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1) / 已閱5015次
簡述債的移轉
韓召峰
債的移轉,是指在債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
前已述及,債的要素為主體、客體和內容。債的三要素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債的都不能構成;同樣,三個一純潔中的任何一個發(fā)生變化,債也就發(fā)生變化。因此,廣義的債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債的客體變更與債的內容的變更。因為債的客體的變更與債的內容的變更的在一起的,客體變更必然發(fā)生內容的變更,而內容的變更也就客體的變更。債的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債的主體不的情形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變更。債的內容的變更,主要為合同之債的變更。債的主體變更實際上就是債的內容轉移給他人承受,即由債的原第三人而成為債的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所以債的移轉也就是債的主體變更。
移轉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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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的主體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不論是債權人變更還是債務人變更都為債的專。債權人一方變更,債務人一方不變的,為債權移轉,又稱為債權讓與;債務人一方變更而債權人一方不變的,為債務移轉,又稱為債務承擔。若因債權人一方或債務人一方所參與的債都發(fā)生債權發(fā)生債權主體或債務主體變更而發(fā)生人的債的移轉,則為債的概括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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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移轉僅為廣義的債的變更中的主體變更,因而債的移轉并不改變當呈人的義務關系,即債權與債務并不改變。所以移轉與債的變更(狹義的債的變更)不同。變更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與標的發(fā)生改變,但債權人與債務人并無改變。
(三)債的專是以債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
債的移轉既是債權債務主體的變更,就必以債權債務的存在為前提。因而債的變更與債的發(fā)生不 。債的發(fā)生是指原來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百新產生債的關系。債的移轉就其受讓人來說,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債權或不我擔作畫的情況下而新取得債權或我擔債務,因此也可以說是首開了債務,但該債權債務并非新發(fā)生的,而是原來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債的專而成為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可稱為債的繼受主體,而非債的原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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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專凍引起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出現(xiàn)。債專后的債權債務與移轉前的債權債務保持其 一性。因此,債的移轉不同于債的更改。債的更改,又稱為債的更替、債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謀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新債以代替原債。
債的移轉原因
債的專原因是指引起債總的主體變更年少無知產。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的具體原因是多樣所,但依其性質來說,可分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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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移轉可自毀長城 為而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債的專須有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發(fā)生的債的專為最見的現(xiàn)象。債的移轉也可因單方法自毀長城 為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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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百發(fā)生的移轉,稱為債的法定移轉。在法定移轉時,一般只能是概括專,即債權債務為財產的一部分移轉于他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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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也可因法院的裁決而發(fā)生移轉,此種原因發(fā)生的債的移轉為裁判上的移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