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樂山市生育保險市級統(tǒng)籌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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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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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qū)管委會、峨眉山—樂
山大佛景區(qū)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樂山市生育保險市級統(tǒng)籌試行辦法》已經 2012 年 8 月 1 日市政府第 16 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 年 8 月 7 日
樂山市生育保險市級統(tǒng)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精神,充分發(fā)揮社會保險統(tǒng)籌作用,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不含離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各類企業(yè)及其職工;
。ǘ┟褶k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ㄈ⿲嵭衅髽I(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四)其它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隸屬關系在市級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其余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原則在各縣(市、區(qū))參保。
第四條 生育保險繳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根據(j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0.6%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本人工資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60%的,以上一年四川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60%作為繳費基數(shù);職工本人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3倍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shù)。
職工辦理退休后單位不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終止生育保險關系。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條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tǒng)籌制度,按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含擴權強縣試點縣),統(tǒng)一編制并組織實施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通過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對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建議草案,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經市政府批準執(zhí)行。
。ㄒ唬┗鹫魇展芾怼J斜炯、縣(市、區(qū))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須將每月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及利息等收入存入同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并于當月底全額劃轉至市級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tǒng)一管理。各縣(市、區(qū))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當期征收情況。
。ǘ┗鹬С龉芾。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 8 日前,匯總審核各縣(市、區(qū))當月支出數(shù),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核后,于每月 10 日前劃撥到各縣(市、區(qū))基金支出戶。各縣(市、區(qū))應按時足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全市年度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支出情況,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三)積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縣(市、區(qū))須在市級統(tǒng)籌實施前將已發(fā)生的應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完畢。各縣(市、區(qū))在市級統(tǒng)籌前積累的生育保險基金為生育保險市級統(tǒng)籌基金,統(tǒng)一上繳市財政專戶。
(四)當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彌補。市本級和各縣(市、區(qū))當期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務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tǒng)籌基金調劑解決;當期未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務的收支缺口,60%由市級統(tǒng)籌基金調劑解決,40%由同級政府安排資金解決;超額完成基金征繳任務的,由市級財政給予一定獎勵。
。ㄎ澹┗鸷怂愎芾怼嵤┦屑壗y(tǒng)籌后,各縣(市、區(qū))財政局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生育保險基金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做好基金征繳、撥付管理,對所發(fā)生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事項,及時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辦理財務決算。
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級統(tǒng)籌后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的實際收支與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對帳核查,并按生育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做好市級統(tǒng)籌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qū))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生育保險基金會計月報、季報、年報,并按規(guī)定報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各縣(市、區(qū))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向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送。
第六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流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婚姻法、計劃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ǘ﹨⒓由kU并在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當月前已連續(xù)不間斷足額繳費滿 12 個月。
第七條 支付標準
。ㄒ唬┥kU待遇。
生育津貼(原產假工資) 以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
均工資除以 30 天為基數(shù),按不同情形分別計算:
1.妊娠滿 7 個月生產或流產的乘以 98 日;
2.妊娠滿 4 個月不滿 7 個月生產或流產的乘以 42 日;
3.妊娠不滿 4 個月流產的乘以 15 日;
4.剖宮產增加 15 日;
5.多胞胎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 15 日;
6.實行晚育 (指已婚婦女 24 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30 日。
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前款規(guī)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于支付女職工在生育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待遇。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重復享受。
除前款規(guī)定外,符合有關規(guī)定增加的產假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
遇,由女職工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執(zhí)行。
生育醫(yī)療費 生育醫(y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fā)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等費用。生育醫(yī)療費按以下標準實行定額結算:
1.妊娠滿 7 個月施行剖宮生產或剖宮流產的 3200 元;
2.妊娠滿 7 個月生產或流產的 2500 元;
3.妊娠滿 4 個月不滿 7 個月生產或流產的 1200 元;
4.妊娠不滿 4 個月流產的 500 元;
5.多胞胎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 500 元。
計劃生育手術費 計劃生育手術費按以下標準實行定額結算:
1.宮內放置節(jié)育器、宮內取出節(jié)育器、長效緩釋避孕皮下埋植劑取出術 200 元;
2.非計劃懷孕施行人工流產術(含藥物流產術)、長效緩釋避孕皮下埋植劑植入術、男職工施行輸精管結扎術 500 元;
3.非計劃懷孕妊娠 4 個月以上施行引產術、輸卵管結扎術、輸卵管吻合術、輸精管吻合術 1200 元。
。ǘ┞毠の淳蜆I(yè)配偶生育醫(yī)療待遇。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其單位按規(guī)定為其連續(xù)不間斷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 12 個月,其配偶屬非城鎮(zhèn)戶籍人口或城鎮(zhèn)無業(yè)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生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上述標準支付生育醫(y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但不享受生育津貼。
夫妻雙方單位均參加了生育保險,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共同確定并實施。
第九條 生育醫(y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與定點醫(yī)療機構結算。在費用結算之日起 120 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生育保險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后,將應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撥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不足以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歸入用人單位的職工福利費。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的生育醫(yī)療費,用人單位應全部支付給職工本人。
第十條 市級統(tǒng)籌實施后,生育保險經辦征收、審核支付和財務結算業(yè)務,使用統(tǒng)一的業(yè)務軟件,全部數(shù)據(jù)納入業(yè)務軟件管理并上傳到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根據(jù)省、市政府每年下達的生育保險參保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分解方案,報市人社局批準后下達,納入對各縣(市、區(qū))政府每年工作目標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 2 年。
原樂山市生育保險規(guī)定與本試行辦法不一致的不再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