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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飛 ]——(2010-12-3) / 已閱19505次

    為王利明校長正名——《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讀后感之一
    作者:宋飛

    目錄
    一、 寫作緣由
    二、 姓名權之爭
    三、 我眼中的王利明校長
    四、 王校長的成果
    五、 駁外界對王利明校長的一些不公正的指責
    六、 后記

    一、寫作緣由
      自從今年元月15日收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寄來的王利明校長新作《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一書后,花了近1個月時間將其粗略地讀了一遍。之所以提起筆來寫這篇讀后感,原因有二:一是這本書的來之不易。今年元月7日,我以一篇《投稿、被拒絕、再投稿》獲得“我與中國民商法律網(論壇)” 有獎征文活動二等獎,根據(jù)網站安排,我作為京外作者獲贈網站創(chuàng)辦人王利明校長的新著《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當我打開網站編輯姚海放(他還在萬國培訓學校講過民法)做的信封,翻開這本書的扉頁,呈現(xiàn)在眼前的是“宋飛同志惠存!王利明,2010年元月5日”一段用中性筆寫就的蒼勁有力的簽名。4年多的網絡創(chuàng)作之路終于得到了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的首肯!這對我來說,實在是非常鼓舞人心的一件大事。二是對于法律解釋學,我自認為并非胸無點墨,2008年就寫過一篇《試論法律解釋方法的種類》,被北大法律信息網作為當年建黨節(jié)的推薦主題。而且該文所涉及的話題正好和王利明校長的新作主題不謀而合。何不看酒下菜,給他的大作寫一篇讀后感呢?基于這2個理由,于是我的這篇文章就慢慢開始醞釀了!
    二、姓名權之爭
      在進入正式話題之前,我想花費一定篇幅為王利明校長正名。
      首先我覺得應該是理清一個姓名權之爭,相信這個問題也困擾著許多讀者和網友!因為如果說句大不敬的話,中國大陸法學界和王校長姓名諧音的,光我知道的就有三位!一位叫王禮明,他是一位資格很老的法理學前輩,江蘇泗洪人,1961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1979年在《人民日報》上發(fā)表《人治和法治》一文,主張法治,從而揭開了大陸法學界人治法治大討論的序幕,1990年還擔任了人民日報社社長;另一位叫王立民,他是研究法制史的學者,浙江寧波人,1950年生,現(xiàn)任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還有一位叫王利民,他也是研究民法(包括外國民商法學和國際私法學等領域)的學者,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人,F(xiàn)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遼寧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遼寧海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我個人覺得,只有把這個看起來很搞笑的問題弄清楚,才能繼續(xù)我的敘述!
      三、我眼中的王利明校長
      接下來,我想重申一下我寫法律書評秉承的一個不變的原則:“讀書必須先讀懂寫書的作者”。在介紹王利明校長的作品之前,我覺得還是有必要談談我對未曾謀面的王校長的認識。
