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fā)《肇慶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試行辦法》(2012年修訂)的通知
印發(fā)《肇慶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試行辦法》(2012年修訂)的通知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政府
印發(fā)《肇慶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試行辦法》(2012年修訂)的通知
印發(fā)《肇慶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試行辦法》(2012年修訂)的通知
肇府〔2012〕20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qū)管委會,肇慶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肇慶市繼續(xù)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1〕1366號)同意我市繼續(xù)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為進一步做好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征收工作,結合實際,對原試行辦法作了修訂,F將《肇慶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試行辦法》(2012年修訂)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肇慶市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qū)改革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8—2020年)》,進一步改善和優(yōu)化我市投資環(huán)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規(guī)范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管理行為,促進我市公路建設的良性循環(huán)和經濟建設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橋收費站基礎上試行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年(次)票制,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路橋機動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按照省政府統(tǒng)一管理、合理布局、統(tǒng)籌還貸的原則,重新整合路橋收費站,改變原來的收費方式,將其改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費。
第三條 全市通行費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負責具體實施。各縣(市、區(qū))通行費年票由市公路局屬下的各縣(市、區(qū))公路局車輛路橋通行費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費次票由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收費站征收。
我市各級交通運輸、物價、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通行費年(次)票實施范圍
第四條 實行通行費年票制,對肇慶市籍〔指在市及各縣(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摩托車、折腰式農用手扶拖拉機除外)每年按車型類別一次性繳納全年通行費,以年票代替次票,憑年票通過本市范圍內的普通公路收費站。
第五條 實行通行費次票制,對非肇慶籍機動車輛通過本市范圍內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收費站時雙向征收車輛通行費次票。
非肇慶籍車輛通過本市范圍內高速公路的金利、蜆崗、白土、馬安、白諸、懷集南、古水、廣寧、賓亨、黃田、四會西、大旺共12個出口收費站單向收取通行費次票。
第六條 下列機動車輛免征年(次)票:
(一)懸掛軍隊、武警部隊等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公安機關在轄區(qū)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zhí)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裝有警燈并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用號牌的車輛。
(三)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消防車。
(四)進行跨區(qū)作業(yè)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
(五)設有固定裝置的醫(yī)院救護車、采血車、殯葬車。
(六)城市環(huán)衛(wèi)部門的垃圾運輸車。
(七)道路養(yǎng)護管理等部門的灑水車、掃路車、路燈伸臂維修車。
(八)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及其他免費通行車輛。
第三章 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標準
第七條 肇慶市通行費次票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肇慶市整合路橋收費站及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9〕1114號)和《關于肇慶市委托二廣高速公路懷集至三水段代收車輛通行費次票問題的批復》(粵費〔2010〕14號)執(zhí)行,年票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市公路局《關于對部分車型車輛通行費年票收費標準實行優(yōu)惠的通知》(肇價〔2010〕62號)執(zhí)行。
第四章 通行費年(次)票征收管理監(jiān)督
第八條 各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機構須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收費人員應佩戴《廣東省收費員證》,持證上崗。
第九條 各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機構收取通行費統(tǒng)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通行費票據由市公路局統(tǒng)一向省領取,各征收機構向市公路局領用。
高速公路出口收費站收取非肇慶籍車輛的通行費次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票據。
第十條 肇慶市籍機動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至4月,年票計征辦法為1年(按12個月)1次性全額征收。
新車入戶、外地遷入的車輛從《機動車行駛證》核發(fā)月份的次月起繳納當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費年票。
第十一條 已繳納通行費年票的車輛,由征收單位開具財政票據并發(fā)給繳訖憑證。通行費年票繳費憑證相關內容要與《機動車行駛證》相符,實行一車一證。
車主應隨車攜帶繳訖憑證或貼在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備查驗。
