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輝 ]——(2010-12-6) / 已閱8742次
淺談《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的理解
郭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睂τ谠摋l的規(guī)定,有人理解為,舉證責任倒置的采用公然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探討舉證責任倒置的概念和性質,還必須要澄清這樣一個問題,即舉證責任倒置到底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產物,還是由法律所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在學術界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體的訴訟中改變了法定的證明責任分配,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以“造法”的方式確定新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我國許多學者也贊成此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法官根據特定的案情所具體運用的一種舉證技巧,即法官如果發(fā)現原告的證據與證明的事實之間相差很遠,或者基于對受害人的特殊保護等法律原因的考慮,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只有通過自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才能保證法官正確行使裁判權并保證司法的公正。學者對此解釋為,由于目前我國立法規(guī)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無法律規(guī)定為由拒絕裁判而是像立法者那樣,為當事人創(chuàng)設一種‘準據法’……法官在確定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的同時,也在宣示一種新的實體法規(guī)范”(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頁)。
筆者認為,不能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就將舉證責任倒置的采用完全視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舉證責任倒置不僅是一個證據法上的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而且與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適用該條的具體條件是首先應明確該條的規(guī)定是舉證分配原則的兜底性條款,即在一般舉證分配原則和法定舉證分配責任倒置的情形下,依然不能查明案件事實,方能慎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應具備下列情形方可適用。一是在案件審理中,案件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已經結束,案件的事實仍然真?zhèn)尾幻。二是審理的案件待證事實依照現行法律沒有設定舉證責任的負擔。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及其他司法解釋中無法確定審理案件的舉證責任。只有具備上述情形,法官方能依據案件審理的需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
北安法院 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