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12-3-28) / 已閱14749次
第二,完善具體的債的類型。傳統(tǒng)上將債列為四種類型,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shù)美畟。我認為,一方面,對這四種類型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無因管理在實踐中運用的很少,此種制度設立的目的是鼓勵人們互幫互助。但是這一制度的功能也常?梢越柚芤嫒说难a償義務、公平責任等制度來實現(xiàn)。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無因管理的案件較少。有鑒于此,將來在債法總則中,只需要對無因管理做簡略的規(guī)定即可。另一方面需要規(guī)定一些特殊類型的債。我認為可以考慮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于一些特殊形式的債進行規(guī)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一是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43條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但嚴格地講,締約過失責任并不是合同之債。其不僅可以產(chǎn)生于合同訂立階段,也可以產(chǎn)生于合同終止后的情形。所以其與合同關系并不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不應當納入合同之中,而應當單獨規(guī)定。二是單方行為。單方行為也可以產(chǎn)生債。例如,懸賞廣告就是因單方行為而產(chǎn)生的債,有必要在債法中作出規(guī)定。三是稅收之債。此種債務本來是一種公法上的債,但公法上只是確立了行政權的行使和公民的納稅義務,突出了其強制性特點。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欠稅以后不完全通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方式,也有通過民事方法來征收稅款的做法。另外,稅務機關請求納稅人繳稅,也應當以稅收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更何況,稅收債權在破產(chǎn)法上作為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喽軆敗T趥ㄖ,明確稅收之債的相關內(nèi)容,有助于稅務機關以民事方法來實現(xiàn)稅款的征收。
第三,債法總則與傳統(tǒng)上屬于商法內(nèi)容的特別法的銜接。債權制度的確立,溝通了票據(jù)法、破產(chǎn)法、保險法等民事特別法對民法典的依存關系,并為這些民事特別法確立了適用的一般準則。許多商事制度實際上都是債法制度的具體化和發(fā)展。例如,票據(jù)權利的設定、移轉(zhuǎn)、擔保證明以及付款和承兌等都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破產(chǎn)制度堅持債權平等主義,保護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對資不抵債的債務人宣告破產(chǎn),使債權人的利益在公平分配的基礎上得以實現(xiàn)。保險合同是具體的債的單元,保險中的投保與承保、保險的理賠與追索、海損的理算與補償?shù)龋家m用民法債的規(guī)定。而從債的發(fā)生基礎來看,商事活動領域出現(xiàn)越來越多的債的類型,例如,票據(jù)行為所發(fā)生的債的關系,無法歸結到合同關系,票據(jù)的背書轉(zhuǎn)讓不能等同于合同的移轉(zhuǎn)。為了尋找到一般的規(guī)定,有必要通過債的一般規(guī)定滿足商事活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規(guī)定基礎。[35]為此需要在債法中就商法規(guī)則如何與其進行銜接設立必要的規(guī)則。
(四)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的修改
《婚姻法》方面,有許多制度應當詳細規(guī)定,例如,《婚姻法》中對子女的探望權問題雖然有所規(guī)定,但非常簡略,實踐中就探望權的問題經(jīng)常發(fā)生爭議。再如,關于未婚同居涉及的財產(chǎn)等問題,同居者的相互權利義務的規(guī)范,因為同居期間雙方可能生育子女,由此引起對子女的撫養(yǎng)、監(jiān)護等職責如何確立。我國實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較多,這也引發(fā)了新的問題,父母對子女究竟享有何種權利,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比較模糊。尤其是在夫妻離婚之后,對子女的權利究竟如何確定和行使?例如探望權的主體、行使方式、探望權被侵害時的救濟,頗值得研究。有學者建議,未來民法典應當賦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居所指定權、教育權、撫養(yǎng)權、財產(chǎn)管理權等,并明確父母依法應承擔的義務[36]。此種觀點也不無道理。此外,對離婚后子女的監(jiān)護問題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在繼承法方面,我們對遺產(chǎn)的范圍規(guī)定得過于狹窄,對于遺囑自由的保護應當進一步加強,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也應當適當擴大(如增加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此外,對于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實踐中一些繼承人通過隱匿財產(chǎn)、混同財產(chǎn)等方式逃避債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制定一部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不僅能夠有效實現(xiàn)中國大陸民事法律的體系化并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也將代表著大陸民事立法水平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也將充分表明我國法律文化達到的更高的層次。通過民法法典化的方式實現(xiàn)民法的體系化,不僅符合我國的成文法典化法律傳統(tǒng),是中國大陸實行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也將表明我國法律文化的高度發(fā)達水平,更是中國法治現(xiàn)代化的具體表現(xiàn)。[37]我們的祖先曾在歷史上創(chuàng)造了包括中華法系在內(nèi)的燦爛的中華文明,其內(nèi)容是何等博大精深!其在人類法律文明史上始終閃爍著耀眼的光芒,并與西方的兩大法系分庭抗禮,互相輝映。今天,中國大陸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已為民法典的制定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廣大民法學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論準備。制訂和頒布一部先進的、體系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典,不僅能夠真正從制度上保證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完善,為市場經(jīng)濟健康有序的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而且將為我國在二十一世紀的經(jīng)濟的騰飛、文化的昌明、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如果說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fā)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則21世紀初中國大陸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fā)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
