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敏 ]——(2003-5-15) / 已閱25814次
b、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售證券數(shù)量來計算;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操縱市場行為被揭露之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shù)量來計算。
c、資金利息應以同期活期利率來計算。
主要參考書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fā)布;
3、《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93年國務院發(fā)布;
4、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
5、《民法學》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彭萬林主編;
6、《淺論證券操縱行為》,作者岑劍平,登載于www.law-lib.com網(wǎng)站;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作者單位: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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