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的批復
1950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南京市人民法院:
一、我們的審判制度,基本上是三級二審制,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受理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以市院為終審,但這之中如有重大疑難案件(事實復雜、適用政策法令可能有疑問等),當事人有不服者,得準許其上訴本院。此種準許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時,應在判決書末尾記明:“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受判決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總之,準許上訴第三審與否,應由你院按照上述原則掌握決定,而不能事先作機械劃分。
二、關于審級問題,已如前項所說,如此處理,即不致發(fā)生三級三審問題。至于郊區(qū)案件的處理,本院建議按照地域與便利訴訟人的原則,將郊區(qū)訴訟劃分給就近的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受理,訴訟管轄范圍,不必與行政區(qū)劃定要一致。
三、為節(jié)省時間,顯無理由的上訴案件如: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逾越上訴期限的,當事人不合格的等案件,可由你院裁定駁回。但此項裁定,得準抗告,應與裁定書末尾記明:“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受裁定之次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抗告于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四、凡有先付執(zhí)行必要的案件,可在判決主文內同時宣告;如原告要求先付執(zhí)行,亦得依具體情況,酌令提供擔保,先付執(zhí)行。如判決前或判決后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亦可斟酌具體情況,以裁定準許先行扣押,但均應在裁定書末尾記明:“本件準許抗告!毕雀秷(zhí)行或先行扣押后,如經判決確定系受虛訴者,得命原告賠償損失。
五、處短期徒刑人犯,在上訴期間的處理原則應是:(一)凡判決未確定前的被告不能假釋。(二)上訴期間原判刑期已滿者,可由原審機關斟酌情形妥慎先行保釋。但如系國家機關對被告為不利益上訴的案件,則不得保釋。
六、分院未成立前,經市人民政府復核確定之案件,即為判決確定,不應再行上訴。但如發(fā)現判決時認定事實錯誤,影響判決,與違反政策,或發(fā)現新的事實證據,無論當事人主張或原審發(fā)現,應移送檢察署審查。合于再審條件者,可再交由你院依再審程序辦理之,或由檢察署上訴分院處理之。
七、正在受審或市府復核中的案件,除判決死刑的反革命罪犯外,應一律由你院依法判決送達,如當事人不服原判,可到本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