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tǒng)稱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生命安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學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學校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園防火檢查,并在開學、放假和重要節(jié)慶等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檢查,對發(fā)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二是日常防火檢查工作落實情況;三是教職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四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五是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六是廚房煙道等定期清洗情況;七是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八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情況;九是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十是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記錄納入校舍消防安全檔案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學校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加強夜間巡查,并明確巡查人員、部位。食堂、體育場館、會堂等場所在使用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對巡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一是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疏散通道及重點部位鎖門處在應急疏散時能否及時打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是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體育場館、會堂、教學實驗、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四、加強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和管理。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依照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五、規(guī)范消防安全標識。學校應當規(guī)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學校應當每年至少對教職員工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職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教職員工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自救。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生課堂教學內容,確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進行授課,并選聘消防專業(yè)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幼兒園應當采取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中小學校要保證一定課時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針對各學齡階段特點,確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內容。
七、開展消防演練。學校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舉辦重要節(jié)慶、文體等活動時,應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幼兒園和小學的演練應當落實疏散引導、保護兒童的措施。
八、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或者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yōu)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教育部 公安部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