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 晴 ]——(2012-4-5) / 已閱12723次
《紅樓夢》塑造了很多美妙多姿的婢女形象,她們美麗聰慧、有才干、有識見,也承載了作者更多的“天地間靈淑之氣只鐘于女子,男人們不過是些渣滓濁物而已”的觀點,其中有兩個重要角色,一個溫柔和順,一個周全厚道,她們還常代主子行事,在大觀園中有著不一般的地位。她們就是襲人和平兒。
襲人和平兒的婢妾角色
讀《紅樓夢》的人都知道,襲人由王夫人指給寶玉,負責照顧寶玉的起居生活,她對寶玉忠心不二。平兒是鳳姐的陪房貼身丫頭,處境尷尬,但她仍能處理好自己與鳳姐、賈璉三者之間的關系,取信于鳳姐,成為鳳姐的得力助手。
《紅樓夢》第二十一回“賢襲人嬌嗔箴寶玉,俏平兒軟語救賈璉”中,描寫了襲人與寶玉、平兒與賈璉的兩件小事。
一天,寶玉因為在外面受了氣,回來時狠踢了開門人一腳,卻想不到開門人是襲人。襲人雖然嘴上說沒事,卻很傷心。襲人平日待寶玉不僅是主人,還是兄弟,而更深一層,是夫君。寶玉這用力一腳,也確實讓人傷心?梢u人卻做不了什么,因為寶玉是主人,她是丫頭。
同一回中,平兒也遇到一件讓她周旋于賈璉和王熙鳳之間的事。平兒看到賈璉衣服上有其他女人的頭發(fā),第一反應是把頭發(fā)藏起來,而不是告訴鳳姐。如果平兒直接告訴鳳姐,便能在鳳姐那里領功并得到鳳姐更深厚的信任?善絻簺]有這樣做,原因在于平兒不僅是賈璉和鳳姐的丫頭,也是賈璉的妾。平兒是鳳姐帶來的,自然處處應為鳳姐盡心盡力;而她也是賈璉的妾,在某些時候要保護賈璉,為賈璉著想。
這兩件事反映出了襲人與平兒的身份地位,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她們所處的地位決定的——婢妾。
《紅樓夢》中婢妾的等級序列
在男主人眾多的妾中,各自地位也不盡平等。在妾的統(tǒng)稱之下,妾可以根據(jù)地位的不同分成幾個等階!都t樓夢》中就提到了二房、姨娘和通房丫頭即婢妾三個等階。
在妾的共名下,最高的一等是二房。她和已婚男子結(jié)婚時,同娶嫡妻的儀式大致類似。二房和丈夫的關系,處于一夫一妻與一夫多妻之間,表面上她與正妻的關系是平等的,在正式的場合中,她們都可以以姐妹相稱。但這只是表象,實質(zhì)上由于二房的家世、經(jīng)濟后盾遠不如正妻,因此從家世利益、政治聯(lián)姻方面考慮,二房仍是嫡妻的奴隸。
姨娘是第二等妾,靠的是以色悅夫來鞏固自己的地位。
最低階的妾是婢妾,她們本來就是嫡妻的陪嫁品或是服侍主子的奴婢。她們卑下的地位決定了她們同家庭男子的同居關系帶有極大的隨意性、突發(fā)性。他們的結(jié)合不需要任何儀式,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保證。
襲人和平兒都有指揮下人的權利,襲人可以說是寶玉眾丫頭的頭兒,她對其他丫頭能調(diào)遣能任免;平兒因是鳳姐的心腹,平時又寬待下人,所以賈府的下人對平兒沒有不尊敬的。
襲人和平兒在賈府地位特殊:相對于寶釵和王熙鳳,她們是婢女;而與其他普通婢女又有很大不同,每月領的賞錢同趙姨娘一樣;可支使其他婢女;男主人是她們的丈夫。
清代婢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于婢妾的活動范圍只限于主人家里,不會到社會去任職,與社會的接觸不大,因此婢妾的社會地位主要體現(xiàn)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家只是個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可勉強算是半個主子。婢妾比經(jīng)過三媒六聘娶來的妾地位低一個等級,而比普通婢女高半個等級。但婢妾的身份不能與正式的妾相比,仍不能擺脫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家譜中對于妾的規(guī)定不完整。有些家譜在子女的記載中出現(xiàn)妾的姓氏,至于未列入妾的婢女,連姓氏也沒有;生有男兒的婢妾,可在子傳中出現(xiàn)姓氏,但不能被列入家長名下。
其次,據(jù)《四庫全書》中的一些記載,在家禮范疇內(nèi)的喪葬、祭祀等方面,婢妾死后服制、喪祭有相應的限定細則。婢妾的親生兒子不能著三年兇服;婢妾不得接受尊貴之人的吊唁;嫡子致哀方式上也有限定。此外,婢妾也是附屬埋葬法。因此,婢妾在家中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再次,婢妾對于嫡妻來說,仍為婢女。在日常的起居生活中,婢妾要對嫡妻行禮。而事實上,婢妾為了在家庭中生存下來,往往都討好嫡妻,迎合家人。婢妾如果能恭謙,就能成為家族內(nèi)婦女間關系和睦的重要因素。
最后,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與婢妾的身份相聯(lián)系。母憑子貴,若婢妾所生為兒子,那么婢妾的地位會有所穩(wěn)固。當時法律規(guī)定“婢妾不受封”,盡管社會上也有批判這一規(guī)定的,但這不能改變婢人妾所生之子與嫡妻所生之子有差別,差別主要體現(xiàn)在宗祧繼承上。根據(jù)當時的社會資料記載,很多婢妾之子遭到嫡妻的遺棄而命途多舛。在家產(chǎn)繼承方面,也會受到排擠而分得較少財產(chǎn)或分不到財產(chǎn)。
清代對婢妾的法律歧視
大清律對男子蓄婢妾有規(guī)定。清代男子置妾的數(shù)量沒有嚴格的限制,納妾的目的也隨著歷史的演進而不再局限于初始的延嗣,而是擴大為炫耀身份地位,或為協(xié)助處理家庭事務,或為貪戀美色等。清代以前,國家法律雖然允許置妾,但是有許多限制,如《大清律·戶律》對納妾的條件規(guī)定為“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聽娶妾!睘榱讼拗浦面,清律規(guī)定“庶民之家不準存養(yǎng)良家男女為奴婢”。但是這樣的限制并不是針對低層民眾的,因為事實表明,與歷代相似,清代擁有大量妻妾的人,往往是現(xiàn)職官員,或是富商大地主,至于一般有能力納妾的人,至少也是生活過得去的小康之家。貧苦百姓即使出于生子目的,也常常因為家貧而無力納妾。
清律按傳統(tǒng)禮制的喪服將人們納入五個親等,以卑犯尊,處罰加重,以尊犯卑,處罰減輕,親等越近增減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喪服諸圖,以備官吏檢索,而又單列妾為家長族服之圖一表,可見妾是親屬系列中的另類。
其次,社會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條或案牘上常見妻妾并稱,有時被處刑罰亦大體相同,這類案例大多為因通奸而起命案。這時妻妾被視為一類,夫皆稱為親夫,犯奸婦女無論妻妾所受刑罰完全一樣。國家法律對于妻妾在刑罰上的規(guī)定一致,這并非認為婢妾與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對于家族成員的規(guī)定,國家法律讓給家族內(nèi)部統(tǒng)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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