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資源建設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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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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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社文函〔2012〕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資源建設工作已于2011年9月正式啟動。為推進工作開展,進一步加強對各地實際工作的指導,現(xiàn)印發(fā)《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資源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請各地認真執(zhí)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領導,嚴格管理
為進一步推動2011年度地方資源建設工作,各省(區(qū)、市)要成立2011年度資源建設領導小組、工作組和專家組,文化廳(局)的主要領導要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各。▍^(qū)、市)文化廳(局)要督促文化共享工程省級分中心按時高質量完成資源建設任務,資金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率。
二、加強調研,做好規(guī)劃
各。▍^(qū)、市)在項目策劃中要高度重視調研分析工作,以群眾需求為引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優(yōu)先選擇有代表性特色文化主題,注重挖掘文化內涵,加強總體規(guī)劃,著力建設一批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為群眾所喜聞樂見的精品資源。
三、提高建設質量,妥善解決版權
各省(區(qū)、市)在地方資源建設工作中,要強化質量意識,力求做到內容易懂、脈絡清晰、畫面美觀、表現(xiàn)生動,嚴格按照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開展建設,確保資源建設成果的高質量。要妥善解決資源版權問題,為今后資源的各項使用提供保障。各。▍^(qū)、市)自主建設資源的版權為管理中心與所建。▍^(qū)、市)共有版權,可提供全國使用;征集成品資源的版權應至少在全省(區(qū)、市)范圍內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管理中心備份。進村入戶項目資源的版權要具有有線/數(shù)字電視的播放權。
請各。▍^(qū)、市)文化廳(局)督促各地于2012年2月10日前將《2011年度地方資源建設申報書》(參見《指南》)報送文化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建設管理中心。
聯(lián) 系 人:文化部社會文化司圖書館處 耿斌、韓沫
電 話:010-59881732
聯(lián) 系 人:文化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建設管理中心 王麗華、劉平
電 話:010-88003053、88003034
傳 真:010-68475713
電子郵箱:resource@ndcn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資源建設指南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