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債務關系如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是否可予中止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債務關系如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是否可予中止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債務關系如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是否可予中止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債務關系如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是否可予中止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195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你院辦秘發(fā)字第143號函已收悉,所說一般債務其中還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很難籠統(tǒng)地作肯定或否定的原則答復。至于在私人債務案件的處理上,債務人如經查明,確無償還能力,不但在判決之前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給雙方作行得通的調解,即使在判決之后,如查明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時,也可向債權人說明實際情況,由債務人分期給付,或由債權人讓免。如債權人仍請繼續(xù)執(zhí)行,應囑其指出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酌情處理。
附:司法部轉交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的函 1995年9月20日 (54)司普字第0123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南分院收秘發(fā)字第143號轉來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法院請示有關“一般債務關系,如確無償還能力,是否中止”問題,我們認為中止不中止,是屬于審判政策上的問題,故連同原件一并送你院請考慮處理。
附:原件三份
附件一:廣東省人民法院請示:一般債務關系,如確無償還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我院司法行政處現(xiàn)已撤銷,有關政策問題,不便解答,茲將來函轉去,請予處理。
附件二:廣東省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確實無償還債務能力可否中止執(zhí)行問題的請示 法秘字第386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本省汕頭市人民法院在處理債務案件中,發(fā)現(xiàn)有些案件的當事人確實無償還債務的能力,提出是否一般債務關系,確無償還能力者可予中止。特函請示鈞院,請予示復。
1954年8月14日
附件三:廣東省人民法院關于債務案件若干問題的批復 1954年8月14日 法秘字第386號汕頭市人民法院:
你院送來法研字第14號“債務案報告”已經收閱,對該報告,我院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報告中把私商侵吞、詐騙國家資財案件與私商間的債務糾紛均稱為“債務案”,而又在處理的意見提出:“對騙取貸款或借款,有意侵吞,個別情節(jié)特別惡劣者,除盡力追回款項之外,予以嚴懲,以敬效尤”,“對負債而目前有部分財產者,營業(yè)尚可維持,則著令盡量分期償還”。
我院認為你院這樣的提法對保護國家經濟建設的認識不足的。其后果也將削弱我們對保護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作用。應該明確:私商侵吞詐騙國家資財案件與私商間債務糾紛,其處理原則有根本的不同。前者應當作是不法資本家盜竊國家財產,破壞國家經濟建設論罪,不能當為一般“債務案件”處理。因此,在處理該項案件時,對嚴重違法分子除政治上給予打擊外,應結合給予經濟上的追回,并抓住典型案件,公開宣判,教育一般商戶愛國守法。國家被侵吞詐騙的財產必須堅決追回,以保護國家的財產不受侵害損失,要是:“營業(yè)尚可維持(指私商),則著令盡量分期償還”,這就顯示出國家的財產也就會因此而得不到法律審判的保護。至于私商間買賣上的糾紛,一般地可著其到工商聯(lián)去解決,法院不應在這方面多花費時間。俾便集中力量處理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案件,對于私商間個別情節(jié)嚴重惡劣的詐騙案件,為了維護市場的管理,保護私商一方的合法權益,法院也應處理,但這與處理奸商侵吞詐騙國家或合作社財產案件的性質應嚴格區(qū)分開來。
(二)報告中關于私商間糾紛一項有謂“福建茶商及茶葉生產互助組給本市茶商積欠大批貨款”。若茶葉生產互助組是屬于個體生產者聯(lián)合起來的互助組織(不是私商間的聯(lián)合經營的組織),具有若干社會主義因素的,則我們處理時也不應看作私商間的債務糾紛,而應從保護互助合作的觀點出發(fā)來處理。其次,在處理私商間債務案涉及于港澳私商的應與海關、外貿機關聯(lián)系,以事慎重。
(三)你院提出:“一般債務關系,確無償還能力者,可予中止”的意見,俟我院擬具意見,請示華東分院后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