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英哲 ]——(2009-11-20) / 已閱18943次
我同意他的前一半觀點,因為所謂的“因死亡而減少的財產收入”只是一種推斷假設,是意念中的財富,而不是現(xiàn)實中的財富。用現(xiàn)實的真金白銀賠償想象到的財富損失是荒誕的。
但是他后一半觀點我無法認同。首先,余命有多長我們沒法估量,僅僅通過立法權規(guī)定一個普遍適用數的方法又是不嚴謹、不科學的。其次,這里的余命單單包含時間嗎?還是需要把時間與余命中可能創(chuàng)造的財產結合在一起去計算?如果是前者,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認為受害人是小孩比受害人是老人能夠獲得更多的賠償?如果是后者,無疑,他就承認了自己在前半段話中否定的“財產收入”,那么他所說的話就會前后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為什要按人均收入標準來算?是不是因為怕麻煩,懶得去具體核實受害人自己的實際收入?還是對中國司法狀況不信任,怕法官一旦有自由裁量的權限,就會胡作非為,助長貪腐?
那些數字為什么是20、60、1、75、5,請問這些數據有沒什么科學依據?這些數字是怎么來的?這不禁讓我想起了教育部的“陽光體育計劃”中的有關學生每日跑步里程的規(guī)定: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別是1200米,1800米,2400米,這些數據不是經過任何科學方法算出來的,而是用新中國建國周年數乘以一個看上去合適的數量而來,荒唐至極。
PS:其實我還有一個問題:生命權是權利嗎?以生命權為代表的人權是權利嗎?我覺得生命權體現(xiàn)的是一種生命存在的合理性,最多是生命的一個屬性或一個內容,因為它是和生命保持一致的,隨生命出現(xiàn)而出現(xiàn),隨生命終結而終結,不能視為普通意義上的權利。
作者:孫英哲 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2009級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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