    簡單談談我對王利明校長傳奇人生的點點感悟和觸動。與王校長相比,年輕的我也曾在武漢讀過大學本科。但是王校長那時讀的就是現(xiàn)在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對于這所學校,我曾有過很深的認識。相關文字可以參見我為徐國棟教授寫的書評第二部分。青年時代的王校長也是從這個學校走出來,可見這個學校在湖北法律屆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對于他之后去的中國人民大學,我早在華中科技大學(以下簡稱“華工”)讀書時,就曾聽教民法的老教授周玉承說:“中國人民大學原來是中蘇關系蜜月期間由前蘇聯(lián)的列寧格勒大學在北京籌建的分校,可以說現(xiàn)在它仍是中國大陸文科最高學府!如果有遠大志向的同學,畢業(yè)時我建議考這個學校的法學研究生!”教法理學的王三秀老師更是直言不諱:“想考研或者做學問,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是不錯的選擇!”我那一屆幾個班平時成績最好的同學,畢業(yè)前也試著報考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研究生,但怎奈“山外青山樓外樓一山更比一山高強中更有強中手”,沒有一個最終如愿!而青年時代的王校長本科畢業(yè)后,直接順利考上了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研究生。現(xiàn)在很多法科畢業(yè)生要么淪為“啃老族”,靠父母的積蓄來養(yǎng)活自己;要么則為考研、考公務員、考法律職業(yè)資格,花費重金買了權威輔導班的資料,卻還是在及格分數(shù)線邊緣苦苦掙扎;要么就算考上研究生,卻因為家境貧寒、無法忍受外界的種種壓力,而想不開自殺。我覺得與青年時代的王校長這樣出身貧寒而又品學兼優(yōu)、為準備考研三天內抄完中國民法先生佟柔的《民法概論》而一次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高材生是不可同日而語的。而且青年時代的王校長讀完研究生就直接留校任教了!這又與現(xiàn)在大學生因為就業(yè)難而被迫選擇“北漂”形成鮮明反差!我不敢肯定,他是不是新中國恢復高考制度之后首位由鄂赴京的民法人?王校長和我都是湖北人,我為我們湖北能出像他這樣的民法學權威人物而感到驕傲!華工的老師們曾多次提到這位法學家,稱王校長是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其地位實在不可小視!根據(jù)當時教我婚姻法的王鑒非老師介紹,在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婚姻法》的過程中,王校長、婚姻法權威專家巫昌禎和其他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就“包二奶”、婚外情到底是應該刑法懲罰還是道德約束的問題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辯論。最終,王校長關于“包二奶”應屬道德約束而非定罪懲罰的觀點獨執(zhí)牛耳,被立法機關采納。由此可見其說話“一言九鼎“的份量。畢業(yè)后,我回到家鄉(xiāng)的基層法院從事民事審判輔助工作時,法院的老庭長們也時常談到王校長,說他不同于常人,咱們休息時打麻將、斗地主,上網聊天;王校長則不一樣,他成了大法學家還非常好學,就算上網也是在看英美法庭的現(xiàn)場審判錄像。2005年8月,我調到政府辦,發(fā)現(xiàn)行政部門分管法制的領導也對理論界的人物景仰萬分。2007年5月,區(qū)司法局和區(qū)委黨校聯(lián)合組織”五五“普法培訓,本來是想請王校長講當時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沖著王校長的名氣,平時培訓都不怎么積極的學員在指定應該由王校長講課的那天上午都到得很齊,但王校長因事務繁忙未來講課,臨時換人,實是遺憾,我就這樣錯過了一睹校長風采的一次絕佳機會!因為一度熱衷于考研和司法考試,我對王校長創(chuàng)辦的中國民商法律網也很感興趣,多次給這個網站撰寫稿件。每當看到國聯(lián)民商法網刊上王校長的電子題詞,心中就不由得產生一種神圣的使命感。即便寫的稿件未被錄取,我也愿意再接再厲,為全民普法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為了準備司法考試,我還報了萬國培訓學校的課程。可是一聽課才知道,給大家面授的司考專家李建偉(我的一個同桌特別崇拜他,拉我去找他簽名)和馬特竟然都是王立明校長的得意門生!在法制日報上了解了更多王校長的信息后,我覺得:相比我之前介紹的周枏和謝懷栻兩位民法前輩崎嶇坎坷的人生之路,王校長倒好像一直是平步青云,甚至學而優(yōu)則仕!相比我之前介紹的徐國棟教授張揚自我的湖南人個性,王校長則帶有明顯的內斂和韜光養(yǎng)晦的湖北人性格!
