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占榮 ]——(2002-6-8) / 已閱32990次
③ 轉(zhuǎn)引自《敦煌吐蕃文獻選》,王堯、陳踐譯注。大藏,似為糧食與農(nóng)事的基層工作人員!靶U貊”為
藏稱南方泥婆羅人。“囚徒”為被俘虜?shù)耐庾宄蓡T。
① 徐曉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4月第1版,第60頁。
② 參見中央民族學(xué)院語文學(xué)藏語組編譯,《吐蕃金石錄》,第155頁。
③ 參見《吐蕃簡牘綜錄》第1頁。
④ 同上,第32頁。
⑤ 同上,第33頁。
⑥ 參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xué)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九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251頁。
⑦ 徐曉光《藏族法制史研究》,2001年,4月,第1版,第151頁。
① 參見《舊唐書·吐蕃傳》和《新唐書·吐蕃傳》
② 盧勛,《隋唐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406頁。
③ 參見《宋史》卷198兵十。
④ 同上。
⑤ 宋史卷322。
⑥ 《長編》卷104。
① 《長編》卷5。
② 參見《宋史》卷328。
③ 《長編》卷252。
④ 《長篇》卷106。
⑤ 宋代的經(jīng)濟法律十分繁榮,涉及眾多經(jīng)濟法學(xué)部門:土地法,獎勵開荒法,方田均稅法,青苗法,
農(nóng)田水利法,市場管理法,鹽茶專賣法、錢法、財政法等。元朝致力于開拓疆界,加之蒙古族法律
文化的滯后性,在“以少臨眾”的統(tǒng)治過程中法制建設(shè)也無法超出宋朝法之窠臼。許多經(jīng)濟法律如稅
法,茶法,鹽法等均沿用宋代的“禁榷制度”。
① 陳慶英譯,《漢藏史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8頁。
② 《元史》卷17《世祖本紀》
③ 《元史》卷19《成宗本紀》
④ 《元史》卷19《成宗本紀》
⑤ 《永樂大典》卷19421,《站赤》之六。
⑥ 《元史》卷9《世祖本紀》
① 史載管轄十三萬戶的第七任本欽曾協(xié)助朝廷籍戶,改組地方行政機構(gòu)并依照元朝法律改制吐蕃法律。
② 參見《大明律·戶律·戶役》
③ 轉(zhuǎn)引自陳光國:《青海藏族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頁。
① 徐曉光. 藏族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1版,第159頁。
② 《明實錄》卷13
③ 《西寧新志》卷19
④ 《明史》卷18
⑤ 《清世祖實錄》卷74,第19頁
① 《清世祖實錄》卷74,第19頁
② 《清代民族史》楊永琛著,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359頁。
③ 參見《達賴剌嘛傳》,牙含章編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3~74頁。
④ 參見《水牛年決定》漢文譯稿。轉(zhuǎn)引自《西藏封建農(nóng)奴制研究論文選》中國藏文出版社,1991年8
月第1版,第212頁。
① 《清圣祖實錄》卷271
② 《清仁宗實錄》卷31
③ 筆者認為,局部政權(quán)即包括了藏族社會納入中國前的王朝政權(quán),也包括了藏族社會融入中國社會后
的地方政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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