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
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
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定
(2023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工作,一般由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 行政機關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ㄒ唬⿲裉幰晕迩г陨、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
。ǘ⿲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沒收違法所得的數額、沒收非法財物的價值相當于第一項的數額;
。ㄈ┙档唾Y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ㄋ模┴熈钔.a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ㄎ澹┢渌^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超過法定期限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七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聽證主持人、記錄員,可以設聽證員。
聽證主持人由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一般由本機關法制機構人員擔任。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ǘ┲鞒致犠C,就案件事實、證據及其適用的法律依據進行詢問;
。ㄈ┮笳{查人員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ㄋ模┚S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五)審閱聽證筆錄;
。Q定中止或者終結聽證。
第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有關人員。
第十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蠡蛘叻艞壜犠C;
(二)申請回避;
(三)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四)提供證據、申請證人作證;
(五)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藢β犠C筆錄。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有關聽證參加人。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
。ǘ┡e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ㄈ┞犠C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姓名;
。ㄋ模└嬷斒氯擞袡嗌暾埢乇;
。ㄎ澹└嬷斒氯藴蕚渥C據;
。┢渌麘斴d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行政機關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等在聽證前七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聽證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聽證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人員應當核實聽證參加人員身份并登記。
第十六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讀聽證紀律;
。ǘ┱{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ㄈ┊斒氯司桶讣氖聦嵑妥C據進行申辯和質證;
。ㄋ模┊斒氯、調查人員就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
。ㄎ澹┊斒氯、調查人員作最后陳述;
。┞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七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ㄈ┞犠C人員姓名;
。ㄋ模┞犠C的時間、地點;
。ㄎ澹┱{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
。┊斒氯岁愂、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ㄆ撸┢渌枰d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聽證結束后,筆錄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調查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由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對筆錄進行審閱,由聽證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提交聽證報告。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赣;
(二)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ㄈ┞犠C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ㄋ模┞犠C的基本情況;
。ㄎ澹┌讣聦崳
。┨幚硪庖姾徒ㄗh;
。ㄆ撸┢渌枰獔蟾娴氖马棥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ㄒ唬┊斒氯怂劳龌蛘呓K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是否參加聽證或者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ǘ┊斒氯藛适袨槟芰,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ㄈ┊斒氯嘶蛘哒{查人員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聽證;
(四)因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致使聽證不能繼續(xù)進行;
。ㄎ澹┰诼犠C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鑒定;
。┢渌麘斨兄孤犠C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聽證。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聽證:
。ㄒ唬┊斒氯顺坊芈犠C申請或者明確放棄聽證權利;
(二)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
。ㄈ┊斒氯思捌浯砣藷o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
。ㄋ模┊斒氯思捌浯砣宋唇浽S可中途退出聽證;
(五)其他應當終結聽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自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到聽證結束,不得超過三十日,中止時間不計入在內。
聽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受委托組織、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