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道路客運?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道路客運?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道路客運?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道路客運?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4〕197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優(yōu)化道路客運站場體系結構,推動構建網絡化、便捷化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需要,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道路客運?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10月21日
道路客運?奎c設置和運營服務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yōu)化道路客運站場體系結構,鼓勵站場服務模式創(chuàng)新,推動構建網絡化、便捷化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門到門、點到點”美好出行需要,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汽車客運站、班車客運經營者設置及運營道路客運?奎c(以下簡稱停靠點)。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奎c是指日平均旅客發(fā)送量一般不超過300人次,具有車輛停靠、旅客上下車等服務功能的地點。
第四條 各地應充分考慮城鄉(xiāng)空間結構和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宜站則站、宜點則點”的原則,統(tǒng)籌做好?奎c設置,積極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服務共享的道路客運站點服務體系。
第二章 停靠點設置
第五條 ?奎c設置應滿足群眾安全、便捷、靈活乘車需要。鼓勵在群眾出行需求集中、具備車輛停靠和人員集散條件的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城市公交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大型市場、大型社區(qū)、廠區(qū)園區(qū)、景區(qū)景點、學校、醫(yī)院等設置?奎c,便利群眾出行。
第六條 同一地點已建有汽車客運站或設有?奎c的,原則上臨近500米范圍內不再設置新的?奎c。機場、火車站等設有多個出入口的,可按需設置?奎c。
第七條 ?奎c設置時充分考慮道路交通安全,便于客車?亢吐每蜕舷萝。在公路與城市道路沿線設置?奎c的,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 ?奎c設置時充分考慮客流規(guī)模大小、場地條件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影響,合理設置服務功能。客流相對較大且場地具備條件的,可提供售檢票、旅客休息、停車等綜合服務。
第九條 ?奎c經營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群眾出行需求變化,優(yōu)化調整?奎c位置。停靠點位置調整的,提前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停靠點服務
第十條 鼓勵在?奎c顯著位置公布?靠蛙囘\營線路及車輛信息等。鼓勵具備條件的?奎c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時顯示客車預計到達時間等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奎c可設置自助購票設備或提供線上掃碼購票等票務服務,為旅客購票乘車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奎c宜設置清晰的指示標志或地面指引標識,引導客車安全?,方便旅客識別查找。指示標志或地面指引標識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奎c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設置專用車位用于客車?炕蛲7拧
第十四條 旅客在?奎c上車前,由駕駛員或停靠點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實行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檢查。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在沿線?奎c上客的,應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落實實名查驗等要求。
第十五條 鼓勵?奎c運營單位或管理單位、道路客運經營者和網絡客運信息服務主體共享停靠點位置信息、售檢票信息、?寇囕v信息等。
第四章 ?奎c管理
第十六條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加強?奎c設施設備檢查維護更新,強化信息安全管理。鼓勵利用視頻監(jiān)控等手段加強?奎c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加強?奎c安全管理,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整改。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消除的,應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必要時應調整?奎c位置或暫停使用。
第十八條 ?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應針對節(jié)假日大客流、極端天氣等突發(fā)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對處置。
第十九條 鼓勵通過車載視頻、網絡、海報等方式,加強?奎c布局及線路信息的宣傳,方便旅客就近選擇?奎c上下車。
第二十條 鼓勵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結合地域特點、人文歷史、名勝古跡等,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奎c。
第二十一條 ?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應在?奎c顯著位置公布投訴方式,及時處理旅客反映的停靠點安全和服務問題。
第五章 服務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公安交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鐵路、民航等部門溝通協(xié)調,共同指導做好停靠點設置。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通過交通運輸服務監(jiān)督電話12328等渠道,收集分析?奎c服務問題,督促停靠點運營或管理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提升旅客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奎c運營或管理單位加強?奎c日常管理,規(guī)范?奎c上下客,保障客車?堪踩吐每蜕舷萝嚢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