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賢華 ]——(2012-6-1) / 已閱6532次
人類社會進入20世紀以來,少年犯罪逐步演化成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為此,各國互相學習,取長補短,相繼建立了符合本國特點的少年司法制度,呈現(xiàn)較好的發(fā)展態(tài)勢。
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化趨勢
早期,各國對待少年犯罪的方式與對待成年人犯罪的方式基本相同。工業(yè)革命催生了美國的兒童福利觀念。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兒童被作為一個有著特殊需要的獨特個體來進行對待,少年法庭的任務被認為不是審判與處罰兒童,而是為了把兒童從犯罪生涯和道德敗壞的深淵中解放出來。因此,少年法庭屬于社會福利工作者的活動領域,被列入社會福利機構。
英國《1948年兒童法案》提出了致力于一系列的兒童照料服務——建立兒童指導中心、兒童精神病醫(yī)療中心和集體宿舍的工作。隨后,該國《1969年兒童和少年法案》又提出以保護與福利主義為核心,應將犯罪視為一種潛在的混亂或病變的癥狀,兒童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并認為違法兒童是被忽視、被虐待或剝奪權利的人,少年司法的宗旨在于治療他們或使他們改過自新。
聯(lián)合國成立后,歷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均重點討論了少年的特殊保護和少年司法問題,并制訂了相應的法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作出“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倡導性規(guī)定,正好與兒童福利化觀念相吻合。根據這項原則,各國應當在制定各項政策、處理兒童事務中,對兒童的利益作為優(yōu)先考慮。
少年司法組織的專業(yè)化趨勢
少年審判組織的專業(yè)化首先從美國開始。1899年4月14日,美國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隨著該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庫克郡成立了第一個獨立于成人審判機構的少年法院。此后,少年審判組織的專業(yè)化得到了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性法律文件的認可。該《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應致力于促進規(guī)定或建立專門適用于被指稱、指控或確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的法律、程序、當局和機構!比缃瘢绹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qū)都頒布了少年法院組織法,確認全國2700個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
在日本,建立了以家庭裁判所為中心的完備的少年司法系統(tǒng),包括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家庭裁判所等司法機構,少年鑒別所、少年院、少年刑務所等矯治機構,地方更生委員會、保護觀察所等保護機構,以及兒童商談所、養(yǎng)護設施、教養(yǎng)院等兒童福利機構,形成了處理少年案件的審理、矯治、保護、福利一體化機制。
少年法庭人員的多樣化趨勢
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北京規(guī)則)對少年審判人員構成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強調“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的組成應反映出觸犯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的多樣性成分。應努力確保少年司法機構中有合理的婦女和少數民族工作人員”。
少年審判組織構成人員的多樣化旨在避免政治、社會、性別、種族、宗教、文化或其他種類的歧視,盡可能地保持少年司法的公正性。首先,除了專業(yè)法官外,應有非專業(yè)法官擔任。如在德國,少年法庭必須由3名少年法官與2名少年福利委員會推薦的參審員組成。其次,要求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法官參加。如英國法院少年庭,在2名非專業(yè)治安法官中必須包括一名女士。再次,多民族成分。如在美國,會盡量避免完全由有色人種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白人少年刑事案件,同時也會盡量避免完全由白人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有色人種少年刑事案件。
司法術語的人文化趨勢
各國規(guī)定了少年司法的專門用語,體現(xiàn)出對少年違法人員的特別關愛。如對少年司法機關的稱謂,也有特別的考慮。在日本,少年審判機關比較接近行政辦公機關的稱謂。日本的家庭裁判所,雖然是“準司法機關”,但內部機構稱謂則相似于行政辦公室,如“違反交通規(guī)則教育室”、“監(jiān)護人談話室”、“調查官與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相談室”、“科學調查室”等。日本少年司法的對象統(tǒng)稱為“非行少年”,它包括犯罪少年、觸法少年與虞犯少年(具有犯罪傾向的少年)。被指控犯有某項罪行的少年不被稱為刑事被告人,而是稱為被申請人。少年被申請人不是面臨刑事起訴,而是“少年違法行為之訴請”。
如果少年被申請人在判決前被羈押,則應在“少年拘留中心”內進行,而不是看守所。如果該少年被發(fā)現(xiàn)有犯罪行為,法官將作出“裁決”,而不是刑事判決。如果一個少年被置于一個保安性的機構,也不叫作監(jiān)獄,而是“訓練學!被颉疤厥鈱W!币约啊皫椭倌陜和行摹。監(jiān)禁的時間也并不取決于他犯罪所導致的損害程度,而是取決于監(jiān)禁刑矯正(刑罰)機構認為他是否已經改過自新。
開庭審理前的親和化趨勢
由于少年犯適用刑事處分的條件十分嚴格,于是出現(xiàn)了具有親和力的措施,使得許多案件在庭前得到化解和處理。
一是身份保護。加拿大司法機關認為,少年犯姓名的公開會阻礙矯正并產生有害影響。因此,該國有一項法律規(guī)定,違法少年的身份必須保密。二是庭前和解。通常,少年法庭在確定少年犯罪人后,要與其面談,在得到積極的響應后即召集少年犯的父母及被害人進行討論,形成一個雙方可接受的賠償方案。如果達成協(xié)議,就不再將少年犯送交法庭審判。三是家庭會議。通常由少年法庭組織召開有專業(yè)法官、少年犯、被害人及其親朋參加的家庭會議,以解決少年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四是過錯積累。在英國,對于初次發(fā)生輕微犯罪行為(如在商店偷竊糖果)的少年,一般先由警察約見對其進行訊問、教育和警告。只有該少年在第三次犯罪時才會被起訴。五是緩期科刑。其方法是,少年法庭對少年犯先判決有罪,但不作出刑罰處理,只確定考驗期和觀護人進行觀護考驗,并讓其繼續(xù)就學和生活,依靠社會力量進行教育和矯正?简炂谝话銥1至2年,如果表現(xiàn)好,有罪判決即告消滅。
對少年犯處分的社會化趨勢
各國少年法庭采取多種手段對少年犯進行處理,基本上將教育改造的責任交給了全社會。主要概括為五個方面。一是保護觀察。這是一種不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其要求是:遵守法律、按時上學、定期與保護觀察員會面、在社區(qū)范圍內活動、夜間在指定的時間段不得外出等。美國經少年法庭處理的少年中,有60%采用了這種方式。二是賠償損失。法院判令少年以金錢或勞動的形式對被害人或社區(qū)進行賠償。由法官根據內心確信直接判定賠償數額或者由被害人與違法少年共同協(xié)商賠償數額。三是家庭監(jiān)禁。少年犯除上學、工作或其他取得觀察保護機構許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在家中。其不在家的時候也要受到家長和觀察保護組織的嚴密監(jiān)督。家庭監(jiān)禁費用成本低,且能減少交叉感染,已經成為美國少年司法刑罰執(zhí)行制度改革的重點。四是追究連帶責任。英國“養(yǎng)育令”規(guī)定,少年法庭可要求少年犯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參加為期兩個月、每周一次的教育少年指導會議或咨詢活動,如果違反養(yǎng)育令,將被處以1000英鎊的罰款。五是消滅犯罪記錄。在德國,少年犯服刑期滿或免刑2年后,法官可以根據家長、法定代理人、檢察官等人的申請,以通過決議的形式取消刑事污點。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