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熊碧華與楊萬福婚姻糾紛一案的處理意見的電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熊碧華與楊萬;橐黾m紛一案的處理意見的電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熊碧華與楊萬;橐黾m紛一案的處理意見的電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熊碧華與楊萬;橐黾m紛一案的處理意見的電報答復
198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11日的電報請示已收閱,關于熊碧華與楊萬;橐黾m紛一案,經我院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熊碧華與楊萬福于1982年5月16日經巴青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送達后,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后楊萬福與熊碧華的同居屬于非法的同居行為。楊萬福與曾令萍于1985年3月登記結婚,不構成重婚罪。對建議那曲地委給楊萬福的黨紀政紀處分的嚴肅處理,本院認為也是恰當?shù)摹?br>
附: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楊萬福與熊碧華離婚一案的請示報告 44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現(xiàn)將楊萬福與熊碧華離婚一案的請示報告如下:
申訴人:熊碧華,女,漢族,現(xiàn)年34歲,系四川省鄰水縣九龍區(qū)人,于1983年從西藏巴青縣內調后,被分配到四川省鄰水縣城關食品站工作。
被申訴人:楊萬福,男,漢族,現(xiàn)年37歲,大專文化程度,系甘肅省永昌縣人,現(xiàn)住西藏那曲地區(qū)文部辦事處副書記。
一、案情
楊、熊于1980年2月12日經人介紹自愿結婚。1981年1月12日熊生育一女孩;楹箅p方感情尚好,有時因家庭瑣事有吵鬧的現(xiàn)象。1982年5月16日上午,熊以雙方性格不合,自己身體不好,要求內調并不影響楊的工作為由,向巴青縣法院提交了離婚訴狀,楊在訴訟狀上也簽了字,同意離婚。巴青縣法院簡單地作了調解未能和好。在未查明雙方離婚的真實原因的情況下,于當日下午草率作出了準予雙方離婚的調解書。事后縣法院將調解書讓楊轉交一份給熊,熊看后當場將其撕毀,但雙方當時未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見。
1985年4月11日,熊從四川鄰水縣來那曲得知楊于今年3月19日與農村女青年曾令萍登記結婚,熊以與楊是合法夫妻,楊犯了重婚罪為由,向那曲中院提出申訴。
那曲中院到巴青縣,四川省鄰水縣熊的所在單位及家鄉(xiāng)進行了全面地調查了解,F(xiàn)查明:
1.楊、熊當時為了內調到四川,生第二胎不影響楊的提級提干,欺騙組織和法院,隱瞞了熊懷孕兩個多月的真實情況,搞假離婚。熊1982年11月30日生下第二胎。
2.楊、熊離婚后,在巴青縣雖分居,但晚上還一塊同居,特別是楊于1983年11月15日至1984年7月8日去熊的所在單位休假,共同生活達8個月之久,致使熊懷孕刮胎一次,楊拿錢給熊家添置了電視機、電風扇,大衣柜等大件家具,對雙方家庭老人贍養(yǎng)、小孩管理均好。
楊1985年1月給熊寫信稱,斷絕關系。后與曾令萍于同年3月19日登記結婚。
那曲中院認為,楊、熊欺騙組織,隱瞞女方懷孕的真實情況向巴青縣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巴青縣法院草率調解雙方離婚,但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離婚后楊、熊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兩年零七個月之久,女方家鄉(xiāng)群眾認為他們是未離婚的合法夫妻,楊、熊已構成“事實婚姻”,楊又與曾登記結婚,楊已構成重婚罪。故解除后妻,維持前妻。那曲中院向我院審判委員會匯報后經研究認為:楊構不成重婚罪。楊、熊調解離婚法律上是有效的。后楊、熊行為屬于非法同居建議地方給楊黨、政紀嚴肅處理,F(xiàn)那曲地委同意我院意見,并初步決定首先讓那曲中院裁定明確有關第一個小孩歸宿等事項,對楊撤銷文部辦事處副書記職務,黨內警告處分。取消在1982年所調的一級工資,扣回所發(fā)的工資。
以上意見我們拿不準。妥否,請速審示。
198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