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緩刑及緩期執(zhí)行等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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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緩刑及緩期執(zhí)行等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緩刑及緩期執(zhí)行等問題的意見
1952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院刑字第338號報告收悉。關于一般刑事緩刑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有必要時,亦可對受緩刑判決人的行動,酌量加以限制。對于反革命犯所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辦法能否適用于一般刑事案件。有些法院來函詢問,本院暫不能作肯定答復,但可試用,俟集有較多材料,再與有關機關研究決定(1951年9月29日我院分復云南省院及重慶市院函,均曾抄致你院)!叭础卑讣丫徠趫(zhí)行、以觀后效的辦法,擴充到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可酌情適用;現(xiàn)在來函詢問,這項辦法是否對于“三反”以外的煙毒及其他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亦可適用。我們對于這個問題,認為在中央未有明文規(guī)定以前,亦將俟集有相當材料,再予研究決定。至于對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是否也可酌情適用,自須慎重考慮,我們對此,正與有關機關商研,俟有結果,再行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