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志軍 ]——(2012-6-29) / 已閱5692次
“2010年對巢湖的劉大爺一家來說,是不同尋常的一年。當年8月底,劉大爺?shù)碾p胞胎兒子同一日領證結婚,娶的都是云南傣族的姑娘,就在劉大爺一家欣喜不已時,兩兒媳在婚后的第七天一起“消失”。多方打探后,劉老漢才知被騙。日前,巢湖烔煬中心法庭以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結束了這對雙胞胎兄弟“有名無實”的已婚身份!保P凰網(wǎng)2012年06月19日法制緯度欄目刊登)。
雙胞胎被騙婚后,苦于無法找到“新娘”,無法解除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導致無法重新締結婚姻關系,最終通過法院判決離婚,聽來貌似“可喜”。但從法律層面上來分析,該案的處理還是有疑竇的。關于騙婚案件的處理,有兩個關鍵問題必須理清:一是婚姻關系的效力;二是救濟途徑的選擇。
一、騙婚姻法關系的效力問題。
從新聞媒體的報道可見,劉大爺將整個事實已認定為騙婚行為。而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奔热皇球_婚行為,男方有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愿,并自愿結婚,女方并無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愿,其真實意思僅是為了騙取禮金,結婚只是詐騙的手段,那么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合法有效便值得質疑。
目前我國《婚姻法》僅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那么騙婚行為到底屬于哪一種呢?第一,該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痘橐龇ā返谑畻l規(guī)定規(guī)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二,不屬于可撤銷婚姻關系!痘橐龇ā返谑粭l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騙婚行為中并無脅迫關系,故而也不屬于可撤銷婚姻。那么依照現(xiàn)有《婚姻法》的規(guī)定,該婚姻關系即便存有瑕疵,但也僅能認定該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筆者認為,如果騙婚行為屬實,該行為已涉嫌構成詐騙罪,如果該違法犯罪行為的民事法律效力都予以認可,顯然是說不通的。目前我國尚無《民法典》,《民法通則》屬于民事立法的基本法,與《婚姻法》屬于普通法和特殊法的關系,在特殊法無規(guī)定的時候,筆者建議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認定婚姻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無效”,為此騙婚婚姻關系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其行為自始無效。
二、“解除”騙婚婚姻關系的救濟途徑選擇
騙婚行為既然已經(jīng)涉嫌犯罪,那么按照常理,受害人理應到公安機關報案,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于法。但事實上,大部分的受害人卻是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即提起離婚訴訟進行救濟。為何其行為與常理不合呢,主要應該是基于現(xiàn)實的原因而非法律的原因。
1、關于刑事救濟途徑分析。如果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材料后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且詐騙金額在2000元以上就應當立案偵查,但因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逃匿,公安機關無法在短時間內(nèi)將之追捕歸案,造成刑事案件無法處理,其騙婚行為也無法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認定,進而受害人的婚姻關系也無法定性,勢必造成該騙婚婚姻關系長期處于待定性狀態(tài),期間受害人將無法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诖死﹃P系,受害人選擇刑事法律就行救濟將無法挽回損失,同時還將給其造成持續(xù)損害,為此只有選擇民事救濟途徑。
2、關于民事救濟途徑的分析。如果當事人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后,查明涉及騙婚事實,因涉及詐騙犯罪,法院應當立即中止訴訟,并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這樣又回到了前文所述刑事救濟的困境。為此,當事人如急需了斷這段婚姻關系,說不得只有違心隱瞞騙婚事實,僅以婚前認識時間短,婚后性格不和,一方下落不明,雙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方面入手。審判實踐中,就如同前文所引的新聞事例,也是以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解除婚姻關系。
三、對策建議
對于騙婚案件頻發(fā)的現(xiàn)狀來說,除了采取防范舉措增強當事人的防范意識,盡量避免該類案件的發(fā)生之外,對于涉及騙婚的離婚案件處理,一是有必要修改《婚姻法》的規(guī)定,將欺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納入其中,保證婚姻法適用的完整性。二是嚴格審查相關證據(jù)材料,如果發(fā)現(xiàn)確實涉及騙婚行為,那么中止訴訟,將案件移交到公安機關處理,等公安機關的案件結果出來后,再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僅是口頭提及騙婚情形,那么法官應積極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如果他明確提出該婚姻屬于騙婚的情形,那么可能觸及的法律后果及相關程序,建議當事人自行撤訴到公安報案或者法院將依法中止訴訟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