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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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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不能索賠精神損害費 [案情] 申訴人趙紅,女,1968年出生,漢族,東營市河口區(qū)職工。 被申訴人趙強,男,1968年出生,東營市河口區(qū)職工。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原為中學同學,家境都十分貧寒。兩人同時參加高考,都沒有考中。兩人決定第二年復習再考。事實上當時申訴人的考分比被申訴人高,但是,為了使被申訴人專心應考,兩人協(xié)商被申訴人先復習。為了照顧被申訴人的生活,兩從在縣城附近找了申訴人的親戚的住房暫住。當時兩人已同居。 第二年,被申訴人如愿考上了大學。為了被申訴人能夠不因經(jīng)濟困難而讀不成書,申訴人放棄了繼續(xù)參加高考的機會,在縣城打工,學習裁剪衣服,掙錢供養(yǎng)被申訴人讀了三年大學。被申訴人后來又考上了研究生。在此期間,被申訴人與就讀學校領導的女兒關系曖昧。但假期回鄉(xiāng)時仍與申訴人同居,并告訴申訴人希望留校,然后將申訴人遷入城市。 因8年同居,三次人工流產(chǎn),導致申訴人喪失生育能力。被申訴人便絕情地勸申訴人與之斷絕同居關系。女方無奈訴之法院。 [處理結(jié)果] 因趙紅寫的訴狀是要求趙強賠償青春賠償費,財產(chǎn)費用是一種自愿贈與,并且趙紅講她曾寫過信不讓趙強還錢,依法也不能要求返還,法律沒有青春賠償費之說,趙紅也無法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她所受的其他傷害,所以當時依法拒絕受理。 [評析] 我們認為,因婚約及同居導致女方喪失生育能力或遭受其他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負適當?shù)馁r償責任。當然,所謂的一般的論年限的“青春賠償費”不能支持,應當說雙方都為婚約耗費了青春,很難說誰損失更大,誰更應該得到賠償。重大的人身傷害還是應該通過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予以適當保護。 今后我國法律應當對婚約關系有適當?shù)恼{(diào)整。眾所周知,西方國家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回到原始”、“取消家庭”、“家庭解體”的思潮,以及“以情人制取代婚姻家庭”的社會現(xiàn)象,對人類社會破除性禁錮的性文明進步,雖起到了極大的積極推動作用,但是,由于它違背和試圖改變社會客觀規(guī)律,導致當代西方國家人口出生率非正常下降和單身母親、老年人晚年的艱難困苦,不得不用法律限制它的消極后果。比如,歐盟近年用《歐洲人權(quán)憲章》重申“家庭的價值”,一些西方國家已用稅法等法律“強迫人們結(jié)婚,倡導家庭的復歸”。我們不能放縱非婚同居現(xiàn)象蔓延。但是,我們也不能對有關糾紛置之不理,對有些人借此侵害婦女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放任自流,僅以一句法律不保護婚約一推了之。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jīng)常遇到類似的案例。我們認為,即使從保護婦女利益出發(fā),也應該由法院受理。我國目前確實沒有青春賠償費一類的規(guī)定。但是她可就她幾次做人工流產(chǎn)的手術(shù)費用、營養(yǎng)費、誤工費,以及她為趙強讀書匯寄的生活費,用損害賠償方面民法的規(guī)定和關于債務清償?shù)姆梢?guī)定作依據(jù),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也應該受理。依照法理,趙紅幾次人流手術(shù)的費用,至少二人分擔。 我們認為,婚姻以愛情為基礎,那么就必然在婚前有一定的戀愛期。對戀愛期的重大糾紛不處理,往往容易造出惡性案件。各地因戀愛婚姻引起自殺和殺人的例子很多。有些當事人為了對方而耽誤了自己的前程,犧牲了個人的利益、身心和榮譽,解除婚約使其受到極大傷害,卻得不到任何補償,而對有過錯的一方只是道德譴責,在規(guī)范社會生活方面很無力。一些當事人為了尋求自我保護鋌而走險,以致釀成自殺或他殺。幾十元錢的人工流產(chǎn)手術(shù)費我們可以為之找到法律保護,而當事人的幾年、甚至十幾年的青春和前途,我們卻無任何法律保護措施。由此我們主張用立法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一方過錯導致對方人身、名譽、精神、職業(yè)、經(jīng)濟收入遭受重大損害的,過錯方在解除婚約時應適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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