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鴻翔 ]——(2009-9-4) / 已閱13770次
淺談法官素質和待遇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韓鴻翔
同國外發(fā)達法治國家相比,我國法官素質和公信度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與此相應的是,我國法官待遇和地位低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皟蓚低”是對我國法官在社會生活中身份和地位的真實折射。
一、“兩個低”形成的歷史原因
在我國歷史上,一直沒有形成崇尚法治的文化傳統(tǒng),法律意識基礎也非常薄弱。相反的是,人治思想基礎非常濃厚,“天無二日,民無二主”、“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不死即為不忠”等等都反映了人們心中君權至上的思想。在訴訟斷案方面,老百姓心中也是包公、海瑞等清官情結。其實,人們心中的包公也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官,他集警官、檢察官、法官和執(zhí)行官于一身。在包公身上人們所向往的是公道正派和為民做主,而不是現(xiàn)代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法官居中依法公正裁判、司法為民。司法為民和為民做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為民做主固有含義便是:“父母官”以權力為依托,在個案中實現(xiàn)公平正義;至于權力運行是否合法,是否遵從既定程序,權力運用的方式能否普遍適用,則在所不問!皺啻笥诜ā敝两袢允巧鐣癖姷钠毡樾睦。人們對法律(法治)的信仰遠不及對權力的信仰。
經(jīng)過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及短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和中華民國時期,幾千年來一直都是在君權至上、法為權用的人治思想傳統(tǒng)。既便在1954年我國誕生了第一部憲法后,法治思想的萌芽還未形成,就被后來十年文革的驚濤駭浪所淹沒。一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才開始真正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到黨的十五大才提出依法治國方略。所以說,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只是近幾十年來才提出的。
在這種傳統(tǒng)思想文化觀念的支配下,生活實際中,當人們的利益受到侵害而為自己尋求救濟之時,通常想到的是找“中間人”來管一管,對于訴訟比較“厭惡”,不到萬不得以不為之。在當今,人們對自己權利的救濟還有一種中國特色的方式:有矛盾糾紛往往想到的不是找法官,而是上訪告狀,找“縣官”、“市官”、“省官”,甚至“告御狀”,即便對法院的判決不滿也不例外。人們總希望能換一個更大的“官”來把這些個“小官”管一管,治一治,為自己做主,為自己出氣。他們深信“權大于法”。出現(xiàn)這種情況有很多種原因,但是也不難看出,人治思想在人們心理和行為方面的巨大影響,而法治思想在群眾中的基礎卻是多么薄弱。
在中國古代,在職位設置上沒有真正意義的法官這一職位。法官和行政長官融為一體,司法權和行政權合二為一?h、州、道、臺等各級長官皆可坐堂問案并依律決訟斷獄,F(xiàn)在人民法院的前身向前可一直追溯到第一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時期,當時在一些地方的農(nóng)會才成立過審判土豪劣紳的法庭、審判委員會。第二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時期,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內成立過中央最高法院和省、縣、區(qū)各級裁判部。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的萌芽。[1]審判機關誕生之初,便是以中央政府對敵斗爭工具和對內調解矛盾機關的面孔而出現(xiàn)的,他屬于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到1954年第一部憲法頒布后,人民法院根據(jù)規(guī)定才不再隸屬于政府,不再向其報告工作。但是法院所承擔的社會職能并沒有根本性的變化,且當時對法官任職條件、待遇等一系列問題,法律也沒有另行規(guī)定,F(xiàn)實當中,法官一直是參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來管理的。既便2003年《法官法》誕生后,其規(guī)定也未被很好地落實。
由于這一系列歷史原因,包括法律文化傳統(tǒng)因素,至使一直到今日全社會民眾看來,法院所擔負的社會責任和政府的一般工作部門并無多大差別;法院工作人員(法官)在整體素質和知識結構方面,與一般公務員相比,也沒有什么特別之處。正是這種社會責任和人員素質的無差別,最終決定了待遇方面的無差別。于是,相對國外成熟法治國家而言,我國就出現(xiàn)了法官“兩個低”的現(xiàn)狀。
二、法官的素質與我國社會政治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
現(xiàn)在我們就有了一個問題:法官 “兩個低” 的現(xiàn)狀是適應我國社會政治經(jīng)濟的發(fā)展,還是與之相悖呢?
