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廣榮 ]——(2010-6-27) / 已閱8905次
簡介中國清代回避制度
曾廣榮
隨著現(xiàn)代法治制度的發(fā)展,對官員回避制度規(guī)定的越來越詳細,越來越完善。閑來讀史之余,對我國古代官吏回避制度綜合如下,以博有興趣的博友一覽。
早在西漢武帝時期就作出規(guī)定,從郡守、國相到縣令、丞、尉等官員,一般均不許用本郡人、本縣人,初步奠定了回避制度的基礎。東漢靈帝時,“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又制定了“三互法”,規(guī)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對監(jiān)臨”。以后歷代在因襲“三互法”的基礎上,不斷修改、增補,至清代形成比較系統(tǒng)的回避制度。
清代人事回避制度有三:地區(qū)回避、社會關系回避、特定職務回避。
地區(qū)回避,又稱籍貫回避,清代規(guī)定地方上從督撫直至州縣一級的各級官員,都不能在自己的家鄉(xiāng)所屬的省、府、州、縣內擔任要職?滴跛氖辏ü1703年)還規(guī)定:“選補官員所得之缺,在五百里內,均行回避。若有以遠作近,以近報遠,希圖規(guī)避,擇缺之美惡者,或經(jīng)部察出,或到任后督撫題參,照規(guī)避例革職!鼻【拍辏ü1744年)又對以上規(guī)定作出補充:“現(xiàn)任各官,有任所與原籍鄉(xiāng)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內者,均令呈明該督撫酌量該調回避。如應聲說回避而不聲說并虛捏者,一經(jīng)查出,皆照例議處”(《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處分則例》)。對原籍的含義,官方理解是廣義的,不僅指本人祖輩世居之地(“戶籍”所在),而且還包括本人及其祖輩曾經(jīng)在一定時期內生活、任職、經(jīng)商、作募得地區(qū)(“寄籍”所在)。不論“戶籍”“寄籍”所在,均行回避。有清一代,對此制度執(zhí)行較嚴,地方官到任,須向本省布政使呈送兩份文件。一份為本人“親供”,即本人自報的戶籍、寄籍;二為同鄉(xiāng)職官德“印結”,即旁人的證明。布政使對上述“親供”“印結”進行審核,在復查無誤之后再呈報本省督撫,由督撫具文逞送吏部和該官員原籍官府備案。
社會關系回避中的社會關系指的是人際關系的總和,包括宗法、血緣、婚姻親屬、師生、上下級官員等各種社會關系?滴趸实壑贫嚷闪,規(guī)定中央的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至翻譯滿漢文的筆貼式以上,有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關系者,不得同時在同一衙署內供職,外官不得在同一省份內任職。“外任官員,現(xiàn)在上司中有系宗族者,皆令回避”(《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處分則例》)。由官階低者回避官階高者,候補官員回避現(xiàn)任官員。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規(guī)定京官姻親關系的回避措施:母親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親姐妹之子、表兄弟、兒女姻親都不得在同一衙署內為上下隸屬之職。地方督撫、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知州、知縣等,不得任命以下人員為本衙署之屬員:本人直系及五服內親屬;父之姐妹之夫及其子;母之父及兄弟姐妹之子;妻之祖父、兄弟、胞侄、姐妹之夫;女婿及子、姐妹之子、孫女之婿。
康熙皇帝曾下令,凡在科舉鄉(xiāng)、會試分房取中之人,例應回避。即錄取之士出任外官時,不得在自己房師轄下任職。又規(guī)定鄉(xiāng)試閱卷官員不得批閱本縣考生的試卷,會試閱卷官員須回避本省的考生。各省鄉(xiāng)試除由皇帝欽派主考官外,其他參與考務的官員須從鄰縣候選的進士、舉人中調取。“揭曉后亦即咨送回籍,不得留滯以結師生之情”(蕭奭《永憲錄》續(xù)篇)。此規(guī)定一般只適用外官,不適用于京官。因為京官如需回避座師,那么幾乎所有的進士或翰林出身的人皆不能留京做官了。故雍正皇帝將外官中硬性規(guī)定師生回避之制改為著重加強管理監(jiān)督的辦法!叭艨脊偻馊味綋幔瑢俟賰扔邢狄寥≈姓,申報督撫存案,遇舉劾時于本內申明?脊偻馊嗡镜,其屬官內有系伊取中者,申報督撫存案,如有舉劾,督撫本內亦將該員與司道誼系師生之處一并聲明。凡督撫司道有所舉劾,倘于取中之人有徇私廢公等情察出,將徇私舉劾之督撫司道交部照例議處”(《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四《吏部處分則例》)。雍正皇帝曾闡明自己的意圖:“朕非禁絕爾等師生之誼,欲其不相往來,誠使師生同年,平時互相規(guī)勸,勉以道義,勵以公忠,各為國家分憂宣力,雖日相近奚害矣”(《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一)。
雍正時規(guī)定,各督撫每年匯奏幕友姓名、出身、人品、事跡,并規(guī)定凡入幕五年必須更換。乾隆時又規(guī)定,外省各衙門幕友在所轄地方及五百里之內不得延請,不允許各衙門幕友干預外事及與外人交接等。乾隆、嘉慶時曾發(fā)上諭,各省督撫不得留屬員入幕,也不得任用幕友為本身的下屬官員。不準許某些人同時具有亦官亦幕的身份和權柄!叭绺胰郧八阶粤粲檬饐T,別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被科道糾參,必將該督撫及留入署中之員一并之罪,決不寬貸”(《皇朝掌故匯編》內編卷一《官制》)。
特定職務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內容:三品以上大臣的子弟不得任科道官,輔臣子弟不得參加殿試;道員以上子弟皆回避在軍機處任職,后又改為三品以上官員的“子弟不準在軍機章京上行走。其行走在先者,即著照例回本衙門當差”(《清仁宗實錄》卷二三九)。雍正時規(guī)定,派往江、浙、閩等省主持海關工作的“關差”、海關監(jiān)督等職務,不得任用本省人。乾隆年間,將京城御史亦列入特定的職務回避。除此以外,大臣奉諭辦理或審訊案件時,如被審訊之人與本人有各種關系和牽連的,亦應照例奏請回避。
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官僚機構中互相攀援、結黨營私、裙帶關系等各種弊端。但咸豐初年,在太平天國起義的沖擊下,統(tǒng)治集團不得不起用本籍之人統(tǒng)率本地的地方武裝,不得不委任本籍之人為本地行政長官并加重其權力,人事回避制度逐漸崩潰。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曾廣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