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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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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債務糾紛案,訴訟標的達3.5億元人民幣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是一家大型建筑企業(yè)集團,位居中國經營規(guī)模建筑企業(yè)前列。 中建一局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施工北京某房地產項目,已墊付工程款近4000萬美元。黃律師代理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必要的工作,使本案的立案、舉證、庭審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欠款和利息。總計訴訟標的達3.5億元人民幣。 現已執(zhí)行回款6500萬元人民幣,余款正在執(zhí)行中。 二)北京兆維電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兆維公司)訴巨龍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巨龍公司)一般承攬合同糾紛案 原告所屬京信分公司與巨龍公司自1997年1月至2001年11月間通過簽訂04交換機委托生產合同的方式進行業(yè)務往來。至2001年12月巨龍公司欠付兆維公司56,057,391.03元貨款未付。2002年9月,兆維公司委托黃律師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艱苦、激烈的訴辯對抗,一審法院判決全部支持原告的訴請,判決被告償付全部欠款和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巨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巨龍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此案經法院拍賣被告辦公樓,已執(zhí)行完畢。 (三)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訴江蘇省無錫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 霍尼韋爾國際公司是一家美國公司。公司年銷售額為240億美元,為道瓊斯工業(yè)指數的30家構成公司之一,也是“標準普爾500指數”的組成部分。其業(yè)務范圍涉及到航空產品及服務,住宅及樓宇控制和工業(yè)控制技術,自動化產品,特種化學、纖維、塑料以及電子和先進材料等領域,在多元化和制造業(yè)方面占領導地位。被告無錫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企業(yè)英文名稱使用“HONEYWELL”, 且被告在其車間、工作服、名片等服務標記上突出使用HONEYWELL的字樣。 2004年8月19日,黃律師接受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HONEYWELL”認定為中國的馳名商標并判令被告侵權。在訴訟中,黃律師申請了證據保全,由法院將被告侵權的證據固定下來。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此案是江蘇省首例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例。 (四)北京某電子集團訴北京某無線電總廠借款糾紛案 1997年,北京某電子集團是經其上級北京市人民政府電子工業(yè)辦公室(現為北京電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對北京某無線電總廠托管。在托管期間,電子集團完全控制了無線電總廠的經營權和人事管理權,并對無線電總廠的財產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在托管中,電子集團給了無線電總廠數百萬元用于發(fā)工資,并將原承租無線電總廠房產的客戶趕走,對該房產自己經營,并付給原承租人一千余萬元的補償。 今年4月,電子集團以企業(yè)之間的借款糾紛將無線電總廠起訴到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無線電總廠返還借款和利息二千余萬元。 黃海光律師受無線電總廠委托代理訴訟,答辯認為:本案應為經營合同糾紛,不是企業(yè)之間的借款糾紛;答辯人作為被托管對象不是委托經營合同的主體;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注資應為托管后的經營行為;被答辯人為得到百靈大廈的經營權而給予原租賃人的轉讓費用不能視為答辯人的債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黃海光律師當庭舉證十數份支持答辯意見,并經過激烈的法庭對抗,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完全采納了黃海光律師的意見,于日前裁定駁回電子集團的起訴。 無線電總廠獲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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