我國1993年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國家加強經(jīng)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弊源,我國開始從計劃經(jīng)濟建設轉向市場經(jīng)濟建設,經(jīng)濟立法數(shù)量大量增加。要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完善宏觀調控,國家必須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只有公平才能激發(fā)創(chuàng)造力,只有有序才最大限度地避免財力內耗,促進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要做到公平有序,就必須制定完備的法律,用法律確定各方權益,規(guī)范社會秩序。市場經(jīng)濟就是公平競爭的經(jīng)濟,只要存在競爭,就會存在糾紛,要使糾紛在公平有序的環(huán)境中得到解決,就離不開法官通過司法程序依法居中裁決。公平合法有序同樣也是對政府行為的基本要求。在行政訴訟中,法院還負有審查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的司法裁判權。在歷史中形成的,法院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的格局,正在逐步被打破?梢哉J為,法院承擔的社會職責相對政府的一般行政部門而言,越來越重大了。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苯陙恚珖舜蟠罅苛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層出不窮,國務院及各部委、各地方人大、政府的各種法規(guī)、規(guī)章更是多如牛毛。所規(guī)范的內容不限于上文所述的有關市場經(jīng)濟的法律、法規(guī),婚姻、家庭、侵權等基本的民事法律,涉及政府各個管理領域的行政法律,以及規(guī)范法官和當事人行為的訴訟法律也越來越細化。早期法律秩序通常能夠在沒有通過適當訓練而獲得實體法和程序法知識的情況下得經(jīng)維持。但是,現(xiàn)代社會生活變得愈來愈復雜,法律規(guī)范也變得愈來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伴隨著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關系的廣泛化和復雜化以及相應對糾紛的解決提出更高的要求,法院的社會責任也越來越重大,早期的未經(jīng)培訓的經(jīng)驗型法官已逐漸讓位于經(jīng)過嚴格培訓的專業(yè)型法官。不管懂不懂法律,只要進了法院熟悉兩年都能干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這樣一來,國家和社會對法官的素質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是縱向比較。
同時,相對行政機關一般公務員進行橫向比較而言,國家和社會對法官素質的要求也更為提高,從以下幾個方面可以分析得出:
(一)人之常情,理之所在。法官作為雙方當事人糾紛的裁判者,處理糾紛理應比雙方當事人看問題更全面、更深刻、更在理、更能服眾;否則,就不稱為法官。故此,法官的素質相對而言,在總體上應高于檢察官、律師、以及行政機關一般公務員。此三者,常常是案件的當事人。
(二)、法官不但是處理糾紛的裁判者,而且是終局裁判者。當人們行為出現(xiàn)侵權、違約或其他不當之時,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有違合法性、合理性或正當性之時,相對人可以到法院找法官尋求救濟,法官可依法糾正之?墒牵绻敺ü俚男袨椴划斨畷r,又有誰來糾正。這是司法終局決定的。因此,法官應當是高素質的,既包括能力,也包括良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官的不當行為。
(三)、現(xiàn)在提倡處理糾紛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兩個效果都良好,最終當事人息訴罷訪,案結事了。當事人包括的范圍太廣泛了,一般群眾、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行政機關都可能成為當事人。這就要求法官能夠針對社會各個不同階層形形色色的人做思想工作,會說理,說的在理,不僅能講法理,還能講情理、道理、倫理,并且能講到當事人的心中。這就對法官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廣博的法律知識,豐富的社會經(jīng)驗,高超的表達能力,甚至還要有敏銳的政治智慧。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我國現(xiàn)在的法官的低素質的狀況已不能再適應社會政治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法官素質亟待提高。那么,法官素質提高到多高才可以?這無法用一個“尺子”去量,但總的目標是達到“令人敬佩”。
三、法官素質與待遇
提高法官素質的方法和渠道有很多,但從根本講只有兩個:一是法院系統(tǒng)內部花費必要的人力物力,提高現(xiàn)任法官素質;二是直接從社會上錄用或調入高素質法律人才,逐漸添補法官空缺,逐漸從整體上提高法官素質。第一種方法是解決目前法官素質低的臨時舉措,從長遠來看,第二種方法才是最終提高并保持高素質法律人才從事法官職業(yè)的根本之道。道理很明顯:法官素質高低不是自己跟自己比,而是相對全社會而言,因此為了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國家也應當在全社會范圍內,吸收高素質人才進入法官隊伍。另一面從社會上吸收人才,也使社會人力資源得到合理利用,節(jié)約高素質法官產(chǎn)出的投入成本。
