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占龍 ]——(2012-6-26) / 已閱9712次
對于一名愛好旅行的法律工作者來說,亞洲的國家和地區(qū)給筆者印象最深的當屬新加坡。它雖然沒有日本北海道櫻花的浪漫、富士山的夢幻,亦沒有中國臺北阿里山的原始、日月潭的悠遠,它沒有泰國四面佛的靈性亦沒有馬來西亞云頂賭場的輝騰,但它卻有著讓一個法律人敬畏、懷疑、迷惑進而深思的鞭刑。
新加坡的大法院與金沙、魚尾獅等著名景點隔街相望,莊嚴與喧囂、天堂般的繁榮與鞭刑地獄般的痛苦在這幾百米的距離里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處鞭刑,鞭刑是強制刑,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其中既包括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非法擁有武器、涂鴉、非法金融交易等較輕的罪行。
新加坡鞭刑行刑用的是二到三指寬、十到十五年生長的野生藤條,韌性好,不易折斷。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監(jiān)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若斷裂藤條上的木刺會扎到犯人肉里,而社會上一度流傳的用特制藥水浸泡一說純屬無稽之談。執(zhí)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chǎn)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新加坡前監(jiān)獄局局長在記者招待會上曾說:“執(zhí)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边@樣一鞭下去保證皮開肉綻,所以才有好多犯人懇請法院用刑期代替鞭刑,但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議會修法。
《羊城晚報》以前的一篇關于新加坡鞭刑的報道曾引用了受過鞭刑的犯人的一段回憶,更是非常準確地描寫了鞭刑的殘酷,“我的兩片屁股好像著了火,腫成平時兩倍大。剛受完刑,我在牢房地上趴了4小時。不能坐,不能躺,不能正常吃飯睡覺,更不能走路。最怕的就是內急,不敢蹲,一蹲下傷口就又要撕裂。屁股上的皮都被撕光了,后背和腿后側都是淤血,血斷斷續(xù)續(xù)流了好幾天。第一個禮拜,夜夜疼得睡不著,不可忍受的疼痛。約有10天不能穿褲子,只能圍條遮羞布。以后的三個星期,都要趴著睡。過了一個多月,傷處才干燥結痂,但還得接受下一鞭。以后我的屁股就不是一個正常屁股了,皮膚松弛垂下來,上面都是疤痕!
因此有諸多學者評論新加坡的鞭刑是歷史的倒退、是不人道的。大赦國際更是堅決譴責這種刑罰,并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回應,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持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shù)匦姓L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身處惡劣環(huán)境,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jiān)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chǎn)生實在、長久的效果!绷碛幸晃槐O(jiān)獄局長也曾經(jīng)說過:“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我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其實嚴格來說更像是我國古代法制史上的笞刑。
縱觀我國法制史的發(fā)展,笞刑這一和鞭刑類似的肉刑貫穿兩千多年的歷史。漢代由于社會進步,于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肉刑),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同時也是笞刑最早的存在記錄。廢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將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而由于對罪罰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漢景帝繼續(xù)減輕笞刑,將笞五百先改為笞三百,進而改為笞二百;將笞三百先改為笞二百,進而改為笞一百。并制定《令》,對施刑過程加以種種規(guī)范,限定刑具的規(guī)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規(guī)定行刑者不得換人等。
而由漢至宋1400年間的這一段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則基本固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規(guī)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于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杖刑,即用法定規(guī)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而這里面的笞、杖刑都和現(xiàn)行的新加坡鞭刑有相類似的地方。
筆者認為,新加坡鞭刑如果從一般預防理論方面考量自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國古代的法家大師商鞅認為:“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用重刑可以懲一而儆百,以便收到以刑去刑的效用。所以我們不能因為其中某些理論上的不足而對鞭刑全盤否定,否則我們就會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的邏輯錯誤。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之一,相對于個別預防來說,一般預防的涉及面更為廣泛,它充分表現(xiàn)了刑罰對于社會的積極影響。在最初一般預防論者對其理論的論證主要以邏輯論證為主,以貝卡利亞、邊沁等為代表的功利論者無不把人是趨利避害的理性動物這一假定作為大前提,以刑罰是給人造成痛苦的手段為小前提,推出刑罰可以遏制人的犯罪的結論。而貝卡利亞的雙重預防論更是鞭刑存在合理的有力理論支撐,即“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guī)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薄白柚棺锓冈僦匦虑趾瘛,是特殊預防;“規(guī)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是一般預防。在雙重預防論中,貝卡利亞更強調一般預防的價值。他認為,“什么是刑罰的政治目的呢?是對其他人的威懾!倍鴮τ谝话泐A防論合理性的論證也沒有只停留在邏輯論證的這一點上,實驗的方法亦被引到了對一般預防論存在合理性的論證當中。美國學者所羅門為驗證懲罰的威嚇效應,以狗為對象進行了電擊實驗,結果表明,懲罰可以使旁觀同類受懲罰的狗望而生畏,并為免受懲罰而不重蹈受罰者之覆轍。
一般預防論對刑罰之于秩序的實現(xiàn)價值的注重,使之克服了報應論忽視對秩序保護的缺陷,因此,僅僅立足于法律的秩序價值,一般預防論相對于報應論的長處是極其明顯的。而這也許正是新加坡鞭刑依然存在的原因所在。
(作者單位: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