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guī)定
深圳市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guī)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guī)定
深圳市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guī)定
(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發(fā)布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號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互聯網環(huán)境下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軟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軟件產業(yè)的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軟件通過互聯網在深圳市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或者其他終端設備上運行的,適用本規(guī)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侵害軟件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深圳市知識產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
市公安、文化、工商、電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但對同一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不得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罰款處罰。
電信服務企業(yè)應當對主管部門及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工作予以協助。
第四條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的情形外,使用、傳播他人軟件的,應當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
第五條明知為司法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認定的侵權軟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上傳到互聯網上,不得為他人將該軟件上載到互聯網提供場所、設備、信息存儲空間或者工具等便利條件或幫助。
第六條為保護軟件著作權及其有關權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防止他人未經許可接觸或使用作品。
前款所稱技術措施,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軟件的有效技術、裝置或部件,或者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安裝、使用軟件的有效程序、裝置或部件,包括以下形式:
。ㄒ唬┸浖惭b許可憑證;
(二)軟件注冊使用憑證;
。ㄈ┯糜隍炞C用戶合法性、版本識別功能的互聯網軟件通信協議;
。ㄋ模┯糜谧R別作品及著作權人的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時間戳證書、數字發(fā)行證書;
。ㄎ澹嗬瞬捎玫钠渌戏ㄐ问健
軟件安裝許可憑證、軟件注冊使用憑證統稱為軟件使用憑證。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
。ㄒ唬┪唇浽S可生成、發(fā)行軟件使用憑證;
。ǘ┪唇浽S可披露軟件使用憑證;
。ㄈ└蓴_、破壞、偽造軟件通信協議;
(四)移除或更改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時間戳證書、數字發(fā)行證書;
。ㄎ澹┍荛_或破壞軟件防盜版、反復制技術或設備;
(六)其他非法避開或者破壞的情形。
故意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侵犯權利人商業(yè)秘密的,由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著作權人可以在軟件使用合同中約定軟件使用憑證是否可以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軟件使用憑證使用人不得轉讓或者對他人披露軟件使用憑證。
著作權人發(fā)現他人未經許可通過互聯網轉讓軟件使用憑證或者發(fā)布相關信息的,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相關的技術措施刪除相關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刪除。
第九條 禁止制作、發(fā)布、傳播用于竊取軟件使用憑證、生成軟件使用憑證、避開軟件使用憑證驗證程序的程序。
第十條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通過修改、偽造他人應用型軟件作品運行中的指令、數據、數據包或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增加、刪減、變動軟件的功能或運行效果,不得將用于上述用途的軟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或者運營。
第十一條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他人的互聯網游戲作品,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編寫網絡游戲的外掛,實現掛接運營著作權人的互聯網游戲軟件,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執(zhí)法部門在查處相關案件時,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
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執(zhí)法部門作出了停止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后,可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等相關技術措施,或者限期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制止他人繼續(xù)侵權。
第十四條下列行為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處以3萬元罰款;
。ǘ┻`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處以5萬元罰款;
。ㄈ┻`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以5000元罰款;
。ㄋ模┻`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以1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處以5萬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處以10萬元罰款。
違反前款規(guī)定有違法所得的,可依法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著作權人和侵權人可以進行和解,也可以申請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應依法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告知被檢查單位:
。ㄒ唬┮呀浻信e報或者投訴的;
。ǘ╅_展專項整治活動的;
(三)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錄入深圳市知識產權誠信檔案:
。ㄒ唬┙浿鞴懿块T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停止侵權行為的;
(二)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拒不提交調查取證所需的文件資料的;
。ㄈ┪窗粗鞴懿块T或者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的通知及時采取相關技術措施導致侵權行為未能被制止的;
。ㄋ模┮蜻`反本規(guī)定受到主管部門處罰的。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規(guī)定履行職責,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