞軍婚論處,贛縣法院有兩種意見:一是認為賴北元已犯罪判刑勞改,毫無疑問是摘掉領章帽徽來執(zhí)行的,不能稱其為現(xiàn)役軍人,其妻與人通奸,不應按破壞軍婚論處;二是認為賴北元雖已犯罪判刑勞改,但尚未開除軍籍,在軍事機關(軍隊看守所勞改隊)服刑期滿后又作退伍回鄉(xiāng)處理,其妻被人奸污,應按破壞軍婚論處。經(jīng)研究,我們同意前一種意見。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