第十二條 肇慶市籍機動車輛在本市過戶的,其通行費年票繳訖憑證可以變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條 通行費年票繳訖憑證如有遺失,車主必須登報聲明掛失,然后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票據到原繳費點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掛失手續(xù),經核準后,給予補發(fā)有關繳訖憑證。
第十四條 車主在辦理車輛遷出本市手續(xù)時,應當繳清至遷出當月所應繳納的通行費;已繳納當年通行費年票的車輛,車主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憑遷出本市的相關證明到原通行費年票征收機構辦理退回自遷出生效次月起當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費年票費額。
第十五條 因使用期限屆滿報廢或交通事故報廢的車輛,應當繳清應繳納的通行費;已繳納當年通行費年票的車輛,車主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報廢證明文書和金屬回收公司回收憑證到原通行費年票征收所辦理退還自報廢生效次月起當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費年票費額。
第十六條 被盜車輛車主憑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zhí)、因故被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扣押封存的車輛車主憑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扣押封存文書,向車籍地通行費年票征收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后,可辦理停征手續(xù)。車輛啟用時退還辦理報停當月至啟用前1個月已繳交的通行費年票費額。
第十七條 本市籍機動車輛應自過戶、遷出、報廢、扣押封存、被盜、年票繳訖憑證遺失之日起30天內持有效憑證到原通行費年票征收機構辦理變更或退費手續(xù)。
第十八條 市屬各部門和各縣(市、區(qū))政府、肇慶高新區(qū)管委會、肇慶新區(qū)管委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規(guī)定帶頭繳費并督促下屬企事業(yè)單位按時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
第十九條 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機構要依法收費、文明服務、恪盡職守,做到應征不漏。
通行費年票征收機構應與車輛管理部門實行機動車輛信息電腦聯網。為方便車主繳費,可在車輛辦理入戶、年檢等手續(xù)的場所設立通行費年票征收服務點。
第二十條 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入戶、轉籍、審驗、車輛報廢、外地車遷入等手續(xù)時,應協助檢查車輛通行費年票繳納情況。對未繳納通行費年票的車輛,應督促車主補繳通行費年票。在路查路檢時,應協助檢查本市機動車輛繳納通行費年票的情況,對未繳納通行費年票的車輛,及時移交通行費年票征收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路部門應加強對車輛繳交通行費年(次)票情況的稽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經過收費站出入口及經省政府批準的交通稽查站的車輛繳納通行費年(次)票情況進行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對拒不繳納車輛通行費年(次)票,造成堵塞收費通道的,可將車輛拖離收費通道至指定地點處理,待辦理補繳路橋通行費年(次)票手續(xù)后方可駛離。
通行費年(次)票稽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統(tǒng)一著裝,佩帶行政執(zhí)法標志。
第二十二條 各收費站所在地公安機關要切實維護轄區(qū)內收費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嚴肅處理各種沖卡逃費、暴力抗繳通行費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通行費年(次)票使用管理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各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統(tǒng)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及時做好通行費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繳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通行費年(次)票征收機構必須將當天收取車輛通行費收入送存按規(guī)定在銀行開設的通行費收入匯繳賬戶,并按規(guī)定辦理全部車輛通行費收入劃繳省級車輛通行費專戶。該賬戶不得發(fā)生其他支出業(yè)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收入匯繳賬戶。
第二十五條 征收的通行費?钣糜谌惺召M公路項目的管理和還貸。
市公路局根據年度通行費年(次)票收入編制年度收入計劃和年度支出計劃(包括管理費、公路小修保養(yǎng)費、應還貸款資金和收費路段的大、中修費用及其他專項費用的年度計劃),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省審批,資金由省按計劃撥給市公路局,市公路局統(tǒng)籌分配給有關單位還貸,按規(guī)定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公路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審核后的收支及還貸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納入年票制管理的本市籍機動車輛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納年票通行費,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繳納義務,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征收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通行費年票費繳訖憑證,或轉借、冒用、使用其他車輛通行費年票費繳訖憑證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補繳通行費年票費額,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阻礙、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通行費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公路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通行費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通行費年(次)票征收單位違反規(guī)定征收通行費年(次)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體做法,由市公路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和市物價局根據有關規(guī)定擬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審定后發(fā)布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省有關部門批復的通行費年票制試行期截止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