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1-1-4) / 已閱7921次
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張某等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主編的《中國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百案類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民事案件,為多起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提供辯護,在商業(yè)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歡迎切磋交流,郵箱:lawyer3721@163.com,電話:13910169772。
一、案件來源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03)浦刑初字第137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刑終字第343號判決書。
二、案件要旨
單位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需滿足犯罪主體限于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五種單位;主觀上體現的是單位犯罪意志,具有故意或過失;客體為商業(yè)秘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對商業(yè)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觀行為上表現為單位實施了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yè)秘密的行為,并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四項構成要件。此時,既要處罰犯罪的單位本身,又要處罰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三、基本案情
1997年6月起,被告人金某進入門普來公司,從事新型涂料的研究開發(fā)工作,職務為技術人員、工程師。1999年5月,門普來公司完成了LS—1涂料的研制,并將該產品投放市場。2000年10月,門普來公司制定“高科牌LS—1涂料”的上海市企業(yè)標準,并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技監(jiān)局審核備案。同年11月,經上海市科技情報研究所檢索查新認為“該成果屬國內領先,達到國際先進水平”。2001年2月,“高科牌LS—1涂料”被評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在具體生產中,被告人金某負責開投料單。門普來公司規(guī)定投料單上配料名稱都用代號而不用實際的原料名稱,投料單在使用完畢后由總工程師收回保存。在此過程中,金某掌握了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藝。2000年3月,門普來公司與金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明“雙方確認《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員工保密規(guī)定》為雙方履行、信守合同的共同準則”。在合同雙方簽字蓋章處末尾,有“附《員工保密規(guī)定》”字樣。該合同上有金某的親筆簽名。門普來公司的《員工保密規(guī)定》中將“技術性的”、“制作方法、配方”等包括在具體的保密信息范圍內。
2001年5至6月間,被告人張某經人介紹約請金某,明確邀請其到張某等人即將成立的邦捷公司工作,許諾給其優(yōu)于門普來公司的待遇,并將新公司的技術工作都交其負責。6、7月間,金某向門普來公司請病假,開始為邦捷公司生產涂料做準備。6月15日,金某與利時公司(也由被告人張某擔任總經理)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實際并未在該公司工作,而是為邦捷公司成立后生產涂料作籌備工作。7月2日,金某向門普來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三天后,邦捷公司正式注冊成立,由張某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7月16日,由金某投料并負責技術指導的邦捷公司產品GWZ—1涂料正式開始投向市場。
2001年8月16日,金某在交給門普來公司的承諾書上簽名,該承諾書有下列內容:“自離職之日起,本人在三年之內不到生產與本公司類似產品的公司工作,不從事在本公司在職期間的相關工作,遵守門普來公司的《保密規(guī)定》,不損害公司的利益,否則公司將追究本人違約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公司人民幣貳萬元整!彪S后金某在門普來公司正式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移交了技術資料,但金某卻將記載有部分試驗數據的筆記本及“LS—1試驗情況匯總”帶到了邦捷公司。金某在邦捷公司的職務為總工程師和科研開發(fā)部經理。2002年4月起,在被告人張某的授意下,被告單位邦捷公司的工資單上金某的名字改為“徐俊峰”。
浦東新區(qū)公安局在接到門普來公司報案后,將獲取的邦捷公司產品與門普來公司產品委托上海市化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化學試劑站進行檢驗,后又將檢驗結果及門普來公司的技術資料交上海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門普來公司研制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產技術及配方中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內容,該內容包含模數控制等三方面;邦捷公司生產的建科牌GWZ—1涂料的配方、生產工藝流程等與門普來公司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產技術及配方基本相同,兩者屬相同產品。
公安機關在邦捷公司生產現場查獲的《GWZ系列涂料生產工藝規(guī)程》、GWZ—1涂料的生產工藝流程圖,經比對與門普來公司的《LS—1涂料生產工藝流程》相同。經浦東新區(qū)公安局委托審計,邦捷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共生產GWZ—1涂料105346公斤,銷售78150公斤,賬面庫存應27196公斤,實際查獲22096公斤,單位毛利每公斤8.04元。2001年、2002年邦捷公司未交納過所得稅。門普來公司同期生產LS—1涂料的單位毛利為每公斤9.68元。
