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曉波 ]——(2002-7-12) / 已閱88172次
關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分 析
董曉波
摘要: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shù)膮f(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對策
Legal Analysis on Family Violence
Dong Xiaobo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Jiangsu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kind of violence happe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victims' health, infringes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destroy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caused widely social concer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rou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must be built up.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damage cause measure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范圍內(nèi)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xiàn)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tǒng)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shù),還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nèi)涵、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shù)膮f(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 家庭暴力的內(nèi)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jīng)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xù)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jīng)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xiàn)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梢,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xiàn)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xiàn)對受害人的控制。[1]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nèi)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2]
因此,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shù)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nèi)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chuàng)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shù)慕饷撏緩降那闆r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nèi)怏w、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社會發(fā)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yè),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fā)展的創(chuàng)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chǎn)、發(fā)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chǎn)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huán)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shù)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fā)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 經(jīng)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原因。經(jīng)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jīng)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tǒng)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yōu)越感”得到了體現(xiàn),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yè)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2. 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guī)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guī)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zhì)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jù)。
3. 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歷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權統(tǒng)治貫穿數(shù)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jīng)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4. 司法的漠然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首先,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xiàn)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nèi)暴力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
其次,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1.充分發(fā)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diào)解作用。2.強調(diào)執(zhí)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3.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zhì)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
第三,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zhì),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會道德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zhì),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
第四,構架家庭暴力法。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diào)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于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臺灣地區(qū),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由于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xiàn)行法規(guī),均散見于各類法典,法條中并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規(guī)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nèi)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nèi)起到統(tǒng)一的威懾作用。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張珊珊等,關注家庭暴力案件[N],揚子晚報,南京,2001-11-25 ( A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