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1-1-3) / 已閱18505次
假結婚與假離的認定和處理
王禮仁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婚姻無效只有四種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一種,即被脅迫結婚。
但現(xiàn)實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情形遠遠不止這些。如他人代理或冒名頂替進行婚姻登記的婚姻效力問題;借用他人名義或身份證結婚效力問題;使用虛假戶口虛或假姓名或登記姓名錯誤的效力問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登記的婚姻效力問題;隱瞞真實身份等欺詐結婚效力問題;結婚證手續(xù)不完善或證件不齊全的婚姻效力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主要違反結婚登記程序,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對此應當如何處理,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有一章是專門討論這一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這里說要討論的主要是既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違反結婚登記程序的假結婚、假離婚的處理問題。
所謂假結婚、假離婚,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真正結婚或離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已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或離婚登記的行為。假結婚、假離婚,實際上就是沒有結婚或離婚的真是意思,在民法上屬于虛假意思表示。因而,要了解假結婚、假離婚的效力,必須了解虛假意思表示的效力問題。
虛假意思表示,又稱“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當事人故意將真實意思隱藏而作虛假表示。故意虛假意思表示,包括心中保留與通謀虛假。何為“心中保留”,因其稱謂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在德國,稱心中保留為“意思保留”或“真意保留”,謂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臺灣地區(qū)學者史尚寬認為,“稱為心中保留者,謂保留真意于心中,而未與相對人通謀也”。 [1]我國大陸有學者稱心中保留為“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表示”,指行為人故意隱瞞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2] 所謂“通謀虛假”,又稱虛偽表示、偽裝表示或假裝行為,指雙方當事人均為虛假表示,并有通謀的事實,即雙方合謀,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
關于心中保留與通謀虛假的效力,在外國的民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如德國民法第116條 、第117條分別對“真意保留”和“虛假行為”的效力作了規(guī)定。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86條(心中保留)、第87條(通謀虛假)也有規(guī)定。根據(jù)德國和我國臺灣“民法”的規(guī)定,對于“心中保留”,在相對人明知時,不發(fā)生效力。通謀虛假,原則上不生效力,但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大陸民法沒有“心中保留”、“通謀虛假”的規(guī)定,但《民法通則》第55條第(二)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從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的規(guī)定看,大陸民法是禁止心中保留或通謀虛假的。但對于心中保留或通謀虛假的效果如何,法律沒有規(guī)定。理論上一般認為,基于真意保留所為之民事行為,原則上發(fā)生效力,但該真意保留為相對人明知時,民事行為應不發(fā)生效力。對于通謀虛假,原則上不生效力,但其不生效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4]
那么,民法總則關于“心中保留”、“通謀虛假”效力,能否適用身份行為,在理論上有不同看法。臺灣地區(qū)多數(shù)學者認為,婚姻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結婚之要件,須當事人具有真正結婚之意思,并將之表現(xiàn)于外者,結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結婚意思如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欠缺結婚意思,婚姻當然無效。 [5] 如 高鳳仙先生認為,心中保留離婚為無效 。 [6]史尚寬先生則認為,心中保留為他方配偶所明知為無效。 [7] “心中保留及通謀虛假,并沒有如德國、日本有足以排除民法總則適用之充分及明確規(guī)定”。 [8]根據(jù)上述觀點,“心中保留”、“通謀虛假”則適用民法總則。但戴東雄先生 有不同看法,他雖然也認為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以撤銷,但其理由不同。他認為:總則編規(guī)定的意思表示的無效和可撤銷也不能徑行適用于親屬身份法。身份行為也有心中保留、通謀虛偽表示、錯誤或誤傳的情形出現(xiàn),此類行為也構成可撤銷或無效。但是,可撤銷或無效的原因并非像總則編為保護意思表示的相對人和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為身份行為在本質上若無真實意思則不能成立身份關系。 [9]
日本學者栗生武夫則認為,婚姻關系不能適用民法民法總則!坝诮灰灼跫s,許其為虛偽無效之抗辯;而于婚姻,則禁止虛偽無效之抗辯,與禁止心中保留之抗辯同。蓋依方式公然締結之行為,不能因私的密約左右其效力”。 [10] 栗生武夫認為:從日本民法的規(guī)定看,“系特別限定無效及撤銷之情形,而此限定情事,不得攬入‘心中保留’”。 [11] “ 一旦依方式表示婚姻意思以后,即無提出非真意抗辯之余地,縱令相對人為惡意,表意人亦不能不為表示所拘束 ”。 [12] “關于婚姻,則絕對不許心中保留之對抗。故意提出反于真意之婚姻呈報者,縱屬無心,亦不能不與相對人結夫妻”。 [13]
我們認為,心中保留或通謀虛假系在財產法上適用的規(guī)則或原理,于身份行為或身份關系則不能適用。也就是說,心中保留或通謀虛假,在身份行為中,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對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結婚或離婚行為,不論相對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銷。對于通謀虛假的婚姻,也不能適用民法總則認定為無效。因為身份行為重在身份事實和必要法律程式,應當采取表示主義。否則,就會影響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陳建英訴張海平“假離婚”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認為,通謀虛假離婚有效,也體現(xiàn)了這一精神。總之,心中保留或通謀虛假在身份關系中原則上不能適用。
如2003年11月22日,羅某駕駛李某的摩托車將董某撞傷,此事經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由李某承擔董某的醫(yī)療費1萬7千余元,并對羅某承擔的3萬9千余元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本案進入執(zhí)行程序中,董某發(fā)現(xiàn)李某夫婦持有2003年9月13日發(fā)給的離婚證,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原告董某即以當?shù)劓?zhèn)政府為被告,以鎮(zhèn)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fā)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shù)劓?zhèn)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 [14]
那么,如果經查證,當?shù)劓?zhèn)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確實與李某夫婦故意惡意串通,為了逃避債務,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對這種離婚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或撤銷離婚呢?