四、法院審理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門普來公司的LS—1涂料是經過多年研制、開發(fā)的成果,其技術及配方中含有不為公眾所悉的內容,屬于門普來公司的專有技術,該技術能提高涂料的使用性能,具有實用性和經濟價值,且門普來公司通過制訂保密規(guī)定、與關鍵技術人員訂立保密協議、在投料單上不直接采用原料名稱而用代號等方法,對該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因此,可以確認門普來公司LS—1涂料的生產技術及配方中與三方面密點有關的內容,屬于門普來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被告人金某掌握門普來公司LS—1涂料技術及配方,在被告人張某的利誘下,在未正式離開門普來公司之前就向邦捷公司披露該技術,并在之后的一年內,幫助邦捷公司使用該技術生產了10萬余公斤的侵權產品,侵占了門普來公司同類產品的銷售市場;被告單位邦捷公司獲取并使用他人技術秘密后,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給門普來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因被告人張某系邦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邦捷公司所獲非法利益也都歸人了邦捷公司,故被告單位邦捷公司構成單位犯罪,應依法處以罰金;被告人張某作為邦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對金某許以高于門普來公司所給予金某的待遇、職權的優(yōu)越條件,引誘金某進入其公司,使用其披露的他人所有的技術秘密,并在本公司內組織生產侵權產品,張某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商業(yè)秘密,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其個人也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告人金某對商業(yè)秘密權利人負有保密義務,卻在張某的利誘下,違反保密承諾,披露并允許邦捷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技術秘密,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單位邦捷公司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判決后,三被告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現有的鑒定結論是依據門普來公司的律師違法取得的樣品所得出的結論,故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門普來公司的LS—1涂料技術中沒有非公知的技術信息,也無證據證明GWZ—1涂料使用了與門普來公司相同的技術;沒有證據證明門普來公司的損失在50萬元以上。另邦捷公司及其辯護人認為,即使構成犯罪,也是兩個個人犯罪,不是單位犯罪;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堅持認為不知道金某有保密義務,不具有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故意;被告人金某及其辯護人則認為,上訴人金某未與門普來公司訂立保密協議,向公司作的承諾違背法律規(guī)定,不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認為:偵查機關取樣過程并未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專家的鑒定結論真實、客觀、有效。邦捷公司成立后的惟一產品即GWZ—1涂料,銷售獲利均歸屬于邦捷公司,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張某作為邦捷公司直接的主管人員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上訴人金某作為邦捷公司直接責任人員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上訴人張某在二審期間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單位邦捷公司和被告人金某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張某的判決,改判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
五、律師點評
本案中,不僅被告人張某構成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其所在的邦捷公司被判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由此可見,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是可以構成單位犯罪的。那么,單位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與個人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又有何不同之處呢?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可知,法律對單位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實行的是雙罰制,即既要處罰犯罪的單位本身,同時又要處罰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其中,對犯罪的單位只能判處罰金,罰金數額由法院按照刑法規(guī)定的單位犯相應罪名的罰金數額幅度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可知,對單位判處的罰金數額由法院在綜合考慮相關情節(jié)后,在單位侵犯商業(yè)秘密的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予以確定。
其次,單位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與個人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類似:犯罪主體限于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五種單位;主觀上體現的是單位犯罪意志,即單位犯罪體現的不是個別人的意志,而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作出;犯罪的客體為商業(yè)秘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對商業(yè)秘密的管理制度;而犯罪在客觀行為上,表現為單位實施了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且該行為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具有密切的聯系,并且是為了單位的整體利益實施的。同時,該侵權行為還須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即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這里的“重大損失”指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或導致權利人公司、企業(yè)破產,倒閉或瀕臨倒閉等嚴重后果)。
另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告單位實施的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具體行為表現為:(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的,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以侵犯商業(yè)秘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