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文軍 ]——(2010-7-28) / 已閱5327次
談民事糾紛及其處理機制
印文軍
我國從計劃經濟進入市場經濟時代,自此平等主體之間,包括公民與公民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均產生了矛盾,這種矛盾就歸結為民事糾紛。
一、民事糾紛的概念
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guī)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
民事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糾紛主體(民事主體)之間不存在服從與隸屬的關系,在訴訟中處于平等的訴訟當事人地位。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內容,只限于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內容,如果超出這一范圍,則不屬于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由于民事糾紛是民事權利享有和民事義務承擔的爭議,因而民事糾紛主體有其處分的權利。它有別于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jù)民事糾紛的內容和特點,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紛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jù)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從以下三種方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一)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相互妥協(xié)和讓步。兩者的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須第三者參與,也不受任何規(guī)范制約。自力救濟是最原始、最簡單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這與生產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類早期社會有密切聯(lián)系。這種糾紛解決機制現(xiàn)在仍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為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的必要補充。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一種機制。調解是指第三者依據(jù)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guī)范,對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在相互諒解和讓步的基礎上,達到最終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仲裁是指糾紛主體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或者雙方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一定的機構以第三者居中裁決的一種方式。調解和仲裁的共同點是,第三者對爭議處理起著重要作用;不同之處是,調解結果更多地體現(xiàn)了主體的意愿,而仲裁的結果還體現(xiàn)了仲裁者的意愿。運用調解和仲裁處理糾紛,標志著人類社會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的進步。這種糾紛解決機制現(xiàn)今不但需要保留,還應大力倡導,使其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三)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訴訟的實質是由國家審判機關,在糾紛主體參加下,處理特定的社會糾紛一種最有權威和最有效的機制。訴訟的特點:一是國家強制性。訴訟是法院憑借國家審判權確定糾紛主體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并以國家強制執(zhí)行權迫使糾紛主體履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二是嚴格的規(guī)范性。訴訟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律規(guī)范進行。上述特點說明了,現(xiàn)代社會采取公力救濟的方式,能夠使糾紛得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解決。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印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