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基奎 ]——(2011-7-23) / 已閱15018次
就審判權力的本質而言,司法監(jiān)督應堅持謹慎、節(jié)制、規(guī)范的原則。⑴謹慎,就是要有尊重司法、信任法官之心,不能因為有監(jiān)督的權力或權利,就認為自己高司法一籌,可以“俯視”司法、指揮司法。不論古今中外,司法都是高度專業(yè)化的活動,有專業(yè)的思維邏輯和技術規(guī)則,這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不是一句“不合常理”就否定的,所以,要避免“跟著感覺走”的監(jiān)督。⑵節(jié)制,就是要明確司法監(jiān)督的范圍,尤其是外部的司法監(jiān)督,既要達到監(jiān)督的效果,又不能把觸角伸得過長,隨意干預司法。作為一種公權力,審判權也需要制約,但這種制約主要來自比較完善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設計,而不是把另外一種權力植入審判環(huán)節(jié)中對審判權力進行牽制 ;審判權的制約應著眼于司法體制內的制約,而非體制外的制約,這是由司法的專業(yè)規(guī)律決定的。⑶規(guī)范,簡而言之,就是要依法監(jiān)督,不論來自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還是來自社會民意的監(jiān)督,都應當通過某種制度安排來運作。這種監(jiān)督制度,一方面確保監(jiān)督意見及時準確地傳達給法院和法官,并得到必要的回應;另一方面,防止以監(jiān)督的名義干預司法的獨立判斷。
(四)職業(yè)保障
從建立對法院和法官信任的角度看,落實法官保障制度是一個內外互動的過程,首先法院和法官要練好“內功”,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暢通司法的社會溝通機制、規(guī)范司法監(jiān)督機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此基礎上,對法官職業(yè)保障的推動才會得到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可以把法官職業(yè)保障的具體內容劃分為五個層次:⑴職業(yè)待遇。一方面,要保障法官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質待遇,解決法官的生計問題。值得重視的是,在一些經濟落后地區(qū),在法官身上也經常發(fā)生工資拖欠問題。另一方面,應給予法官優(yōu)厚于一般公務員的物質待遇,彰顯法官的職業(yè)榮譽感,吸引更多的優(yōu)秀法律人才從事法官職業(yè)。⑵職業(yè)安全。一是指人身安全,對依法行使職責的法官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應予以充分保護。有人用“崇高而又危險”來描述法官職業(yè), 反映了當前法官的職業(yè)困境。二是指身份安全,法官的職業(yè)身份非經嚴格的法定程序或者沒有充足的法定理由,不得剝奪。⑶職業(yè)地位。在當前的法官管理體制下,法官職級一般應高于本地區(qū)其他行政機關公務員;在條件成熟時,應實施法官的專門評價體系。⑷職業(yè)尊嚴。一方面,強化社會公眾法治思維的培訓, 應給予法官職業(yè)充分的尊重,把打官司從制度性選擇轉變?yōu)樾湃涡赃x擇;另一方面,法官應逐步養(yǎng)成獨立自由的職業(yè)人格,把維護法律正義、社會正義作為第一要務,不沉湎于“司法環(huán)境復雜”的嘆息中,敢于為法律信仰而戰(zhàn)。⑸職業(yè)價值。就社會層面而言,法官的職業(yè)價值在于運用手中的審判權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個人層面而言,在主持社會正義、維護法律信仰的過程中,獲得心理、情感和良知的滿足,標識自己的社會地位。職業(yè)價值是對法官職業(yè)“質”的描述,是法官最根本的精神動力和最高的精神境界。
四、結 語
法官保障問題首先是一種社會觀念問題,當把法官作為一般的社會職業(yè)看待時,實際反映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法官保障的現實障礙來自司法體制中的地方元素,在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慣性下,司法體制被掩蓋在行政體制下,缺少經濟獨立,導致法官人格的不獨立。在當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多有對司法不公的懷疑和指責的社會語境中,法官保障制度的啟動需要法院和法院有勇氣首先邁出“和解”的一步,向公眾展現司法主流價值和職業(yè)良知,獲取公眾的信任。
本文對法官保障制度的研究,多不是法官保障本身的內容,但的確又是建立法官保障制度所必需的鋪墊。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對法官保障制度進行細節(jié)的設計,而是試圖厘清一些根源性問題;當這些問題有所化解時,法官保障就不再成為問題了。
注釋和參考文獻:
1、“法院出不起錯案,萬分之0.5就是當事人的百分之百”,載浙江在線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9/10/26/015962772.shtml,2010年5月17日訪問。
2、在現代經濟活動中,彼此陌生而不信任,人們用契約來互相約束,契約成為形式上的交往基礎,而實際上在契約背后仍有誠實守信作為帝王條款進行支撐,違約的代價實際是失信的代價。盡管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但是畢竟這只是理論層面的宣示;作為司法活動的主體,法官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如何建立,不可能從訂立契約開始。
3、有人提出建立法官信任制度,作為法官身份保障機制的內容。參見袁長偉、徐智慶:“對完善我國法官保障制度的思考”,載《仲裁與法律》第103輯。
4、筆者對一些論壇帖子進行研究,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申冤貼”,對自己的有關案情用夸張、激進的語言進行陳述,以期引起關注;二是“求助帖”,就一些法律問題進行咨詢,一般比較理性;三是“控訴貼”,直指法院和案件承辦法官,指責辦案不公,甚至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四是“宣泄貼”,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根據臆斷猜測來發(fā)泄不滿情緒。
5、馬守敏:“如何為法官解壓”,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7月12日第五版。
6、孫光,張基奎:“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阻礙與進路”,載《審判研究》2008年第5輯。
7、許多人引用孟德斯鳩的權力制約思想來說明對審判權力進行制約是多么重要。筆者認為,以權力制約權力主要著眼于權力體系的完備,就某種權力的具體運作而言,如果有另一種不同性質的權力進行全程監(jiān)控的話,很容易混淆不同權力之間的職能分工,就不是權力制約而是權力干預。
8、胡冬梅:“建立法官權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潔機制的重要途徑”,載法律圖書館http://cehavas.com/lw/lw_view.asp?no=9300,2010年4月26日訪問。
9、鄭成良教授認為,“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的而不是被動的、經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為方式”。參見鄭成良:“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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