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199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8號關于新津縣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認為:蔣秀蓉在彭繼承、邱國紅夫婦家當保姆期間,被犯罪分子王念先殺傷致殘,彭、邱夫婦亦在與該罪犯博斗中被殺身亡。從本案事實看,蔣秀蓉并非因保護雇主一家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或其他利益而被殺傷,故要求從雇主的遺產(chǎn)中補償其醫(yī)療費、生活費等,于法無據(jù)。但鑒于蔣秀蓉是在受雇期間受害的具體情況,可盡量對被告多做說服工作,爭取其自愿從遺產(chǎn)中給予蔣秀蓉適當照顧。如調(diào)解不成,即判決駁回蔣秀蓉的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