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60號】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導游隊伍建設,提升游客滿意度,促進我市旅游業(yè)健康、持續(xù)、快速發(fā)展,依據(jù)國務院第263號令《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游局《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范圍內的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導游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由旅行社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人員;社會兼職導游人員是指未被旅行社聘用而按規(guī)定在導游服務機構登記注冊的導游人員。
第四條 市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一管理全市導游人員,市、縣(市、區(qū))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導游人員的導游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導游人員管理有關工作。
泰山風景名勝區(qū)范圍內導游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和執(zhí)法工作由泰山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委員會及其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接受市旅游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五條 導游人員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后,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六條 專職導游人員按下列規(guī)定申領導游證:
(一)個人通過國家統(tǒng)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資格證書》后,參加市旅游行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ǘ┞眯猩缗c擬聘用的導游人員依法約定試用期后,申領見習導游證,憑證進行導游活動或跟團實習。旅行社應當以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對試用期的實習導游人員業(yè)務能力、服務質量、職業(yè)道德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旅行社與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后,導游人員憑勞動合同及相關資料向旅游行政部門申領導游證。
第七條 社會兼職導游人員按下列規(guī)定申領導游證:
。ㄒ唬﹤人通過國家統(tǒng)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資格證書》后,參加市旅游行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二)社會兼職導游人員按規(guī)定在相應的導游服務機構登記,依法訂立登記注冊協(xié)議;
。ㄈ⿲в畏⻊諜C構組織申領見習導游證,憑證進行導游活動或跟團實習。導游服務機構應當對實習導游人員的業(yè)務能力、服務質量、職業(yè)道德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ㄋ模⿲в稳藛T憑登記證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門申領導游證。
第八條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第九條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時,應當委派持有導游證、見習導游證或臨時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旅行社每次委派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應當通過旅游電子品質保障網絡系統(tǒng)等及時向旅游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導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兼職導游人員和旅行社發(fā)布市場供求信息,為社會兼職導游人員與旅行社搭建市場供求平臺。
第十一條 旅行社聘用專職導游人員應當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勞動報酬,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專職導游人員與所在旅行社解除勞動合同,與其他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到相應導游服務機構登記后,應當及時到市旅游行政部門辦理導游證登記變更手續(xù)。
社會兼職導游人員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導游服務機構解除登記,并及時到市旅游行政部門辦理導游證登記變更手續(xù)。
旅行社和導游服務機構的導游人員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旅游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年審。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yè)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應當參加旅游行政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年審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十五條 旅行社和導游服務機構應當為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等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十六條 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導游人員檔案,實行動態(tài)管理,將導游人員所在旅行社或導游服務機構、取得證件、年審、從業(yè)、變更、投訴、處罰、獎勵、計分、培訓等情況如實記入檔案,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相應檔案信息。
評選泰安市優(yōu)秀導游、推薦參評省級以上優(yōu)秀導游時,凡導游人員檔案有不良記錄的,評選或推薦應當受限。
第十七條 市旅游行政部門評選的“泰安市十強旅行社”,其聘用的專職導游人員不得少于10人;市旅游行政部門評選的“泰安市二十優(yōu)旅行社”,其聘用的專職導游人員不得少于5人。參評3A級及以上旅行社的,其聘用的專職導游人員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導游、文明導游、誠信導游,最大限度保障游客滿意。
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執(zhí)法監(jiān)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導游人員的導游行為進行檢查,進入景區(qū)景點對導游人員進行現(xiàn)場檢查、整改違規(guī)導游行為。
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qū))和泰山景區(qū)導游執(zhí)法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縣(市、區(qū))范圍內的導游違法行為,市旅游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處理;對泰山風景名勝區(qū)范圍的導游違法行為,市旅游行政部門移交給泰山風景名勝區(qū)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報告市旅游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導游人員存在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導游證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與導游人員簽訂虛假勞動合同,不能保障導游人員勞動報酬,不按規(guī)定給導游人員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