      四、王校長的成果
      然后,我介紹一下王校長在這本書出來之前的成果,不對之處還請大家指正。先說立法這一塊。希望用自己的思想去影響中國大陸的立法進程,這是很多法律學人遙不可及的夢想?墒峭跣iL做到了! 1984年開始的《民法通則》起草,1993年的《經濟合同法》修訂,1999年的統(tǒng)一《合同法》出臺,1984年《專利法》的起草和1992年、2000年、2008年的三次修正,1993年《產品質量法》的起草和2000年的修正,前面已經提過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2002年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講《物權法律制度》、2004年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宣講《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以及隨后2006年《企業(yè)破產法》修訂和2007年《物權法》的順利通過,還有2003年《侵權行為法草案建議稿》的起草和2009年《侵權責任法》的提前出爐,這么多民事、商事、經濟法律的起草和修訂修正工作,王利明校長都參與進來了,真是讓人百般佩服!再說著書立說這一塊。我以前一直以為王校長主要在立法方面名氣更大,但通過各種信息的收集,我發(fā)現(xiàn)已經身兼行政職務的王校長近20年也是著作齊身,光在西湖法律書店網站能夠查到的書籍就有180多種,論文最少超過80篇(保守估計)。因此我只能選擇其代表作向大家介紹。除了這里準備向大家介紹的《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一書之外,還有論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國家所有權問題的探討》(這是他的處女作, 1987年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和政策研究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在此基礎上,王校長又完成了博士學位論文《國家所有權研究》,借此一舉成為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關于我國物權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難問題的探討》(首次刊登在《政法論壇》1995年6期,1996年獲“中國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論文二等獎),合著《民法新論》(上下冊,這是他和學者郭明瑞、方流芳、吳漢東于1986年合作完成,1988年7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首次出版,1998年6月該社又進行了重印,該書是王校長的成名作,在法學界產生了廣泛影響,成為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民法研究生的必讀書目,直到今天許多頗有名氣的學者都坦言受益于此書良多)、《人格權與新聞侵權》(與楊立新、康守玉、姚輝、王娟合著,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首次出版,2000年4月和2002年又推出修訂版)、《合同法新論•總則》(與崔建遠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2000年3月和2003年兩度修訂),主編《民法教程》(與學者唐德華同為主編,1987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民法•侵權行為法》(與楊立新等人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7月版,1996年12月《侵權行為法》又由法律出版社單獨出版)、《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6月版,王校長以此為基礎又與他人合著《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之后王校長又推出專著《人格權法研究》,該書已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于2005年7月出版)、《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首次出版,2005年5月、2006年、2007年7月和2008年4月又推出修訂版)、《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2002年重。,專著《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1月第一版,被列為中青年法學文庫系列叢書,2003年2月、2004年9月又推出兩個修訂版)、《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3月第一版,被列為中青年法學文庫系列叢書,2000年2月和2003年1月又推出修訂版)、《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2003年7月又推出修訂版,在此基礎上王校長寫成《物權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首次出版、2001年1月和2002年4月又推出修訂版)、《合同法研究》(第1卷和第2卷分別于2002年、2003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被列為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系列叢書, 2007年8月和12月修訂為上下兩卷)、《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中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與民法同行》(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自2002年起王校長已經將上述作品整合,推出《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文庫》,至今已出版六卷。