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3-7-4) / 已閱10617次
關于“性騷擾”案件的幾點評說
秦前紅*
近來媒體關于“性騷擾”事件的報道可謂連篇累牘,沸沸揚揚。先有關于北京首起“性騷擾”案的聚焦,接著傳來武漢“性騷擾”案原告一審勝訴的消息。社會大眾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這種事件上,相關人士暗自興奮不已。
“性騷擾”在我國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這樣一個話語表述也是“洋務運動”的結果。它大抵用來描述這樣一種社會現(xiàn)象:與女性特別相關的、與女性私生活安寧權相關的、與女性身體權或性尊嚴相關的!靶则}擾”的實質(zhì)表現(xiàn)為違背婦女意志,以言語或動作對婦女進行調(diào)戲、挑逗、侮辱或猥褻的情形。當然,邏輯意義男人也可能被“性騷擾”,但在當今這個男權強勢社會里,它還不構成一個值得法律關注的普遍問題。
“性騷擾”問題的突顯與下列因素相勾連:1)工業(yè)時代的生產(chǎn)關系和生產(chǎn)方式使人與人的距離縮短,沖突增多;2)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傳媒在逐利動機的支配下,熱衷于報道和炒作個人私隱問題,追求轟動效應;3)法治時代下的公民權利意識和自主意識增強,用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訴求欲望更加強烈;4)某些個人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譽換名聲。
“性騷擾”問題的法律調(diào)制方式通常有三種:第一,憲法的保護方式。憲法確認和體現(xiàn)包括性安寧和性尊嚴在內(nèi)的人格權和支配身體自由的人身權,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國家為代表的公權力機關的損害;第二,刑法的保護方式。刑法禁止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民法的保護方式。民法對發(fā)生在公民之間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為,規(guī)定了明確具體的侵權責任。
對“性騷擾”問題的處理手段通?苫s為財產(chǎn)補償?shù)霓k法。因為,如果要侵害人公開說明、賠禮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譽”;也不能允許受害人“以血還血、以牙還牙”,讓受害人去反“騷擾”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讓受害人去怒摑侵害人幾個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個身體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氣,如果這樣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權利或尊嚴是一個體現(xiàn)了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和內(nèi)心感受的東西,舉例說,同樣一個猥褻動作,會使某個人覺得受到了極大侮辱,恨不得將受侮處象古代傳說的那樣切去以正清白,對另外一個人來說,她會覺得無所謂,或者有所謂也很快可以用“惡狗咬了”一類的理由迅速緩解自己的不快。正因為如此,所以法律在規(guī)定財產(chǎn)補償時,便在“漫天要價”或“得不償失”之間確定了一個中性補償標準。
關于“性騷擾”問題,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適當?shù)匾?guī)定“騷擾”的范圍或程度,都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情。比如說,對某人講一句“葷話”或做幾次“流氓”動作算不算“性騷擾”?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進行挑逗或摟抱,是否屬于“性騷擾”;醫(yī)生借看病之名,對病人進行過分的拿捏,也是“性騷擾”嗎?在尊重個人的權利和生活空間的同時,如何保護社會的公共交往空間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在男女授受不親的時代或者在動輒上綱為“男女作風”問題的時期,似乎沒有“性騷擾”的煩惱,但那樣的社會我們誰也不喜歡。因此,我們不能對法律作泛道德主義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浪漫主義觀念,而應培育和生成適合時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
“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于“暗室”。孤男寡女之間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個說法,不靠證據(jù)是不行的。因此,當那些“被侮辱或被傷害的人”準備去打官司時,我們不禁要追問一句:你有證據(jù)嗎?
*秦前紅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