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偉淵 ]——(2010-9-10) / 已閱7041次
法學論文寫作過度援引之批判
方偉淵
過度援引是學術研究中的一種病癥,是指過度地援引他人的資料,造成援引部分在論文中所占的比例過大。過度援引存在如下一些弊害:(1)浪費社會資源。很多東西在其他書里面都已經存在,為什么還要重復寫作,并且付印出版呢?(2)湊字數(shù),而無實際意義。一些學者往往聲稱自己在幾年時間里寫作了幾百萬字甚至幾千萬字的文章。如果剔除掉他援引的文字,恐怕就寫了區(qū)區(qū)幾萬字吧。這樣的學者適合編書,而不適合創(chuàng)作。這些學院派先生們寫的文章,遠遠不如law-lib西湖法律圖書館中一些法律實務界的朋友們所寫的實務性文章來得有價值。
當然,在討論過度援引之前,我們還要澄清有關過度援引的幾個認識誤區(qū):
1、過度援引是抄襲嗎?
不是。過度援引在援引的過程中也是注明了出處的,但是援引的內容實在太多了,以致于自己寫的文字寥寥無幾。
2、過度援引侵權嗎?
不是。過度援引可能援引了已經受版權法輕度保護的作品(如援引古文),甚至援引了沒有版權的作品(如援引法律條文),因此過度援引不是侵權。
我們來看過度援引的一個范例,由于涉及到學術批評,因此我們簡要陳述該作品的情況,而不列出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品的具體內容。
這篇文章談的是古代的封駁制度,屬于法制史的文章。我們通過分析全文,發(fā)現(xiàn)全文總字數(shù)是2500字,其中援引古代文獻的字數(shù)一共有1500字左右,計算下來援引的文字已經達到了60%以上。換言之,這個文章的10個字,只有4個是他自己寫的。那么這樣的話,他寫這個文章很難說是一種開創(chuàng)性的活動,而僅僅是一種資料整理工作。他的工作是有意義的,例如可以使人們很好地了解古代封駁制度,但是從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說,這樣的“研究”很難說是純粹意義上的學術研究,為什么呢?我們可以列出如下理由:
1、他援引的資料并非孤本
如果他援引的內容屬于孤本和珍本,我們倒可以認可,但是他援引的資料都是可以很方便地找到的,例如援引了顧炎武《日知錄》、《漢書》、《后漢書》等文獻中的內容。這些資料并不珍奇,將這么多的資料羅列在一起,很難讓人相信這是在寫論文。倒不如說是本科生在做文獻綜述。假如某學者在墻洞里發(fā)現(xiàn)了另一個版本的《史記》,那么他就算是全文附上也沒人說這是過度援引,因為這個資料很珍貴,值得大量復述。
2、他援引的內容過多,但是并無價值
這位先生援引的典籍過多,總體超過60%,但是經過分析,這些資料并無特別價值。這樣就使他不惜筆墨大量援引的做法沒有任何意義。
3、行文總體上有湊字數(shù)的色彩
從這位學者的行文上看,先是援引了一大堆的故紙堆,隨后匆匆加上一兩句的評論,這一兩句話的評論之所以說他“匆匆”,是因為他沒有任何論證,僅僅是根據(jù)這些典籍的內容再發(fā)表了一番自己的看法,基本上屬于主觀臆想,沒有邏輯上的論證可言,可以認定為是在湊字數(shù)。
但是就是這樣一位先生,因為他寫的文章中60%是援引了典籍的古文內容,而被認為古文造詣很高深,這其實是很可笑的一件事情,這樣的學者被頂禮膜拜,不知道是誰的悲哀。
這樣的學者其實現(xiàn)在很多。以我們所在的法學院為例,有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他的文章和書寫來寫去就是援引馬克思的文章,從馬克思的各類信件一直援引到資本論,馬克思有多少著作,這位先生就有多少著作。很多人說他是專家,但是我們持保留意見,我們認為這樣的援引工作根本沒有意義,就是將他人的話復述,并且加上自己的一番沒有經過論證的評價,這能有什么意義呢?
遺憾的是,這樣的做學術方式在我國法學界是大量存在的,甚至有北大的學者愚昧地要統(tǒng)計各學者作品的被援引量,并且搞一個Rank,這有什么意義?無非是你援引我的,我援引你的,你說過的話我再說一遍,我說過的話你也再說一遍,這個過程中,無數(shù)的樹木被砍到了,無數(shù)的紙漿被浪費了。一句話,中國的學者做學術一點也不低碳。
這在根本上所反映的是法學方法論的缺失,學者們不知道到底應該怎么寫文章,他們只知道援引得多的文章是好文章,卻不知道援引得是否有價值。
最后,我們再對過度援引的問題發(fā)表一番看法:過度援引沒有硬性量化指標,凡是沒有價值的東西被援引在文章內,都可以看做是過度援引;法學學術研究必須具有開創(chuàng)性,不能過分地在援引上搞文章;法學學術研究要走出”唯援引”、“唯注釋”的怪圈,就必須注重法學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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