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09-12-11) / 已閱24711次
如果有三個侵權歸責中的原因,并列原因與損害的關系可表示為:(c1+c2+c3)→d。
傳遞(被傳遞)原因與損害的關系有以下表現(xiàn)形式:
(1)c1→c2→c3→d
(2)c1→(c2+c3)→d
(3)(c1+c2)→c3→d
(4)
(5)
更多原因與損害的關系形式可以此類推。
4、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這是依據(jù)原因與損害的關系所作的分類。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之分,并非就導致?lián)p害的實際原因而言,而只是就侵權歸責中的原因與損害的關系而言。原因鏈中,距損害最近的原因子集為直接原因子集,直接原因子集中的原因為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子集中的原因有單數(shù)與復數(shù)之分,故直接原因也可分為單一直接原因和組合直接原因。在c→d中,c是單一直接原因。在(c1+c2)→d中,c1和c2分別是組合直接原因。直接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為間接原因。在c1→c2→d和c1→(c2+c3)→d中,c1分別是是間接原因;在(c1+c2)→c3→d中,c1和c2分別是是間接原因。如此類推。
5、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
這是依據(jù)原因對于損害的充分性所作的分類。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之分,也并非就導致?lián)p害的實際原因而言,而只是就侵權歸責中的原因與損害的關系而言。
在邏輯學上,把兩個事物或者情況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分為三種類型:(1)充分但不必要的條件,簡稱充分條件。即有之必然,無之未必不然。(2)必要但不充分的條件,簡稱必要條件。即無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3)充分必要條件,簡稱充要條件。即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
侵權歸責中的因果關系與邏輯學上的因果關系有所不同。邏輯學因果關系中的“果”是就抽象結果而言,故有充分但不必要條件之說。比如,“天下雨路就會濕”這樣一個充分條件假言判斷,下雨是路濕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必要條件,因為即便不下雨,路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濕。但此處討論的“路濕”是抽象的濕而不是具體的濕,路因其他原因而濕和下雨淋濕已非同一具體情況。侵權歸責是就特定損害而言,因果關系中的“果”是具體結果而非抽象結果。邏輯學充分條件中的“無之未必不然”在侵權歸責中已沒有存在的價值,因為只要條件改變,發(fā)生的損害就不再是同一損害。就特定損害而言,如果有該原因就有該損害,那么沒有該原因就一定不會有該損害。故在侵權歸責中,并沒有充分條件和充要條件的區(qū)別。侵權歸責中的原因只有兩類:充分且必要的原因和必要原因。
筆者把充分且必要的原因稱為“充分原因”。充分原因是在其他既定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必然導致?lián)p害的原因。有該原因必有該損害,沒有該原因就沒有該損害。單一原因(只能是被告行為)是損害的充分原因。必要原因是具有復數(shù)原因的原因集合中的一個原因。缺少了該原因,損害就不會發(fā)生,但僅有該原因而沒有原因集合中的其他原因,損害也不會發(fā)生。
6、積極原因和消極原因
這是依據(jù)原因對于損害所起的作用所作的分類。積極原因是使損害產生的原因。消極原因是應當阻止而沒有阻止損害產生的原因,或者說,是應當截斷而沒有截斷積極原因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的原因。如果行為人負有阻止積極原因導致?lián)p害的義務而沒有履行該義務,該行為人的不作為就是損害產生的消極原因。故消極原因的認定與過錯行為(消極行為)的認定融為一體。當然,我們也可以把消極原因與過錯行為分離,但這樣消極原因就可以加于任意行為人了——任意行為人只要阻止、截斷了致害原因與損害的因果關系,損害就不會發(fā)生。消極原因只能是行為原因。消極原因針對的不是受害權利,而是積極原因與損害的因果關系——既可以針對特定原因或者原因集合與損害的因果關系,也可以針對原因或者原因集合之間的因果關系。我們以ci表示消極原因,以 表示應阻止、截斷而未阻止、截斷,消極原因在權益損害中的作用如下圖:
(1) (2)
(3) (4)
(四)兩種特殊情況
1、單一原因(集合)和重合原因(集合)
以上討論的都是同一原因集合中復數(shù)原因以某種方式連接在一起導致?lián)p害的情況,即同一原因集合中各原因與損害的因果關系。侵權歸責實務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集合同時獨立導致同一損害。筆者把這樣的原因集合稱為重合原因集合,把重合原因集合中的致害原因稱為重合原因。如果用“C”表示原因集合,那么重合原因集合與損害的關系可表示為:C→d←C1。C和C1為交集。如甲乙兩人同時扣動扳機,擊中丙的頭部,致丙死亡。重合原因(集合)的構成要件是:(1)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因(集合)分別獨立導致?lián)p害。(2)各原因(集合)基本同時導致?lián)p害。(3)各原因(集合)獨立導致同一損害,表現(xiàn)為損害后果難以區(qū)分或者無必要區(qū)分。嚴格說,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因(集合)同時導致同一損害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相同是相對的,差異是絕對的。但侵權歸責與科學研究不同。在侵權歸責中,為實現(xiàn)責任(損失)承擔或分擔的公平,通常將基本同時導致大致相同的損害后果、并且該后果難以區(qū)分或者無必要區(qū)分的致害原因(集合),視為同時造成同樣后果的原因(集合)。
