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16) / 已閱5844次
試述居間合同的效力
韓召峰
(一)居間人的義務
此項義務是居間人的主要義務,居間人忠袴稟告 履行此項義務。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事項,應就其所知,據(jù)實地報告給委托人。居間人對于相對人而言,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中間,居間人應將相對人而言,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就自己所為的居間活動,有忠實義務。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包括以下風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間人慶將所知道的有關訂約的情況或商業(yè)信息如實告知給托人。如我國《合同法》第425條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本右舳喂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二,不得對訂閱合同實施不得影響,影響俁同的訂閱或者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居間人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效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其他人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負有門兒斬嵵,還負有盡力義務。判斷居間人是否有盡力義務及其范圍如何,應就其合同鄰里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報告居間人的任務在于報告訂約機會給委托人。媒介居音段的任務除向委托人報告訂約信息外,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約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有的不同意見,并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于相對人與委托人這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合和克服。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合同的費用,由居間人的負擔。居間人作為居間俁同的一方主體,若欲為委托方了解相關的訂約信息、商業(yè)信息及有關人的資信善、信譽度、知名度等情況,必定會有一定的費用支出。對于此費用的支出,若委托方和居間人事先沒有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擔,那么當由居間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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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報酬的義務
在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報酬。就報酬的支付方式,我國采約定的報酬制。
2.支付必要居間費用的義務
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為居間費用。居間費用一般包含于報酬之中,在居間成功時,即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未經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償還,由居間人負擔。即使居間人已盡了報告或媒介義務,但仍不能使合同成立,達不到委托人的預期目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都認為此時的居間費用澡得請求委托人償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