我們認為,這種離婚本身并不違法,宣告離婚無效或撤銷離婚,法律根據(jù)不足。但對于弄虛作假的事實可以糾正。
董某對于李某夫婦離婚問題,只涉及離婚時間的早遲或虛假問題,不涉及離婚本身的效力問題。如果查證確實屬于將離婚時間提前者,則可以直接確認離婚的真實時間。董某可以真實的離婚時間為根據(jù),主張李某夫婦承擔責任,沒有必要撤銷離婚。因為對于董某來講,李某夫婦離婚本身并不構成對其權利的侵害,只是由于懷疑其可能將離婚時間提前,而使其權利受到侵害。如果查證李某沒有將離婚時間提前,則離婚完全是真實合法的;如果查證確實將離婚時間提前了,董某則可以據(jù)此直接主張李某夫婦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不涉及離婚本身的效力問題。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就是說,無論李某夫婦就夫妻財產和債務如何約定,只要從時間上明了確屬于李某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就不會影響董某追償債務的權利,董某可以向李某夫婦的任何一方追償。 [15]
但應當注意的是,對于不組成家庭的假結婚,有些國家的民法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如德國民法第1314條2款5項、 [16]瑞士民法第120條、 [17]意大利民法第123條、 [18]格魯吉亞民法第1145條即是。
對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并沒有規(guī)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婚姻。那么,對此應當如何處理呢?我們認為,可以變通處理,即按婚姻不成立處理。如崔某1987年與妻子結婚,1997年為了給小姨子辦城市戶口,妻子逼著崔某與小姨子領了結婚證。但雙方并無夫妻生活。對此,可以認定雙方無結婚真意,亦無共同生活事實,其婚姻不能成立。這樣認定,可以避免與我國法定無效婚姻相沖突。同時,對于不組成家庭的假結婚,在認定婚姻是否成立時,可以借鑒格魯吉亞民法的規(guī)定, [19]即雙方既沒有結婚的真意,也沒有共同生活事實者,其婚姻不能成立;雙方雖無結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實者,則不影響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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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尚寬《民法總論》,正大印書館,1980年版,第340頁。
[2]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頁。
[3] 但德國民法沒有關于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規(guī)定。
[4]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頁。
[5]蔡輝龍《論兩岸婚姻條件之差異》,白沙人文社會學報,創(chuàng)刊號,2002年10月,第15——54頁。
[6]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臺灣五南圖書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頁。
[7] 史尚寬《親屬法論》,臺灣榮泰圖書有限公司,第419頁。
[8]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頁。
[9]戴東雄、戴炎輝《親屬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頁。余延滿《親屬法原論》,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頁,注117。
[10] 栗生武夫著《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長清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頁。
[11]栗生武夫著《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長清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第58頁。
[12]栗生武夫著《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長清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第58頁。
[13]栗生武夫著《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長清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第58——59頁。
[14]黃建勤《董某能否對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訴訟》,http://www.lihunfa.org/290w.html
[15] 離婚有效與無效的情況非常復雜,我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有一章是專門討論這一問題,這里只能就個別問題加以說明。
[16]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96頁。
[17]瑞士民法典親屬法(節(jié)錄)http://www.314law.com.cn/info.php?id=451。但該規(guī)定已經被刪除,見殷生根、王燕譯《瑞士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版。
[18]費安鈴、丁玫譯《意大利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1版, 第47頁。
[19]格魯吉亞民法第1145條(假婚無效)規(guī)定:1.不組成家庭的婚姻可宣布無效。2.民事登記機關有權提請法庭宣布假婚無效;如一方結婚的目的不為組成家庭,則另一方有權訴請法庭宣布婚姻無效。3.如法庭審理前原登記結婚的雙方事實上已組成家庭,則該婚姻不得被宣布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