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關于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可以逮捕的規(guī)定,是否適用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于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現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