此外王校長還編寫了《合同法疑難案例研究》、《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四卷)等案例教學教材,整理了數(shù)百萬字的外國民法資料,編印了兩本《外國民法論文選》。主持出版了《民商法研究》(第1-8輯)、《判解研究》、《合同法評論》、《民商法前沿》、《侵權法評論》、《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等系列叢書。一言以敝之,王校長在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引起了巨大反響。
      五、駁外界對王利明校長的一些不公正的指責
      “木秀于林,風必摧之”。像王校長這樣在立法、著書立說、司法實務方面都取得驕人成績的思想巨擎,自然會受到很多同行的嫉妒和眼紅。況且我們中國自古就有“文人相親”的習氣。 王校長刻苦好學、勇于推銷自己的學說,曾經遭致不少網友的非議。這里我集中火力,對幾個有代表性的逆流觀點一一介紹并進行反駁。
      其一,反對者的觀點羅列如下:網友“宋先科”稱:“王利明是文字在千萬以上的抄襲大師!法學圈戲稱之為‘千萬富翁’”。(以上言論參見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175559.shtml)。網友“第五文人”認為:王校長在民法界只能算是半泰斗加學術,屬于民法全能型人才,但是其每個研究領域都達不到國內第一,該網友稱2007年暑假在上海某學術會議上,聽過他的發(fā)言,感覺很一般般。作為中國人民大學的學者領袖,其學術浮躁之風主要體現(xiàn)在:其著作很少參考外文原著。在大家公認的三個民法典編撰思路中,以江平為代表的民法典編撰體系呈現(xiàn)松散型特征,以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典編撰體系呈現(xiàn)嚴謹型特征,兼采現(xiàn)實主義,以德國潘德克吞體系為基礎,以徐國棟為代表的采取類似法國民法典編撰體系則呈現(xiàn)浪漫主義的綠色環(huán)靶特征。王利明負責編撰的民法典的應跟梁慧星相似,并沒有什么創(chuàng)新。但在合同法和侵權法領域,該網友還是承認王利明的功績的。其出書頻率跟學問質量成反比。而且很多以主編名義出現(xiàn),基本上不是本人寫的。網友“冰冰浜浜”也說:逛法律書店,王利明出書率頗高。但我不喜歡王利明的書,買過幾本,明明已經出新法了,他的書還在談舊法,太能撈銀子咯。網友“rui_xiao”也覺得:“學者們的出書速度再快都快不過江平、王利明、楊立新三位,簡直是寫書機器。網友”ameng0621“甚至對王校長的人格進行侮辱,對其一年寫十幾部法學著作表示不屑,認為“說起浮躁,最浮躁莫如人大”。(以上言論參見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81990.shtml)。網友“空白是最好”還于2007年2月13日寫了一篇題為“王利明《與民法同行》真不厚道”的帖子,說:“最近才看王大人的這本卷一新書,由演講稿拼湊而成,這個倒是無可厚非,關鍵是大人在同一個專題中幾篇演講稿重復頗多,這點就有拼湊嫌疑。例如人格權編和物權法編中都有大量重復。書的價格為36,洋洋灑灑300頁。嗚呼,學人如此欺人讓我們小輩怎么求知求理呢?”
      其二,我對上述觀點的看法:上述網友是在嫉妒王校長的勤奮好學和孜孜不倦。我個人認為,“勤奮好學”恰恰是王校長作品最大的優(yōu)點,而不是缺點。就算真的出現(xiàn)學術錯誤和內容質量問題,這只能說明我們讀者的水平也在跟著提高。網友“天籟之思”就說得很好嘛:“學習,最重要的是培養(yǎng)鑒別力”。 (以上言論參見http://www.yadian.cc/blog/7983/)。說起抄襲,我通讀《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一書后的感受是,“宋先科”是在污蔑王校長。學術作品肯定是要旁征博引他人的觀點,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說得很清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一部學術作品,只要依法做到了以上這幾點,就不算抄襲。就我看來,王校長的作品已經做到了這幾點,無須吹毛求疵;“第五文人稱” 其著作很少參考外文原著,我則認為引用外文資料的前提是需要編著者本人熟悉那門外語,根據(jù)我讀他的書的情況,我的分析是王校長精通英語,可能還懂一點日語,所以以前的著作可能確實是很少參考外文原著。但是在寫作《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一書時,正如他在該書后記中所稱,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友佳、朱虎、北京大學法學院許德風三位精通法語和德語的行家?guī)椭占⒎g了一些法文和德文的相關資料,努力克服了以前著作中存在的這個缺陷。因此,再進行指責就顯得不合時宜了!氨轰骸闭J為,王校長的出書跟不上法條更新。可是我倒是想建議他看看王校長的新作《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在該書中,我發(fā)現(xiàn)王校長倒是偏愛對新近頒行的法律直接舉例作出解釋,且引以比較的資料具有典型性。至于其他攻擊性言論,明眼人都能發(fā)現(xiàn),完全站不住腳!