注釋:
[1]Karsten Schmidt,Die Zukunft der Kodificationsidee:Rechtsrechung,Wissenschaft und Gestzgebung vor den Ge-setzswerken des geltenden Rechts,1985,S.39.
[2]張禮洪:《民法典的分解現(xiàn)象和中國民法典的制定》,上海:《法學》,2006年第5期。
[3]Lobinger,Codification,in 2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sciences 606,at 609-10(1930,Reissued 1937).
[4]Valérie LASSERRE-KIESOW,《L’esprit scien-tifique du Code civil》,in Droits,n°45,2005,PUF,pp.58-59.
[5][14][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鄭永流譯:《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71、279頁。
[6]張春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頁。
[7]李開國:《法典化:我國民法發(fā)展的必由之路》,重慶:《重慶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
[8]Reinhard Zimmermann,Codification:History and Pres-ent Significance of an Idea,3 Eur.Rev.Private L.95,98(1995).a(chǎn)t 103.
[9]謝哲勝:《民法法典化的幾種選擇》,載張禮洪等主編:《民法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反法典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69頁。
[10]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1頁。
[11]石佳友:《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論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67頁。
[12]Christian Wolff,Institutiones juris naturae et gentium,p.62.
[13]梁慧星:《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幾個問題》,北京:《人民法院報》,2003年4月30日。
[15]金可可:《論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概念》,北京:《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6]麻昌華、覃有土:《論我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上海:《法學》,2004年第2期。
[17][18][葡]平托著,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大學法學院譯:《民法總則》,1999年,第5、5頁。
[19][葡]孟狄士著,黃顯輝譯:《法律研究概述》,澳門: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法學院,1998年,第78頁。
[20]鄭玉波:《民法總則》,臺北:臺北三民書局,2003年,第63頁。
[2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31頁。
[22][24][27]梁慧星:《為中國民法典而斗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2、47、57頁。
[23][法]勒內(nèi)·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第79頁。
[25]侯宜杰:《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09~410頁。
[26]謝懷栻:《論民事權利體系》,北京:《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
[28]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8年,第21頁。
[29]Rehm認為,自主決定的利益其實和隱私權沒有什么關系,不過仍然可以把這兩種利益都放在隱私權下面來保護。Gebhard Rehm,Just Judicial Actibism?Pri-vacy and 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U.S.a(chǎn)nd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32U.WEST.L.A.L.REV.pp.275,278(2001).
[30]James B.Rule and Graham Greenleaf ed.,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8.
[31]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頁。
[32]張新寶:《信息技術的發(fā)展與隱私權保護》,長春:《法制與社會發(fā)展》,1996年第5期。
[33]《泄漏女星年齡網(wǎng)站被告索賠》,北京:《參考消息》,2011年10月19日,第9版。
[34]柳經(jīng)緯:《關于如何看待債法總則對各具體債適用的問題》,鄭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35]魏振瀛:《中國的民事立法與法典化》,北京:《中外法學》,1995年第3期。
[36]王衛(wèi)國主編:《中國民法典論壇》(2002—2005),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91頁。
[37]謝懷栻:《大陸法國家民法典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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