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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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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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辦發(fā)〔2012〕3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駐港各單位:
《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和鼓勵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參與意識,加強社會監(jiān)督,拓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信息來源,及時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謊報,更不得蓄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對舉報人舉報的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事故隱患的評估分類和獎勵定級工作應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各類事故、事故隱患,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尚未掌握并屬于政府職能部門監(jiān)管范圍的,可獲得獎勵。
第六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提倡實名舉報,舉報內容應詳實,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除隱患。
接受舉報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要對舉報人保密,不得泄密所舉報的內容及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章 舉報范圍
第七條 凡在本市內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經營發(fā)生人身傷害、火災和急性中毒等事故拖延不報、謊報、隱瞞不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二)商業(yè)企業(yè)、商貿市場、學校、醫(yī)院、旅游、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隱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或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偽造現場的。
(四)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電梯等特種設備不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帶病運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裝施工事故和事故隱患。
(六)火災事故隱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中的事故隱患。
(八)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礦山企業(yè)、建筑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
(十)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
(十一)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的。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yè)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即安排上崗位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未依法持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上崗位的。
(十四)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驗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的。
(十五)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按規(guī)定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
(十六)生產經營單位將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十七)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的。
(十八)其他違反國家、自治區(qū)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人的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所在區(qū)域、地址、違法的基本事實、目前現狀及已經或將要發(fā)生的危害。
第三章 受理和查處
第九條 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jiān)部門負責受理和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的舉報,并設立24小時值班受理電話。
第十條 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jiān)部門應在收到舉報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對查實的事故隱患要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情況緊急的,可采取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行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等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jiān)部門應于舉報查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對按規(guī)定應予獎勵的,應當向舉報人做出獎勵通知。對查處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結案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四章 獎勵經費和管理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列入市本級以及各縣(市、區(qū))年度財政預算,?顚S。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市本級舉報獎勵金的發(fā)放管理工作,各縣(市、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本級舉報獎勵金的發(fā)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獎勵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 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實行獎勵原則。
(一)舉報經查處屬實,違反一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獎勵標準為300—500元;
(二)舉報經查處屬實,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獎勵標準為500-1000元;
(三)舉報經查處屬實,隱瞞死亡1-2人事故的,獎勵標準為2000元;
(四)舉報經查處屬實,隱瞞死亡3-9人事故的,獎勵標準為3000元;
(五)舉報經查處屬實,隱瞞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獎勵標準為5000元。
第十五條 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對共同(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原則上獎勵金額均等分配。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安監(jiān)部門領取獎勵金;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獎勵金不公開發(fā)放,并應當保密。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條 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jiān)部門應當指定相關工作人員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對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十九條 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jiān)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者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條 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jiān)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不得公開舉報書信材料及電話錄音。
第二十一條 實行回避制度。凡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保密規(guī)定或不履行職責的受理舉報工作人員,根據情節(jié)和后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監(jiān)部門、紀檢監(jiān)察、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嚴肅查處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不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查處登記表
2.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登記獎勵審批表
附件1
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查處登記表
編號:
舉報人
姓名 地址 聯系
電話
舉報內容:
記錄人: (公章)
領導批示:
年 月 日
查處單位對舉報內容的查處結果及獎勵金額的意見:
查處人: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2:
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登記獎勵審批表
編號:
舉報人
姓名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
電話
舉報內容:
記錄人: 年 月 日
安監(jiān)部門對查處結果及獎勵金額的審批意見:
(公章)
審批人: 年 月 日
獎勵金額
(元) 簽收人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