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斌 ]——(2010-10-19) / 已閱7130次
理解我國專屬管轄應當注意的問題
謝 斌
專屬管轄是指排除其他法院管轄的強制性規(guī)定,僅有特定的法院有管轄權。我國專屬管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主要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會喪失或影響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財產。例如山林、土地、房屋等引起的糾紛屬于該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yè)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第七條規(guī)定,因沿海港口作業(yè)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專屬管轄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專屬管轄并不能排除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我國的專屬管轄僅僅表現在排除其他法院或他國法院的訴訟管轄,排除當事人對于解決糾紛協議其他法院管轄。對于當事人協議仲裁或調解解決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制。
2、遺產繼承糾紛中,出現(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不一致;(2)主要遺產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不一致;(3)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不一致;(4)不動產數目多且所在地不一致等情形時該如何處理?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當事人可以選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任一法院管轄。第二、三種情形,應當適用專屬管轄中繼承關系專屬管轄的優(yōu)先效力。對于第四種情形,原則上各法院均有管轄權,筆者認為,可以此時可以明確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宜。
3、港口作業(yè)的專屬管轄法院應當屬于海事法院管轄。
4、我國專屬管轄的案件范圍是否可以擴大。例如關于破產類案件。可以規(guī)定破產類案件的被申請人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這樣有利于調查取證,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降低訴訟成本。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