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的批復
198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19日〔81〕滬高法辦字第75號《關于扣船法律程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我們研究認為:扣留海運船舶是涉外海事訴訟中采取的一項強制性保全措施,是國際上的習慣作法。過去由法院決定扣船是根據(jù)1967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關于擬在上?哿粝ED商船“愛琴”號的請示》上,周總理指示:“只要國際上有慣例,即可扣留該船”和1975年9月17日,小平、先念等中央領導同志批準的財政部、外貿部《關于擬在上?哿羧致匪辜檀屏⑺埂柕恼埵尽分刑岢觯骸盀楸阌诠ぷ,我們意見,今后對類似情況需要扣船時,擬即根據(jù)總理指示精神,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扣船,由當?shù)馗郾O(jiān)執(zhí)行。”
人民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作法是:凡需要扣留運輸船舶的,當事人應向船舶?扛鬯诘氐闹屑壢嗣穹ㄔ禾岢鰰嫔暾埡陀嘘P證據(jù),并聲明承擔由于申請不當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查認為確需扣船時,在征求外辦、港監(jiān)的意見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然后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經(jīng)批準后,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扣船命令,由港監(jiān)執(zhí)行。當被扣船舶所有人提供擔保后,即通知港務監(jiān)督機關準予該船離港。在沒有另外正式規(guī)定以前,請仍按上述作法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