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東 ]——(2011-3-3) / 已閱7274次
談刑事訴訟中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對抗和審判中立
田永東
訴訟主體進行訴訟行為,享有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都是在訴訟職能的基礎上進行的。所謂刑事訴訟職能,是指訴訟參與者在刑事訴訟中為實現特定目的進行訴訟活動所具有的作用和產生的功能。
控訴職能,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處罰,即在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基礎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職能?卦V職能主要由國家的公訴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被害人或其他單位、個人也可行使。在我國,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訴案件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辯護職能,是指反駁起訴,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職能。
審判職能,是指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和裁決的職能。
一、控審分離
所謂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行使控訴權利的機關或個人以及專門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機關或一個人來承擔;如果沒有法定控訴機關或個人的起訴,法院就不能主動審判任何刑事案件。被動性是審判的一個重要特點,此即“不告不理原則”。
控審分離的意義在于:一是使國家司法機關內部有明確具體的分工,有利于強化國家追訴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訴的質量;二是使審判機關中立化,保證審判機關客觀公正地審理和裁判案件。
二、控辯平等對抗
所謂控辯平等對抗,是指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不僅要設置辯護職能與控訴職能相對抗,而且雙方應當訴訟地位平等地相對抗,這是辯護職能能否充分發(fā)揮作用的關鍵。刑事訴訟中,行使辯護職能是為了針對控訴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以維護其合法權利,辯護職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辯護人來行使。因行使控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不論在權力、手段和物質條件上都明顯超過被追訴人,從實際力量對比來說,雙方是難以對抗的,故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時必須刻意構建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證辯護權的有效行使。
應當注意:控辯平等對抗集中體現于審判程序,而在偵查、審查起訴程序中,則應根據程序運作的特點適用這一理念。
三、審判中立
所謂刑事審判中立,是指審判者不僅不能由控辯雙方的主體或與案件有直接、間接利害關系的人來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離的地位,即控辯審三者之間的關系應當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結構。審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沒有中立就談不上公正。審判中立是對審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審判職能的基本特征。
為了保證審判中立,控審必須分離,而且控辯雙方主體在審判中的訴訟地位必須平等?傊貙彿蛛x、控辯平等對抗和審判中立,互相聯系,構成控辯審三者之間最科學最合理的關系,它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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