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第七屆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吳忠良同志辭去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恩施自治州第七屆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吳忠良同志辭去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恩施自治州第七屆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吳忠良同志辭去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恩施自治州第七屆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吳忠良同志辭去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2016年7月29日州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吳忠良同志因工作變動辭去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恩施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接受吳忠良同志辭去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報恩施州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并由恩施州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