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耿卓 ]——(2012-9-6) / 已閱11748次
[4]對收益權能的理解,學界存在不同看法。學界一般認為,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于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能是指從財產上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但也包括孳息以外的其他收益,如所有人使用所有物獲取的收益。也有學者認為占有使用本身就是收益權能的體現,因此《物權法》第 152 條的規(guī)定事實上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有所規(guī)定,本身也是集體所有權的體現與實現。參見韓松:《論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1 年第 1 期。
[5]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現實考察與研究——中國十省調研報告書》,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33頁。
[6]郭正模:《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中的土地二元制度障礙與突破——以成都試驗區(qū)為例》,《當代經濟》2010 年第 9 期(上)
[7][10]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guī)定》,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82 頁。
[8]需要說明的是,社會上出現的“小產權房”除以宅基地為地基外,還存在著以集體建設用地為地基的情況。限于討論的主題,后一情況茲不展開,特此說明。
[9]《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146 號)。遺憾的是,這項要求至今仍未完成。
[11]參見高圣平、劉守英:《土地權利制度創(chuàng)新:從 < 土地管理法 > 修改的視角》,《經濟與社會體制比較》2010 年第 3 期。
[12]參見龍翼飛、徐霖:《對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調整的立法建議——兼論“小產權房”問題的解決》,《法學雜志》2009 年第 9 期。
[13]參見龔濤:《基于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視角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分析》,《農村經濟》2011 年第 4 期。
[14]參見陳小君等:《后農業(yè)稅時代農地權利體系與運行機理研究論綱——以對我國十省農地問題立法調查為基礎》,《法律科學》2010 年第 1 期。
[15]參見韓清懷:《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1 年 5 月,第89-91 頁。
[16]有學者以其為行政許可模式、不符合物權法理而對審批持反對態(tài)度。參見高圣平、劉守英:《宅基地使用權初始取得制度研究》,《中國土地科學》2007 年第 2 期。這種見解不無道理。但為貫徹嚴格土地管理政策、落實村莊規(guī)劃及土地用途管制,應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前文提到的備案制度。
[17]參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 4 版,第 67 頁。
[18]參見“農村土地問題立法研究”課題組:《農村土地法律制度運行的現實考察——對我國 10 個省調查的總報告》,《法商研究》2010 年第 1 期;陳小君等:《農地流轉與農地產權的法律問題——來自全國 4 省 8 縣(市、區(qū))的調查報告》,《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 年第 2 期。
[19]李鳳章:《從事實到規(guī)范:物權法民意基礎的實證研究——以土地問題為中心》,《政法論壇》2007 年第 3 期;章波、唐健等:《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農村宅基地流轉問題研究——以北京市郊區(qū)為例》,《中國土地科學》2006 年第 1期;葉艷妹、彭群等:《農村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驅動下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探討——以浙江省湖州市、建德市為例》,《中國農村經濟》2002 年第 9 期;孟勤國:《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21頁。
[20]陳小君、蔣省三:《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規(guī)范解析、實踐挑戰(zhàn)及其立法回應》,《管理世界》2010 年第 10 期。
[21]李鳳章:《從事實到規(guī)范:物權法民意基礎的實證研究——以土地問題為中心》,《政法論壇》2007 年第 3 期。
[22]在征收過程中,征收補償大致分為兩部分,一是對房屋征收給予的補償,二是對宅基地使用權征收給予的補償。對于無償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在征收后權利人可以重新申請新的宅基地,因此此部分征收補償款應歸集體所有。對于受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此部分征收補償款應歸該權利人所有,只有在符合申請條件時才有權重新申請宅基地,即在征收后沒有宅基地;為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利益,在重新申請宅基地和獲得征收補償款之間選擇。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登記的內容是確定農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實行按戶計算,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參見邵忠華、褚玉蘭:《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析產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8 期。
[23]參見韓世遠:《宅基地的立法問題——兼析物權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政治與法律》2005 年第 5期。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上的規(guī)定,因此不存在在權利存續(xù)期間屆滿時終止法定租賃權的問題,可以設定法定租賃期或以房屋存續(xù)時間為限,但不得再改建、翻建或重建。
[24]這只能適應于集體經濟較為發(fā)達的地區(qū)。
出處:政治與法律 2012年第5期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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