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中小學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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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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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中小學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平頂山市中小學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zhí)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平頂山市中小學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財產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wěn)定,保障我市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依據《河南省氣象條例》、《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1994(2000)》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tǒng)稱中小學)。幼兒園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qū))政府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按照職責,具體實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防雷減災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防雷減災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構(筑)物設計規(guī)范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
第七條 學校建筑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huán)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guī)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設計方案應當經當?shù)乜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條 學校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guī)定對其防雷裝置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學校內各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
第十條 改建或新增加安裝需防雷保護設備的,應對防雷系統(tǒng)進行重新設計和建設。
第三章 維護管理規(guī)范
第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各項防雷減災管理制度及應急措施,指定專人負責防雷裝置,落實防雷設施的定期檢測,做好雷雨后的檢查和日常的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學校內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學校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由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fā)的防雷檢測資質證的防雷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率應達到100%。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按職責分工將所屬中小學每年度防雷設施購置、檢測、維修費用足額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專項用于中小學防雷檢測等專項支出。
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及時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報告指出的不合格事項,相關單位應限期整改,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向檢測單位反饋。當?shù)亟逃姓鞴懿块T應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學校應及時向當?shù)亟逃姓鞴懿块T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xié)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第十六條 學校建筑物受雷擊損害嚴重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十七條 學校網絡受雷擊出現(xiàn)故障時,除了檢查在線設備的損壞程度以外,對不在工作狀態(tài)的網絡設備和電腦都應做全面的檢查,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把損失降到最低。
第十八條 校園內糧、棉倉庫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
第十九條 嚴禁在旗桿、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第二十條 校園內變壓器周圍應有安全圍護設施及防雷接地設施,防止學生直接接觸到電器設備。
第二十一條 校園內孤立、高聳物體上應懸掛防雷擊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安全教育規(guī)范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溝通與聯(lián)系,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短信、電子顯示屏等多種手段,及時向學校發(fā)布雷擊等氣象災害預警。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加強對中小學生氣象災害的防范意識教育,積極開展防雷安全教育,加大對中小學生防雷減災知識的宣傳力度,廣泛宣傳警示,科學指導預防。氣象部門定期組織專家深入學校,向師生普及防雷減災知識。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將防雷減災知識納入日常教學工作之中,并開設防雷減災知識講座,廣泛宣傳防雷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師生的防雷安全意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預警、防護以及針對防御雷電災害的宣傳、教育、鑒定和評估等。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六條 我市的幼兒園(班)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