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曉璐 ]——(2012-7-18) / 已閱7297次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可以說,充分吸納了近幾年未成年司法改革實踐中的有益經(jīng)驗,體現(xiàn)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是對于該制度的具體運行程序,如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主體、考察主體、考察幫教的具體內(nèi)容以及效力等,有待于進一步細化和統(tǒng)一認識。
一、決定主體
附條件不起訴究竟是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還是應當由檢委會決定,目前在實務部門尚存在爭議,以往的試點工作的做法也不統(tǒng)一。
依照修改后的刑訴法第273條的規(guī)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nèi)如果沒有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里用的是“應當”,這就意味著假如附條件不起訴由檢察長就可以決定,那么在考驗期滿未出現(xiàn)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情形的情況下,對于被附條件不起訴之人依法就應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這就相當于賦予了檢察長可以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權力,顯然和現(xiàn)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89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規(guī)定相悖。
筆者認為,盡管和一般的上會討論案件都是要作出終局處理的情況不同,附條件不起訴不具有實質確定力,但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現(xiàn)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規(guī)定,附條件不起訴應由檢委會作出決定。
二、適用條件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上既有所擴展,又有所縮小。從擴展的一面來看,修改后的刑訴法并沒有對附條件不起訴限制在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的從犯,也沒有作出諸如必須具備良好的幫教條件等限制性規(guī)定,這就說明那些對于并非初次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可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同時也沒有就幫教條件作出限制,這就說明外來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嫌疑人同樣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實現(xiàn)了本地籍與外地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從縮小的一面來看,修改后的刑訴法首先是將附條件不起訴限定于未成年人才能適用,并未吸納實踐當中對于附條件不起訴試點工作大部分規(guī)定的適用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是直接限制為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還限制在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罪名。這就將交通肇事、危險駕駛、信用卡詐騙等常見多發(fā)輕微犯罪排除在附條件不起訴之外,只能作相對不起訴處理,而不必設置任何考察幫教條件。此外,將刑期限制在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對檢察官在量刑規(guī)范化標準的把握上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要求檢察官基于日常辦案經(jīng)驗的積累,相對精準地判斷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面還存在可能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適用條件沖突的問題,和解不起訴適用條件之一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案件,而附條件不起訴卻限制更為嚴格,為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如果一個涉嫌敲詐勒索的未成年嫌疑人在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究竟是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對其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還是依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其宣布附條件不起訴呢?筆者認為,由于附條件不起訴畢竟會給嫌疑人設置考驗期,施加更多的義務,因此應當對其適用于確有考察幫教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對于那些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沒有長期幫教必要的,可依法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
三、考察制度
被附條件不起訴對象在考驗期內(nèi)的表現(xiàn)是決定檢察機關是否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的重要依據(jù)。因此,如何防止幫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實處是最重要的。
1.考察主體。根據(j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的規(guī)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nèi),由人民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然而,作為一種考察性的觀護措施,僅憑檢察機關一家之力所發(fā)揮的作用畢竟有限。如何有效動員社會力量、運用專業(yè)方法參與到考察幫教工作中,是確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因素。
2.考察期限。筆者建議,為防止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審理期限過長,應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應在考驗期滿后于審查起訴期限內(nèi)提請檢委會研究決定是否送起訴,考驗期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3.考察內(nèi)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三款列舉了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但是稍顯籠統(tǒng),實踐部門在運用時還需進一步細化。筆者認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起訴期間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1)遵守校紀校規(guī),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2)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shù)額的物質或精神損害賠償;(3)根據(jù)案件性質向國庫或指定的人民團體、社區(qū)支付一定金額;(4)接受教育或咨詢性項目;(5)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qū)提供公益勞動;(6)完成考察小組安排的戒癮治療、心里輔導或其他適當?shù)奶幱龃胧?(7)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行為的必要命令。
四、法律效果
附條件不起訴就其實質來說,屬于訴訟中止的情形,訴訟是否繼續(xù)進行,取決于被告人在考驗期內(nèi)的具體表現(xiàn)如何。具體法律效果如下:
(1)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公訴時效中止。(2)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應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xù)。對于沒有必要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產(chǎn),應當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凍結、返還。屬于被害人的財產(chǎn)應返還給被害人。(3)附條件不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遵守規(guī)定,履行相應義務,考驗期滿,人民檢察院應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4)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嫌疑人如果有法定的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情形的,經(jīng)檢委會討論決定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雖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通過,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實務部門能否以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為依據(jù)對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筆者認為,作為一種有利于未成年嫌疑人的制度設計,本就來自于司法實踐,那么應當允許實踐部門先行先試。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