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8-19) / 已閱6183次
淺析民訴中的舉證責任
王勝宇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當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認定這一事實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險。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對舉證責任含義的解說經歷了行為責任說—— 雙重含義說—— 危險責任說的變化。這一變化反映了對舉證責任這一復雜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行為責任說把舉證責任理解為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的責任,雙重含義說認為舉證責任一方面是指當事人對所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明,另一方面是不盡舉證責任應承受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險責任說則認為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在訴訟中承擔的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鞯娘L險。
理解舉證責任含義應注意下列問題:第一舉證責任與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具有緊密聯(lián)系,是法律要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引起的訴訟上的風險。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實際上是負擔這一訴訟上的風險。有爭議的法律要件事實經過舉證活動后會呈現(xiàn)出三種狀態(tài):其一是該事實已被證明為真,其二是該事實被證明為假,其三是該事實真?zhèn)尉传@得證明。前兩種狀態(tài)均與舉證責任無關,因為法院是依據(jù)已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的。唯有第三種狀態(tài),才涉及到舉證責任問題。在現(xiàn)代訴訟中,即使當事人主張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終結前仍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為了實現(xiàn)解決糾紛的目的,法院也不得因此而拒絕下裁判。在法律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法院必須將真?zhèn)尾幻饕鸬牟焕V訟結果判歸對該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第二,舉證責任是在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發(fā)揮裁判依據(jù)作用的;第三,舉證責任只能由一方當事人負擔,而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此外,法院在訴訟中是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第四,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的主要作用是引導法院在事實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下作出裁判。
舉證責任與主張責任:主張責任,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實。
當事人需要在訴訟過程中主張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否則同樣有敗訴的危險,因為當事人自己不提出這些事實,法院一般無從知道,也就不能以它們?yōu)橐罁?jù)作出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裁判。我國對民事審判方式進行改革后,實行辯論式訴訟,在辯論式訴訟中,為了保證程序的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法庭一般不主動調查那些當事人在訴訟中未主張的事實,因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張責任更為明顯。
主張責任也存在著雙方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即在訴訟中,需要明確原告應提出哪些事實作為自己訴訟請示的依據(jù)。被告應提出哪些事實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依據(jù)。主張責任的分配取決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按照分配舉證責任的同一標準進行分配的。
舉證責任與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為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jù)的必要性。
提供證據(jù)的責任與主張責任有密切關系。在通常情況下,提供證據(jù)的責任后于主張責任而發(fā)生,在當事人已主張一定事實的情況下,才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的必要。但另一方面,提供證據(jù)的責任并不一定緊隨主張責任而發(fā)生,因為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免予證明的事實。
提供證據(jù)的責任與舉證責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為:(1)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來說,承擔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是為了避免舉證責任在訴訟終結時實際發(fā)生;(2)在案件事實發(fā)生爭議時,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負擔首先提供證據(jù)的責任。
舉證責任與提供證據(jù)的責任之間的區(qū)別在于:(1)能否預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擔不同。前者可以根據(jù)預先設定的標準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后者既沒有必要預先分配,也沒有可能離開訴訟的具體情形來預先分配;(2)責任轉移與否不同。前者按照實體法的規(guī)定或分配舉證責任的標準確定歸某一方當事人承擔后,始終固定于該當事人,不會隨著證據(jù)的提出轉移于對方當事人后者則會在舉證過程中發(fā)生轉移。提供證據(jù)責任的轉移與敗訴危險的暫時轉換具有對應關系,它隨著敗訴危險的轉移而轉移;(3)能否由雙方當事人負擔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當事人負擔,因為如果讓雙方當事人對同一案件事實負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將失去作用,后者,則有可能由雙方當事人負擔,即一方負擔提供本證的責任,另一方負擔提供反證的責任。
推定與舉證責任的關系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特定情況下,推定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之所以是這樣分配而不是那樣分配,其原因要在于推定的客觀存在。
2、推定能夠改變舉證責任的事實對象,當事人之所以可以對此事實而不是彼事實負擔舉證責任,關鍵原因在于此事實與彼事實之間也有推定存在。
3、推定決定舉證責任的轉移和變化,在訴訟中舉證責任之所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其原因在于推定發(fā)揮了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