當全社會都在要求公平和正義之時,當提高法官素質成為當務之急之時,當法院需要引進、挽留高素質法律人才之時,有關法官待遇的問題就成了一個無法讓人回避的問題。我國法官待遇低,已被普遍共認,也已被當前的法官不斷流失的實際狀況所證實:“近年我國共流失法官1.6萬人,其中多數(shù)是從西部地區(qū)流失的!薄皩W法律的大學生在畢業(yè)就業(yè)時首選律師,其次是大公司,最后才是法官!薄奥蓭熀头ü僭诖龅雀鞣矫娴牟罹鄬嵲谔。”[2]
根據(jù)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數(shù)據(jù),2004年度北京執(zhí)業(yè)律師已突破1萬名,這些律師的行業(yè)收入突破50億元。業(yè)內人士保守估算,這1萬名律師中至少有200名的個人資產(chǎn)已達到了千萬富翁水平。這就意味著,每50名北京律師中就能誕生一個千萬富翁。粗算下來,北京律師年均收入可達50萬元。[3]律師界這樣高的收入,法官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工資是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xiàn),其實質是勞動力的價格。市場經(jīng)濟,競爭激烈,哪里價格適中,效益好,資源就自然向哪里集中。人才資源的配置亦然,哪里勞動力價格高,人才自身的價值展示得越充分,人才就會流動到哪里。這是馬克思勞動價值學說的基本原理。由于我國律師界的收入在總體上遠高于法官收入,因此,在我國形成了律師水平高于法官水平不正當局面。就單從這一點講,讓兩個針鋒相對的高素質的律師在低素質法官的裁判面前“勝敗皆服,案結事了”,談何容易?
這就出現(xiàn)了法官的經(jīng)濟待遇與其責任、義務不相對等的現(xiàn)狀。法官的職業(yè)特點決定了法官應盡量避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因而不可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收入,工資是其唯一的收入來源,國家應保證法官享有相對優(yōu)厚的待遇。但長期以來,法官的工資序列一直是按公務員的序列進行管理的,沒有自己的工資序列,體現(xiàn)不出責任的重大和職業(yè)的神圣。而法官作為糾紛的最后裁判者,審判行為作為一種復雜勞動,本身具有的責任特別重大,負擔較重。法官審理案件,表面上風平浪靜,其實那只是處于風暴眼之中的一種暫時的、虛假的平靜。實際上,法院的判決稍有閃失,各種社會矛盾隨時有可能呼嘯而來。而與其相對應的律師工作則比較輕松,收入水平比法官高得多,同是法律職業(yè),對比顯明,“法官下崗當律師”這一本末倒置現(xiàn)象在中國產(chǎn)生就不足為奇。培養(yǎng)法官的廉潔作風筆者也提倡,但法官畢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還是要同自己周圍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的,受著社會各種思潮的影響,僅加強對法官廉潔自律的教育是不夠。人們曾說“法官要耐的住寂寞”,不錯,法官應該約束自己的業(yè)外活動,不作與法官身份、職業(yè)相悖的事情,但是法官最起碼的生活質量要保證;法官不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吃請,但要自己請得起自己;不要出現(xiàn)法官因為不能支付自己子女上大學所需的費用而離職。
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xiàn)狀,應當從提高法官待遇入手,使各級法院逐步引入與留住有經(jīng)驗的、合格的、多樣化的高素質人才,同時也激勵現(xiàn)任法官加強自修,提高自身素質,以適應法官職位的需求。 “改善法官待遇。這并不是法官自利欲望驅使所至而提出的改革,而是其他國家改革的經(jīng)驗。提高待遇能帶動法官素質提高,帶動紀律嚴肅,樹立法律權威!盵4]美國作為發(fā)達的法治國家,為留住有經(jīng)驗的高素質法官和引入優(yōu)秀的律師擔任法官,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在法官待遇方面可為他國之楷模。美國聯(lián)邦法官“一經(jīng)任命不僅享有很高的政治待遇,非經(jīng)國會彈劾,不得免職,而且享受高出一般國家工作人員3-5倍豐厚的經(jīng)濟待遇,由此培育出的法官隊伍使得他們忠于法律,忠于國家,忠于職守,始終保持執(zhí)行案務的公正性和執(zhí)行職務的廉潔性,自覺地踐行法律,以體現(xiàn)法律的權威。”[5]即便如此,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院約翰•羅伯茨在2007年度報告中陳述:“也決心繼續(xù)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二十年的追求:為使聯(lián)邦法官得到合理的薪水”,還在努力呼吁國會增加聯(lián)邦法官的收入。[6]
法官待遇包括方面很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經(jīng)濟待遇;二是身份待遇。經(jīng)濟待遇即工資的多少,身份待遇即社會地位和受到尊重的程度,其中經(jīng)濟待遇占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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