      事實上,王校長自己也是那種虛懷若谷的法學大家,在2004年1月5日《王利明教授致新語絲網站及方舟子的一封信和方舟子的答復》中,他就寫道:“我本人一貫堅持學術自律,鼓勵與提倡學術爭鳴和學術批評。在指導博士生與碩士生時,我也一再鼓勵學生,要敢于提出不同的觀點,不要受到我的觀點的束縛。”(以上言論參見http://chinalawlib.com/95532606.html)。試想一下,方舟子是什么人?自然科學界的打假斗士,他那種較真的勁兒曾經讓我所在母校的肖傳國教授備感壓力,雙方九年交惡,最終肖教授不堪壓力,走上了犯罪道路,從一名白衣天使淪為了階下囚。試想一下,王校長到底還是比常人更有氣量,終于贏得了學術界的普遍尊重和認同!
      六、后記
      好不容易寫完這么多內容,補充一個后記吧。學法律的人都喜歡煽情,我也不例外!結合最近一年的人生感悟,我簡單地做個結束語吧!學術著作評論向來主張先睹為快,我當初給徐國棟教授寫書評時,是在收到其著作之后2個月內就完成了,可是給王利明校長的這一篇書評,本來也只需要2到3個月。但是王校長的書中除了我上述的一些溢美之詞,還有我關于很多法律解釋學方面的偏頗之見有待留作第二篇讀后感再作探討。于是遲遲不知如何收筆。加之中途我一直想爭取久違的公務員(行政編制)。繼2009年10月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檢察院面向全國的公開選調考試面試敗北后,我又于今年6月和7月先后參加了湖北省2010年度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和市直機關科級干部公開選拔考試,依然在兩度面試中敗北。今年9月,我在30歲之前參加了區(qū)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公開選拔考試,經過兩個月的拼搏,一度進入全委會票決,最后被關系戶秒殺。當希望的一切塵埃落定,正如上述網友所說的那種浮躁心態(tài)逐漸冷卻之際,我又想起已故的國學大師季羨林曾經說過的那句話:“人一生都在處理三種和諧,即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自己內心的和諧!闭缫晃灰玫木W友所認為的那樣,“人自己內心的和諧”就是說自己要能夠正確地看待自己,評價自己,說服自己。這個社會絕大多數(shù)時候是很現(xiàn)實的,每個人都面目猙獰的爭名奪利。沒有誰會同情誰。當暴雨來襲,應該有勇氣低下頭,默默加倍努力,當再次抬起頭時眼前會是一片風和日麗。于是,我重新提起筆來,為王校長的《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讀后感之一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話!

    2010 年元 月16日動筆, 2 月13日修改,12月3日定稿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yè)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xiàn)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qū)政府法制辦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1、王利明著,《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
    2、《徐國棟和<羅馬法與現(xiàn)代意識形態(tài)>》,作者:宋飛,該文原名《徐國棟教授和<羅馬法與現(xiàn)代意識形態(tài)>》,首發(fā)于中國民商法律網•國聯(lián)民商法網刊2009年第2期(總第38期)法律書評欄目,最新修訂版見作者的博客,相關鏈結為http://roman2035.fyfz.cn/blog/roman2035/index.aspx?blogid=460815
    3、《試論法律解釋方法的種類 》,作者:宋飛,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2008年7月1日專題推薦,最新修訂版被東方法眼收錄
    4、[學術爭鳴]對《新一輪國家重點學科評選后的中國法學院格局(附排名)》的商榷,作者:第五文人,原載天涯社區(qū)天涯法律論壇2007-10-24,相關鏈結見: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81990.shtml
    5、『關天茶舍』 人大國學夢未醒,法學半壁江山失,作者:十年砍柴, 原載天涯社區(qū)天涯論壇2005-8-19,相關鏈結見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175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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