2、實際原因(集合)和預備原因(集合)
侵權歸責實務中還有這樣一種情況:一種致害原因集合實際導致了損害。但如果該原因集合不出現(xiàn),另一種原因集合也會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導致同樣損害。筆者把后一種原因集合稱為預備原因集合,預備原因集合中的致害原因稱為預備原因。預備原因(集合)只是一種虛擬原因(集合),與損害并不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某種原因對損害的發(fā)生起了作用,那就不是預備原因而是實際原因。預備原因(集合)雖為虛擬原因(集合),但在侵權歸責中具有意義。預備原因(集合)的構成要件是:(1)實際原因(集合)導致了損害。(2)假如沒有實際原因(集合)或者實際原因(集合)暫時沒有導致?lián)p害,則該原因(集合)必然導致同一損害。如果某原因(集合)只是可能導致同一損害,則該原因(集合)可能是預備原因(集合)。(3)該原因(集合)必然導致?lián)p害的時間與實際原因(集合)導致?lián)p害的時間相當接近。所謂“相當接近”,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如果相距甚遠,比如10天半月,則顯然不是預備原因(集合)。預備原因(集合)又可分為前預備原因(集合)和后預備原因(集合)。前預備原因(集合)是在實際原因(集合)導致?lián)p害發(fā)生前就已經存在,只是尚未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原因(集合)。比如甲喂食乙的寵物狗毒藥,該毒藥必然導致該寵物狗死亡。該寵物狗未死亡之前,被丙槍擊致死。甲的行為是寵物狗死亡的前預備原因。后預備原因(集合)是在實際原因(集合)導致?lián)p害后緊接著出現(xiàn)的必然導致同一損害的原因(集合)。比如,甲燒毀乙的房屋,第二天突發(fā)強烈地震,如果乙的房屋沒被燒毀,也將毀于地震。地震是房屋毀壞的后預備原因。
四、結語
如果把侵權歸責因果關系理論作為一個系統(tǒng),那么它不僅要實現(xiàn)系統(tǒng)內的邏輯自足性,還應當實現(xiàn)與其并列系統(tǒng)——如責任構成中的過錯行為理論、上位系統(tǒng)——責任構成理論、侵權法理論、民法理論、法學理論、直至哲學理論的和諧統(tǒng)一。這是形式理性的必然要求。在重建侵權歸責因果關系理論、乃至過錯客觀化的責任構成理論、新侵權法、新民法理論的過程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理順方方面面的邏輯關系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樣的工作,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所以,上面的文字只是筆者的暫定稿,只要發(fā)現(xiàn)還有邏輯錯誤,筆者還會作進一步的調整完善。但筆者相信,構建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高度統(tǒng)一的侵權法乃至民法,已經不是夢想。
【作者簡介】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注釋】
[1]江蘇省教育廳組織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蘇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頁。
[2]在現(xiàn)有的邏輯書中,對概念的分類并不一致。有的分為實體概念、屬性概念和關系概念(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邏輯教研室編:《形式邏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頁。)有的分為相對概念和絕對概念(金岳霖主編:《形式邏輯》,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頁。)有的并不作此劃分(郭彩琴編著:《邏輯學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18-23頁)。筆者從金岳霖先生的觀點。但金先生關于“相對概念”的定義仍有可商榷之處。“關系”本身不是相對概念,而是絕對概念。如“生產關系”、“ 因果關系”等,都不是相對概念。概念的分類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本文不過多涉及。
[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21頁。
[4]同上注,第894頁。
[5]韓樹英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綱要(修訂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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