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慧敏 ]——(2009-11-1) / 已閱30054次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安慧敏 鄭俊 許丹
摘要: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此制度最早規(guī)定于法國民法典之中,隨著目前債權債務關系的復雜化,為了更好的協(xié)調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關系,此制度為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如法國、日本及我國臺灣所普遍采納,我國的合同法及其解釋也對代位權制度做出了規(guī)定,但我國的制度設計在很多方面存在問題,特別是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歸屬。因此,本文首先介紹了我國代位權制度的立法及學界存在的分歧,進而對“入庫原則”與“優(yōu)先受償說”進行了比較分析。其次,在通過對代位權行使效果歸屬的各種理論分析比較后,總結出“入庫原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將“入庫原則”理解為在金錢場合直接適用抵銷制度或者在非金錢場合可適用抵銷的解釋更符合法理,更有利于實施和減少交易成本。最后借鑒各國的立法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對我國的代位權制度進行完善。
關 鍵 詞: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歸屬;入庫原則;優(yōu)先受償說
The Analysis on Legal Effect in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is an important one in Civil Laws, officially originated with the French Civil Code. Along with present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 complication, for the relation among better coordinated creditor, the debtor and the inferior debtor, this system became worldly.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d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Subrogation system's legis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our country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ell u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torage principle” and “priority on claims”. Secondly, after the theory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comparisons on the 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s, the effect of attribution, we conclud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storage principle". What is more, “storage principle” is the better theory on solving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reditor, the debtor and the inferior debtor. Finally, the thesis tells the way completing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ich is the suing of “storage principle”.
Key Words: Creditor’s Subrogation; Result of Enforcing; the Doctrine of Collection Regulatory; Subrogation Being Discharged Firstly
引言
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四部分對于這一制度進行了補充。
1債權代位權行使效果歸屬不同理論的分析
1.1我國對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狀況
代位權制度是債的保全的一種重要制度,由于涉及第三人,所以屬于對外效力。在代位權制度的設計上立法者試圖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其立法的基礎在于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需要債務的適當履行才能實現(xiàn),而債務的履行多體現(xiàn)為從債務人的總財產中分離出一定的財產給債權人。這樣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情況。因為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債權的一般擔保,而且也是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的共同擔保。所以,責任財產的多少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為防止此情況的發(fā)生,固然可以通過特別擔保手段來保障債權實現(xiàn),但特別擔保亦有其弱點。因此,合同法設置了債的保全制度,在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了代位權制度, 其后在《合同法解釋》中第20條規(guī)定了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屬。 這兩條都初步的代表我國設置了代位權制度,但在實踐中也由于適用中有些問題難于解決引發(fā)了一些立法上的爭議。
1.2債權代位權制度的不同理論分析
1.2.1“優(yōu)先受償說”評析
(1)“優(yōu)先受償說”的內容
對于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釋》20條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此條采用了“優(yōu)先受償說”!皟(yōu)先受償說”是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應直接歸屬于代位債權人。他們認為代位權訴訟取得的財產歸債務人會使債權人喪失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而且徒增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債權人直接受領,不僅高效,而且不會損害債權平等原則:首先,符合法定條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其次,如果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財產不足的,依照各自債權的數(shù)額按比例分配。最后,在代位權訴訟中,每一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都以其債權為限,請求數(shù)額超出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額或者超出其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他們認為賦予代位債權人對保全財產的優(yōu)先權,是對代位債權人鼓勵。同時對于不主張其債權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遵循了“當事人不主張法院不積極的干涉私人領域”的法律常理。
(2)“優(yōu)先受償說”的理論困境
首先,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而不是實現(xiàn)債權,是對全體債權人的保護而不是對提起代位權的債權人的特殊照顧!皟(yōu)先受償說”對其它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會顯失公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動機是增加債務人應增加的責任財產,使債務人有資力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從中受償。
其次,“優(yōu)先受償說”違背了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債權具有平等性”。債權因其相對性,數(shù)個債權不論其發(fā)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受償,學理上稱此為債權平等原則。據(jù)此原則當債務人有數(shù)個債權人時,各債權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只要其債權已屆清償期,他們均有平等受償?shù)臋C會,任何人均不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代位權人也不例外。代位權來源于債權,是對債權的突破,而不是否定,以“優(yōu)先受償說”提起代位權的債權人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shù)臋嗬`背了債權人平等原則。
最后,代位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解決債務人“沉睡于權利之上”的問題,故該制度的社會功能具有局限性。對于其他債權人來說,因債權不具有公示性,一個債權人因偶然機會了解到債務人對他人擁有債權,因而向該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其他債權人盡管也想行使代位權,卻因不知道債務人的債權存在而錯過機會,如果依不告不理原則,對其他債權人顯失公平。
1.2.2.“入庫原則”的評析
(1)“入庫原則”的內容
“入庫原則” 是指代位權的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的債權人也不能以代位而取得優(yōu)先受償權,只能與其他債權人平等的接受清償。即使在債權人受領給付場合,也須作為對債務人的清償,而不能將他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 。法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均采用此說,此種學說依據(jù)債的相對性理論,合同的當事人仍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的代位權只是代位行使權利而已,因為代位權本身與代位權的客體 并不是一回事。但如果債務人仍怠于受領或只有一個債權人時,為減少交易成本債權人可在債權范圍內代位受領。此外,債權人可通過執(zhí)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
(2)“入庫原則”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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