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2023年8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統(tǒng)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guī)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chuàng)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fā)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fā),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guī)律,不斷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
第八條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結合職責權限、本地區(qū)實際和重要工作,制定決策事項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征集決策事項建議,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擬訂決策事項目錄。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作出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依法接受上級行政機關、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泄露尚未公開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有關內部會議討論情況。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jié) 決策啟動
第十二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或者收到建議的單位、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起草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規(guī)定程序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guī)、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huán)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或者情況復雜需要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并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請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協調解決;協調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依據。
第二節(jié)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情形,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專題調研、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或者其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聽取意見。
文化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食品安全、資源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公用事業(yè)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民意調查。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經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充分聽取企業(yè)和行業(yè)協會商會意見,科學評估所作出的決策對企業(yè)、行業(yè)可能帶來的影響及其程度、范圍。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jié)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專家、專業(yè)機構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 專家、專業(yè)機構主要從下列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論證: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出臺時機;
(三)決策實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yè)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所選專家應當在決策事項涉及領域內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所選專業(yè)機構應當具備社會公信力,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結合工作實際,充分發(fā)揮市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市政府參事的作用,完善決策咨詢論證專家管理制度。
第四節(jié) 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且情況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五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采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至可控的,應當暫;蛘呓K止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jié)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以下簡稱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八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據;
(三)按照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本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集體討論決定材料;
(五)有關意見收集采納情況;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審查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二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及時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合法意見;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見;
(三)應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而未履行的,建議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節(jié)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按照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三)有關意見收集采納情況;
(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fā)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但是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zhí)行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zhí)行單位),并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zhí)行情況,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發(fā)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但是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企業(yè)和行業(yè)協會商會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三十九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zhí)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zhí)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決策機關依法作出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zhí)行決定的,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損失和不良影響。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及其所屬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